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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2年度上訴字第1574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1 月 07 日

法官邱顯祥胡忠文林源森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上訴字第157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江明德
選任辯護人
張慶宗律師

      謝尚修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875號,中華民國102年8月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3906號、第420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撤銷。

江明德無罪。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

㈠被告江明德明知海洛因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列管之第一級毒品,不得擅自持有、販賣,竟分別基於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以其所使用之行動電話號碼00000000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為聯絡買賣毒品之犯罪工具,而為下列犯行:

⒈於101年5月11日19時26分1秒至20時10分47秒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賴富勝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買賣毒品之事宜,被告即於101年5月11日20時10分許,在南投縣草屯鎮御富路某全家便利商店前,販賣價值新臺幣(下同)1,500元之海洛因1小包予賴富勝,賴富勝並當場交付1,500元予被告以為購買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對價。

⒉於101年5月18日上午8時58分54秒至中午12時49分24秒,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張義松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買賣毒品之事宜,被告即於101年5月18日12時55分許,在南投縣草屯鎮○道○號之東草屯交流道附近,販賣價值1萬9,000元之海洛因1包予張義松,張義松並當場交付1萬9,000元予被告以為購買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對價。

⒊於101年5月22日15時48分45秒至17時6分53秒,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張義松所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住家電話及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號公共電話聯絡買賣毒品之事宜,被告即於101年5月22日17時30分許,在南投縣草屯鎮○道○號之東草屯交流道附近,販賣價值9,000元之海洛因1包予張義松,張義松並當場交付9,000元予被告以為購買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對價。

⒋於101年5月24日上午11時10分52秒至中午12時42分5秒,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邱馨玉所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電話及邱馨玉商借吳孟嬭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買賣毒品之事宜,被告即於101年5月24日13時40分許,在南投縣草屯鎮○道○號之東草屯交流道附近,販賣價值9,000元之海洛因1包予邱馨玉,邱馨玉並當場交付9,000元予被告以為購買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對價。

⒌於101年5月27日15時29分4秒至17時56分36秒,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邱馨玉所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買賣毒品之事宜,被告即於101年5月27日21時許,在南投縣草屯鎮○道○號之東草屯交流道附近,販賣價值9,000元之海洛因1包予邱馨玉,邱馨玉並當場交付9,000元予被告以為購買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對價。

⒍江明德於101年5月27日21時許販賣海洛因予邱馨玉後,張義松復於101年5月27日22時13分45秒至23時13分46秒,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被告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向被告邀約購買海洛因,被告即於101年5月27日23時20分許,再度前往南投縣草屯鎮○道○號之東草屯交流道附近,販賣價值9,000元之海洛因1包予張義松,張義松並當場交付9,000元予被告以為購買毒品海洛因之對價。

⒎於101年6月11日上午9時51分52秒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張義松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買賣毒品之事宜,被告即於101年6月11日上午11時30分許,在南投縣草屯鎮○道○號之東草屯交流道附近,販賣價值9,000元之海洛因1包予張義松,張義松並當場交付9,000元予被告以為購買毒品海洛因之對價。

⒏於101年7月1日上午10時28分49秒至13時5分31秒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張義松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買賣毒品之事宜,被告即於101年6月11日上午11時30分許,在南投縣草屯鎮南開科技大學前,販賣價值9, 000元之海洛因1包予張義松,張義松並當場交付9,000元予被告以為購買毒品海洛因之對價。

㈡檢察官因此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嫌,且被告所犯前開各罪,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分論併罰。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155條第2項規定:「無證據能力、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在學理上,以嚴謹證據法則稱之,係為保護被告正當法律程序權益而設,嚴格限制作為判斷、認定基礎之依據,必須係適格之證據資料,並經由完足之證據提示、辨認、調查與辯論,始能為不利於被告之有罪判決,至於對其有利之無罪判決,自不在此限。學理上乃有所謂彈劾證據,與之相對照,作用在於削弱甚或否定檢察官所舉不利被告證據之證明力,是此類彈劾證據,不以具有證據能力為必要,且毋庸於判決理由內,特別說明其證據能力之有無(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4761號判決可資參照)。又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有罪之判決書應於理由內記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及第310條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而犯罪事實之認定,係據以確定具體的刑罰權之基礎,自須經嚴格之證明,故其所憑之證據不僅應具有證據能力,且須經合法之調查程序,否則即不得作為有罪認定之依據。倘法院審理之結果,認為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為無罪之諭知,即無前揭第154四條第2項所謂「應依證據認定」之犯罪事實之存在。因此,同法第308條前段規定,無罪之判決書只須記載主文及理由。而其理由之論敘,僅須與卷存證據資料相符,且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即可,所使用之證據亦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即使不具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亦非不得資為彈劾證據使用。故無罪之判決書,就傳聞證據是否例外具有證據能力,本無須於理由內論敘說明(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2980號判決參照)。

三、次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丶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該項證據自須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始得採為斷罪之資料。又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事實審法院復已就其心證上理由予以闡述,敘明其如何無從為有罪之確信,因而為無罪之判決,尚不得任意指為違法(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3105號判例、30年上字第816號判例、40年台上字第86號判例、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參照)。另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號判例參照)。

四、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犯同條例第四條至第八條、第十條或第十一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則購買毒品之人如供出毒品之來源,有可能因而獲邀減輕或免除其刑之寬典,故其陳述須無瑕疵可指外,且為擔保持有或施用毒品者所稱其所買受毒品指證之真實性,尤應有足以令人確信其陳述為真實之補強證據,始能資為論罪之依據。販賣毒品案件,關於購毒者指訴之補強證據,固不以證明販賣毒品罪構成要件之全部事實為必要,但仍須與販賣毒品之構成要件事實有相當之關聯性,且足使一般人對於施用毒品者之供述無合理之懷疑存在,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始足當之。至於購買毒品者先後多次陳述、內容是否一致,均非足以擔保其關於毒品來源陳述真實性之補強證據,故不能據為關於毒品來源之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之判斷依據。亦即同一證人先後為相同之證言,係一個證人為重覆之陳述而已,仍為一個證據,為證據之累積,並非補強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證據,以察該證言與事實是否相符,以擔保證言之真實性。(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3338號判決參照)。且施用毒品者之指證某人為販毒之人,雖非屬共犯證人類型,但因彼此間具有利害關係,其陳述證言在本質上存有較大虛偽性之危險,為擔保其真實性,本乎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2項規定之相同法理,自仍應認為有以補強證據佐證之必要性,藉以限制其證據上之價值。此之補強證據,必須求之於該指證者之陳述本身以外,其他足資證明其所指之犯罪事實具有相當程度真實性之別一證據。以毒販間通話之通訊監察譯文作為施用毒品者所指證販賣毒品犯罪事實之補強證據,必須其等之對話內容,依社會通念已足以辨明其所交易標的物之毒品品項、數量及價金,始足與焉,否則對於語意隱晦不明之對話,即令指證者證述該等對話內容之含意即係交易毒品,除非被指為販毒之被告坦認,或依被告之品格證據可供為證明其具犯罪之同一性(如其先前有關販賣毒品案件之暗語,與本案通訊監察譯文內容相同,兩案手法具有同一性),或司法警察依據通訊監察之結果即時啟動調查因而破獲客觀上有可認為販賣毒品之跡證者外,因仍屬指證者單方之陳述本身,自尚不足作為其所述犯罪事實之補強證據(最高法院101台上字第1681號判決參照)。

五、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販賣罪嫌,無非係以被告江明德雖否認有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行,惟其分別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予證人賴富勝、張義松及邱馨玉等人之事實,已據證人賴富勝、張義松及邱馨玉偵查時證述綦詳,並有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訊監察譯文各1 件在卷可稽,且證人賴富勝、張義松、邱馨玉所為證言均臻詳盡,應屬可採等,為其主要論據。訊據被告則否認有何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行,辯稱:其與證人賴富勝打電話只是約見面喝酒而已。證人張義松、邱馨玉打算要開飲料店,要被告提供原物料。且證人張義松、邱馨玉跟被告有金錢往來,有時候借幾萬元,但沒有還。證人張義松101年6月11日9點51分的電話是在談到如何還錢的過程;被告後來才知道證人張義松、邱馨玉在吸毒。另吳孟嬭也是要向被告借錢等語。

六、經查:

㈠檢察官認被告有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予證人賴富勝之犯行,固以證人賴富勝在警詢及偵查時之證述,及有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為佐證。然查證人賴富勝是於101年10月15日經警持檢察官核發之強制到場(強制採驗尿液)許可書(見101年度偵字第4204號卷第59頁)到場者,到場後由承辦員警製作第一次警詢筆錄,證人賴富勝於該次警詢時證述: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持有人是被告,但其未向被告買過毒品;如附表編號1所示通訊監察譯文「不是我跟江明德購買毒品的對話,內容是我跟江明德要出去喝酒的對話。」等語(見偵字第4204號卷第29頁背面至第31頁);然於強制採尿鑑驗結果驗出可待因及嗎啡陽性反應後,經警於101年11月11日製作第二次警詢筆錄,始於該次警詢時證述:如附表編號1所示通訊監察譯文是其向被告購買毒品之對話,且「我是向江明德購買一次毒品,時間是在101年5月11日20時10分許,我們在南投縣御富路一家全家超商見面交易,當時我以新台幣1千五百元向他購得1包海洛因(約0.2公克左右)。」等語(見偵字第4204號卷第35頁背面至第36頁)。再於101年11月14日檢察官訊問時具結證述: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是其向被告購買毒品之通話,且「是指江明德家附近的一家全家便利商店。約是101年5月11日20時10分左右,我與江明德一人交易3000元的毒品海洛因,我與他是一手交錢一手交貨。」其並沒有和被告合買毒品等語(見101年度他字第673號卷第107頁背面至第108頁);嗣於原審則證述:伊認為被告有毒品前科一定有門路,所以其跟被告盧很久後,被告才開車帶其去一家小鋼珠店賭運氣看看。伊後來是跟小鋼珠店的人買海洛因。至於證述被告販賣毒品,那是因為伊驗出毒品反應,警方問毒品來源,並跟伊說被告在販賣,很多人都指認,讓伊以為在小鋼珠買的毒品,應該是被告的下線,警察又說伊現在指認被告還來得及,且認為小鋼珠的人可能是被告的下線,被告故意不讓伊知道,警察又叫伊承認,會向檢察官、法官求情,所以伊才說被告在101年5月11目販賣毒品,因為伊認為該人是被告的下線等語(見原審卷第65頁背面至第66頁)。其後於本院審理時亦證稱:是要約被告去喝酒,在全家見面,海洛因是在柏青哥店買的,且不是買1包,是捲好的2、3根香煙等語(見本院卷第142頁),分有證人賴富勝上揭警詢、偵查筆錄及原審、本院審理筆錄在卷可稽;並有強制到場(強制採驗尿液)許可書、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委託檢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認證單(見偵字第4204號卷第40頁)、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1年10月30日報告編號:IA180028之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見偵字第4204號卷第41頁)等在卷可查。而稽之證人賴富勝先後之證述,先是證稱未向被告購買毒品,嗣經強制採尿檢驗出嗎啡陽性反應後,始證稱其有向被告購買1次毒品;於法院審理期間復又改稱其是向某小鋼珠店內不詳之人購買毒品等語。再者其於警詢、偵查對於向被告購買毒品海洛因之金額,於101年11月11日警詢時稱以1,500元向被告購得1包,數日後之同年月14日檢察官訊問時則改稱交易3,000元之毒品,其所指購買毒品之金額亦不一致。且證人賴富勝於101年11月11日警詢時供述伊施用毒品海洛因,是於101年10月13日22時0分許,在其位於彰化縣社頭鄉泰安村石坑一巷l5號之4房間內,找到1支之前被告給伊摻有海洛因之香煙,所以伊就拿起來吸食(見偵字第4204號卷第35頁背面)。然於同日復供述是於101年5月11日20時10分許,以1千五百元向被告購得1包海洛因(約0.2公克左右),則證人賴富勝究係向被告購買1包海洛因或是已摻有海洛因之香煙,亦有矛盾;而查證人賴富勝證述向被告購買海洛因之時間為101年5月11日,而其最後一次施用毒品海洛因之時間則為同年10月13日,若謂證人賴富勝於向被告購買毒品海洛因後,先予保存放置在住處,經過約5個月後始取出施用之情,是否合於常情,實非無疑。是證人賴富勝前後關於是否有向被告購買海洛因及所購之金額若干等證述,已有齟齬而非無瑕疵,其憑信性如何,即非無疑。

㈡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無非是證人賴富勝以其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被告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向被告表示其車剛修好,錢給人家了,比較沒辦法那個,之後即約見面等語,而證人賴富勝雖有向被告表示那用好一點哦之詞,惟此等用語,可解釋之空間甚大,非屬一般依社會通念已足以辨明其所交易標的物為毒品之詞;若非證人賴富勝予以解釋或說明,並不足以自通話之內容查知其是否確與被告約定購買毒品海洛因之事實;而證人賴富勝對於通訊監察譯文之說明或解釋,仍是購毒者單方之陳述本身,不足作為其證述犯罪事實之補強證據。是該通訊監察譯文內容,既無被告與證人賴富勝間,言及毒品種類、數量等具體內容或一般熟知毒品暗語之對話,且該對話僅止於證明雙方有相約見面及其後並有見面之事實,尚無從憑斷係與毒品交易具相當程度關聯性之對話,遑論可資判明其等所交易毒品之品項及交易之方式為何,尚無從憑認被告與證人賴富勝有毒品交易合意之實情,應不足作為證人賴富勝所述被告犯罪事實之補強證據。況如前所述,證人賴富勝所述有前揭諸多瑕疵,自不足以之證明被告確有如檢察官所指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予證人賴富勝1次之事實。

㈢證人賴富勝於101年10月15日經警持檢察官核發之強制到場(強制採驗尿液)許可書強制採尿檢驗之結果,雖呈嗎啡陽性反應,有強制到場(強制採驗尿液)許可書、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委託檢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認證單(見偵字第4204號卷第39頁、第40頁)、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1年10月30日報告編號:IA180028之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見偵字第4204號卷第41頁)等在卷可資佐證,且證人賴富勝確因施用毒品犯行,經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已經由檢察官於102年5月24日以102年度毒偵字第9號不起訴處分,有證人賴富勝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然查證人賴富勝該次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時間,依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所載施用之時間為101年10月14日下午11、12時許,距證人賴富勝證稱其向被告購買毒品海洛因之時間即101年5月11日,已距5個月有餘,時間上之距離已遠;且一般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人,是否可能於購入後,放置5個月後再取出施用,而又湊巧遭警強制採尿檢驗,尚非無疑。是證人賴富勝雖曾有施用第一級毒品前科之記載,亦僅足證明其曾有施用該類毒品之行為,然究與認定被告確有本案販賣毒品與證人賴富勝之犯行,不具有證據上必然之關聯性,亦不足以之為證人賴富勝在警詢或偵訊證述是否真實之補強證據。

㈣檢察官認被告有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予證人張義松之犯行,無非以證人張義松在警詢及偵查時之證述,及有如附表編號2、3、6、7、8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為證。然被告始終否認有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予證人張義松之事實,且證人張義松於警詢時經警提示其與被告之通訊監察譯文後,就如附表編號2、3、6、7、8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供述是向被告購買毒品的對話,且證述交易之時間、地點、金額及毒品數量等情(見他字第673號卷第46頁至第52頁);並於檢察官訊問時證述:⒈附表編號2之通訊監察譯文,是伊向被告購買毒品的通話,「一斤」是指1錢的海洛因、「春仔」是指海洛因;伊與被告係101年5月18日12時55分左右在○道0號東草屯交流道附近交易;「車站」是指東草屯的交流道的代號;該次交易有成功,被告賣伊海洛因1錢,伊交給被告1萬9,000元,我們一手交錢一手交貨。⒉附表編號3之通訊監察譯文,係伊向被告購買毒品的對話;「樹」是代號,伊都跟被告說看藝品或看樹,這都是交易毒品的代號,是前次交易毒品他跟我約好下一次毒品交易的代號;如果提到「學校」,就是在南開工專,若說「車站」或「餐廳」就是指東草屯交流道附近;該次交易時間是101年5月22日17時30分許,該次交易毒品海洛因9,000元,重約半錢。⒊附表編號6之通訊監察譯文是伊向被告購買毒品的通話;「車站」、「餐廳」都是指東草屯交流道;伊係於101年5月27日23時20分許到該處,與被告交易半錢海洛因,是一手交錢一手交貸。⒋附表編號7之通訊監察譯文,係伊與被告的通話;該次是伊跟朋友吳夢嬭合資向被告購買海洛因;之前吳夢嬭有次錢不夠,使用客票抵押在被告那邊,這次吳夢嬭是要去跟被告協商拿錢去換客票回來;吳夢嬭說錢還湊不夠,但該客票的面額是5萬元,希望被告讓她再拿毒品,金額繼續從客票面額中折抵,但被告不肯,所以這次只有伊買海洛因半錢;伊與被告係於101年6月11日11時30分許,在東草屯交流道附近,伊向被告購買半錢海洛因;本來要買1錢,但吳夢嬭要繼續用客票抵,被告不肯,所以只有伊出錢向被告買半錢海洛因。⒌附表編號8之通訊監察譯文,係伊、吳夢嬭與被告的通話。本來係伊與吳夢嬭合資要買1錢的海洛因,但吳夢嬭的錢不夠,所以只有伊1人出資9000元買半錢海洛因,吳夢嬭這次沒買。交易地點係在「學校」,就是南開工專。就該等通話之目的係為購買海洛因,且通話結束後確有交易海洛因成功等語(見他字第673號卷第65頁至第68頁);雖證人張義松於偵查時之證述,與其在警詢時供述向被告購買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情節大致相符;然如前所述,購毒者之同一證人先後為相同之證言,係一個證人為重覆之陳述而已,仍為一個證據,為證據之累積,並非補強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證據,以察該證言與事實是否相符,以擔保證言之真實性。況證人張義松於原審證述時改稱:警詢筆錄當時因伊身體不適,有吃止痛及FM2,在警詢時心智不是很清楚;伊於101年9月15日因與被告有金錢糾紛,所以遭被告及其他人毆打,住院6天,加上被告知道伊有施用毒品,說要叫警察來抓他,才會誣指被告有販賣毒品給伊,但實際上那幾通電話都與毒品無關,是伊與被告聯絡有關借錢、看樹、藝品及買春茶等事宜(見原審卷第71頁至第73頁),並提出其在臺中榮總埔里分院診斷證明書為證;亦即證人張義松已經於原審具結證稱是因為其與被告有金錢往來之糾紛,及被告曾與他人一起毆打證人張義松,其始在偵查時證述被告有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犯行等語;顯可認其就是否有向被告購買海洛因之證述,前後已有齟齬而非無瑕疵可指,其憑信性如何,自應詳予斟酌。而證人張義松經原審交互詰問結果,其在原審之證述,雖可能有如原審判決實體部分編號一、㈡、⒊所示(原審判決第9至14頁)之疑點或與事實不符之處,惟查證人張義松與被告關於如附表編號2、3、6、7、8所示通話之時間在101年5月18日起至同年7月1日止,迄原審行交互詰問之102年6月26日止,時間已經經過1年,實難期證人張義松能清楚記得各該次通話之內容及目的;再者,縱證人張義松於原審證述有諸多不可採之處,然其於偵查時之證述是否即已足認定被告有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罪事實,亦仍需有其他確實之補強證據,以資審認。非謂證人張義松於審判中之證述不足採信,即可遽以認定其在偵查中之證述為屬真實,並資以為論被告罪責之依據。

㈤再查被告與證人張義松雖有如附表編號2、3、6、7、8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之通話,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聲監字第358號、第460號、第548號、101年度聲監續字第391號、行動電話門號通訊監察書暨電話附表(見偵字第3906號卷第47頁至第51頁)、通訊監察譯文等(見他字卷第16頁、第23 頁、第49頁背面至第50頁)在卷可查。惟稽之其通話內容,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固有證人張義松有向被告稱「好。我順便帶一包我們這邊出的那個春仔去哦。一斤一千九的你試試看。」等語。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有證人張義松向被告稱「要看你那天那個藝品畫的圖啦。」、「就像那天看的一樣。」,被告則稱「前二天樹的那個嗎?你說樹(的)朋友那個哦。」等語。如附表編號6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有證人張義松向被告表示「同學,我等一下要到車站,過來坐一下吧。跟那天同間的。」等語。如附表編號7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有被告向證人張義松稱「那你的部分呢?」、「你先拿一半給我。」證人張義松表示「我分二千、三千,分二三次好嗎?」、「先一半好嗎?」、「我們二個,你要按二人份哦。」、證人張義松向吳夢嬭稱「好,快點。現金要準備一下,我看票不會通。」等語。如附表編號8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有證人張義松向被告稱「同學,要訂一間房間,約半個鐘頭出去。」、「同學我現在要出去了,他本來不足說要用票,我說不要。」等語,餘均詳如附表編號2、3、6、7、8所示。然查各通話之內容並無被告與證人張義松間,言及毒品種類、數量等具體內容或一般熟知毒品暗語之對話,且該對話僅止於證明雙方有為某事相約見面,及其後並有見面之事實,尚無從憑斷係與毒品交易具相當程度關聯性之對話。而各該通話之內容,若非證人張義松於警詢或偵查時加以解釋演譯,並不足以自通話之內容查知其是否確與被告約定購買毒品海洛因之事實。又證人張義松雖於偵查時證述:一斤指1錢的海洛因,「春仔」是指海洛因,看藝品或看樹,都是交易毒品的代號,譯文中「車站」、「餐廳」都是指東草屯交流道,如果提到學校,就是在南開工專等語;然依檢察官起訴所指被告共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予證人張義松5次,如附表編號2、3、6、7、8所示通訊監察譯文,證人張義松所稱毒品之代號即有春仔、藝品畫的圖、要訂一間房間等等,其每次交易之代號均不同,又交易間隔時間之久暫不定,被告與證人張義松又是如何確認每次交易之代號,自非無疑。雖證人張義松於檢察官訊問時證稱是前次交易毒品被告與伊約好下一次毒品交易的代號等語;然此僅為證人之單一證述,並無其他證據資料可資佐證,亦非可採。是僅以前揭通訊監察譯文之內容,尚不足供證人張義松偵查時證述確為真實之補強證據。

㈥證人張義松是於101年10月15日始經警持檢察官核發之強制到場(強制採驗尿液)許可書強制採尿檢驗,有強制到場(強制採驗尿液)許可書、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委託檢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認證單(見偵字第3906號卷第33頁、第34頁)等在卷可查;經檢驗結果,因呈嗎啡陽性反應,故證人張義松確有因施用毒品犯行,經檢察官以101年度毒偵字第1120號起訴後,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於102年3月6日以102年度訴字第66號判決證人張義松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有證人張義松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該案判決書在卷可稽。然查證人張義松該次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時間,依上開刑事判決所載施用之時間為101年10月12日中午某時許,距證人張義松證稱其向被告最後一次購買毒品海洛因之時間即101年7月1日,已距3個月有餘;且證人張義松於偵查時亦未證述其該次施用之毒品海洛因是向被告購買者。是證人張義松經強制採尿檢驗之結果,雖呈嗎啡陽性反應,而有採尿前確有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情事,然因距其所證向被告購買毒品之時日已遠,自不足以其有施用毒品之事實,用以為其前揭證述向被告購買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事實之補強證據。

㈦另查海洛因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管制之第一級毒品,不論施用(同條例第10條第1項)、持有(同條例第11條第1項)均屬犯罪行為;檢察官起訴認證人張義松有於附表編號2、3、6、7、8所示通訊監察譯文與被告聯絡後,共向被告購買5次海洛因之事實,如證人張義松所證確屬真實,其應至少犯5次施用或持有第一級毒品罪。然依證人張義松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其最近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為法院處刑之紀錄為102年3月6日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66號判處有期徒7月,犯罪時間為101年10月12日中午某時許,已如前述。另於102年4月26日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102年度訴字第164號判決處有期徒刑7月、7月,上訴後,為本院於102年6月26日以102年度上字第1003號判決駁回上訴;依判決書之記載,其犯罪時間為101年1月2日12時許、同年2月20日12時許。又於102年5月16日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102年度訴字第204號判決處有期徒刑8月,上訴後,為本院於102年8月5日以102年度上字第1254號判決駁回上訴;依判決書之記載,其犯罪時間為101年12月15日21時許。亦有證人張義松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64號、第204號判決在卷可查。與證人張義松所證向被告購買毒品海洛因之時間相互比對,其施用之時間或在證人張義松所證向被告購買毒品之前,或在數月之後,足認證人張義松前揭各次犯罪所施用之毒品海洛因,顯非向被告購買者,而是另有購毒管道。此外,證人張義松並未有因向被告購買毒品海洛因而遭檢察官起訴或法院處刑之紀錄,即無此部分得資為證人張義松證述確與事實相符之補強證據;因此,證人張義松前揭所證,是否已達一般人均無合理之懷疑存在,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自非無疑。

㈧檢察官認被告有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予證人邱馨玉之犯行,無非以證人邱馨玉在警詢及偵查時之證述,及有如附表編號4、5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為證。然查被告亦始終否認有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予證人邱馨玉之事實,且證人邱馨玉雖於檢察官訊問時證稱:行動電話0000-000000是伊使用之電話。附表編號4之通訊監察譯文,係伊向被告買毒品之通話;伊打電話給被告說要幾塊錢,被告就知道伊要購買毒品;該通電話伊沒有講幾塊錢,伊有說「跟上次那個女的」,該女指吳夢嬭,上次吳夢嬭有跟伊一起向被告購買毒品;該通電話後30-40分鐘,就到東草屯交流道,進行交易,被告交付半錢海洛因,伊交與被告9,000元;伊與吳夢嬭都有出錢,回來再分。附表編號5之通訊監察譯文,是伊向被告購買毒品之通話;「2瓶」就是1錢、「9塊」指9,000元、「11塊」是有漲價,所以才跟被告說可以便宜點嗎,被告要半錢漲到1萬1,000元;交易時間約21時許,交易地點本來在東草屯交流道,後來改在南開工專,被告交給伊半錢海洛因,伊交給被告9,000元等語(見他卷第39頁至第41頁)。雖證人邱馨玉於偵查時之證述,與其在警詢時供述向被告購買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情節大致相符;然如前所述,購毒者之同一證人先後為相同之證言,僅是一個證人為重覆之陳述而已,仍為一個證據,為證據之累積,並非補強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證據,以察該證言與事實是否相符,以擔保證言之真實性。況證人邱馨玉於原審證述時改稱:因被告曾毆打其男友即證人張義松,於警詢時是證人張義松叫伊指認被告,所以才證稱被告有販賣毒品而陷害被告,但其並未向被告購買毒品,通訊監察譯文那幾通電話是伊與被告聯絡有關飲料店之原料及相約出遊等事宜(見原審卷第89頁至第90頁);亦即證人邱馨玉已經於原審具結證稱是因為受其男友即證人張義松之指使,始於警詢及偵查時證述被告有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犯行等語。是其就是否有向被告購買海洛因之證述,前後已非屬一致而顯明無瑕疵可指,其憑信性如何,自有詳予斟酌之必要。而證人邱馨玉經原審交互詰問結果,其在原審之證述,縱有可能如原審判決實體部分編號一、㈢、⒊所示(原審判決第15至17頁)之疑點或與不合理之處,然其於偵查時之證述是否即已足認定被告有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罪事實,亦仍需有其他確實之補強證據,以資審認。非謂證人邱馨玉於審判中之證述不足採信,即可遽以認定其在偵查中之證述為屬真實,並資以為論被告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責之依據。

㈨再查被告與證人邱馨玉雖有如附表編號4、5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之通話,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聲監字第358號、第460號、第548號、101年度聲監續字第391號、行動電話門號通訊監察書暨電話附表(見偵字第3906號卷第47頁至第51頁)、通訊監察譯文等(見他字卷第17頁)在卷可查。惟稽之其通話內容,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僅為通常約見面的電話聯絡,且證人邱馨玉於偵查時證述「我會跟他說要幾塊錢。」被告即知是要向其購買毒品,然經檢察官訊之該次通話證人邱馨玉並未說幾塊錢時,證人邱馨玉證述其有說「跟上次那個女的」,該女的是指吳夢嬭,上次吳夢嬭有跟伊一起去向被告購買毒品等語。然稽之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證人邱馨玉是在被告詢問是否自己要出來(按指自埔里出來)時,始回答是稱「沒有,和上次那個女的。」等語,此部分之通話,應僅係回答被告之詢問,並告知要見面的人為何人而已,難認是購買毒品海洛因之暗語。證人邱馨玉雖稱其對被告說「上次那個女的」被告即知是要購買毒品,且上次吳夢嬭有跟伊一起去向被告購買毒品等語;然查卷附通訊監察譯文並無證人邱馨玉所稱上次一起購買毒品之通話;且證人邱馨玉於警詢時亦未證述其是與吳夢嬭一起合購毒品者,迄偵查時,經檢察官訊問後始證述其有與吳夢嬭合購毒品之事實,前後亦非屬一致。又吳夢嬭經本院傳拘未到庭,亦無從得知證人邱馨玉所證與吳夢嬭合購毒品之事實是否屬實。又如附表編號5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雖有證人邱馨玉向被告稱「喂。大師,我問你上次你說要送我們11塊那個有沒有,如果跟你拿2瓶有沒有辦法算9塊」,被告則稱「沒辦法」,之後證人邱馨玉說「就是像上次9塊那種的啦」等語,其餘均僅是證人邱馨玉向被告說其要出發之時間,並約定等證人邱馨玉到了之後再打電話聯繫之事,有上開通訊監察譯文在卷可查;然該通話之內容並無被告與證人邱馨玉間,言及毒品種類、數量等具體內容或一般熟知毒品暗語之對話,尚無從憑斷係與毒品交易具相當程度關聯性之對話。雖此次通話之內容有如譯文所示討論11塊或9塊那種,似係在討論某種物品之價格,然究竟為何物,依該通話之內容,若非證人邱馨玉於警詢或偵查時加以解釋演譯,並不足以自通話之內容查知所稱11塊或9塊那種是否確係指毒品海洛因之事實。何況證人邱馨玉於原審與被告隔離訊問後,證述11塊是指冬瓜塊,與被告於原審供述是指冬瓜塊之詞相符;是證人邱馨玉於警、偵所證11塊或9塊是代表毒品海洛因之價格,是否確與事實相符,亦足堪慮。另依該次通訊監察譯文所示,證人邱馨玉於101年5月27日下午5時56分許撥打電話予被告表示「喂,大師我告訴你我等一下才會到,還是你先去忙,你何時才會回來」,被告則稱「那會很晚哦,沒關係,你到再打」,證人邱馨玉說「那好,我出去再打」,被告接著說「你事先打,我和別人有約」等語,顯見當時二人之通話並未約好確定見面之時間及地點,始有證人邱馨玉稱伊出來再打(電話),被告要證人邱馨玉事先打(電話)之語,然依卷附通訊監察譯文所示,當日證人邱馨玉並未有再撥打電話予被告之紀錄,二人既未再有通話,究如何確定見面之時間及地點,則證人邱馨玉與被告於當日電話聯絡後,是否確有見面,自非無疑;是依前揭通訊監察譯文之內容,應尚不足供證人邱馨玉偵查時證述確為真實之補強證據。雖證人邱馨玉於警詢時證述當日有在南投縣草屯鎮○道0 號東草屯交流道與被告交易毒品海洛因;然於偵訊時證述:被告叫伊到南開那邊比較快,時間應該是很晚了,大概晚上9點,伊從6點多等到很晚。該次一樣交易9,000元的半錢海洛因,原本要在東草屯交易,後來被告跟伊說到南開比較近等語(見他字第673號卷第40頁至第41頁)。非但其所稱交易地點與警詢時所稱之○道0號東草屯交流道不符,且所證被告更改地點到南開等情,亦無通訊監察紀錄可以證明。既無通話紀錄,則被告與證人邱馨玉當日究係如何約定見面的時間、地點及其後又如何更改見面的地點,自屬缺乏積極證據可證明,亦即證人邱馨玉於警詢或偵查所證此部分情節,並無其他證據可以補強。

㈩證人邱馨玉是於101年10月15日始經檢察官許可後,由承辦員警借提訊問,該次訊問,證人邱馨玉雖證述,其最後1次施用海洛因毒品是於101年8月27日8時許,在南投縣埔里鎮○○○○○街00號住宅房間內施用(見他字第673號卷第33頁背面至第34頁)之事實,惟該次警詢並未採集檢體檢驗證人邱馨玉是否確如其所述有施用第一級毒品之犯行;另查海洛因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管制之第一級毒品,不論施用(同條例第10條第1項)、持有(同條例第11條第1項)均屬犯罪行為;檢察官起訴認證人邱馨玉有於附表編號5、5所示通訊監察譯文與被告聯絡後,共向被告購買2次海洛因之事實,如證人邱馨玉所證確屬真實,其應至少應有2次施用或持有第一級毒品犯行。然依證人邱馨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其最近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為法院處刑之紀錄為101年9月28日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81號判處有期徒9月,依判決書之記載,犯罪時間為101年2月21日下午5時許。及於101年11月26日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102年度訴字第700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0月,依判決書之記載,其犯罪時間為101年8月26日20時許;亦有證人邱馨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81號、第700號判決在卷可查。與證人邱馨玉所證向被告購買毒品海洛因之時間相互比對,其施用之時間或在證人邱馨玉所證向被告購買毒品之前,或在數月之後,足認證人邱馨玉前揭各次施用毒品犯罪所施用之毒品海洛因,應非向被告購買者,其理甚明。且證人邱馨玉並未有因向被告購買毒品海洛因而遭檢察官起訴或法院處刑之紀錄,即無此部分得資為證人邱馨玉證述確與事實相符之補強證據;因此,證人邱馨玉前揭所證,是否已達一般人均無合理之懷疑存在,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亦非無疑。末按有事實足認被告有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5條第1項各款罪嫌之一,並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秩序情節重大,而有相當理由可信其通訊內容與本案有關,且不能或難以其他方法蒐集或調查證據者,得發通訊監察書(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5條第1項參照);亦即實施通訊監察之主要目的或其功能,應在藉由通訊監察來發現蒐集或調查證據的方法,並據此發動搜索、扣押、訊問證人等等偵查作為,而取得犯罪之證據。以通訊監察錄音或譯文本身充刑事訴訟上犯罪之證據使用,固非不可,然究非主要之功能。查本案警方早於101年5月10日起即對被告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實施通訊監察,迄同年7月7日始止;另自101 年6月28日起對被告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實施通訊監察,迄同年7月27日始止;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聲監字第358號、第460號、第548號、101年聲監續字第391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見偵字第3906號卷第47頁至第51頁)在卷可稽。而依檢察官起訴之犯罪事實,認被告自101年5月11日起至同年7月1日止,先後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予證人賴富勝、張義松、邱馨玉等人共9次,均在警方實施通訊監察期間,而警方既認上開通訊監察內容關於被告與購毒者即證人賴富勝、張義松、邱馨玉之相約見面,即係為交易毒品之目的,且其後均已完成毒品之交易,卻均未即時啟動其他相關之調查或緝捕;迄101年10月15日始製作證人賴富勝、張義松、邱馨玉之警詢筆錄;且於同年月23日始經檢察官傳喚被告訊問後,交由溪湖分局員警製作被告警詢筆錄,並未依通訊監察之結果即時啟動調查,而未能查獲被告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或其他與販賣毒品有關之電子磅秤、分裝袋或分裝工具等犯罪工具之客觀上有可認為販賣毒品之跡證,致本案除上開證人之證述及通訊監察譯文外,別無其他各次犯行同時查得任何與毒品海洛因有關之證物;而各該通訊監察譯文尚不足為證人賴富勝、張義松、邱馨玉所證各自向被告購買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補強證據,已如前所述;於此情形,實難謂證人賴富勝、張義松、邱馨玉所稱向被告購買海洛因之證言確與事實相符,基於罪疑應為有利於被告事實認定之原則,尚不得遽論被告以檢察官起訴所指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責。綜上所述,本案檢察官所舉之證據,僅能證明被告有在如附表所示通訊監察譯文之時間,與各該證人賴富勝、張義松、邱馨玉為如附表所示通話之事實,但尚不足以使本院形成被告確有於各該次通話後,分別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予證人賴富勝、張義松、邱馨玉之心證。此外,本院在得依或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之範圍內,復查無其他積極明確之證據,足以認定被告有檢察官所指之罪行,自屬不能證明被告犯罪。原審未為詳查,遽對被告論罪科刑,即有未合,是被告上訴否認犯行,指摘原判決不當,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並為被告無罪之諭知。另被告雖聲請對其實施測謊鑑定,以為調查證據之方法,惟本院認本案並無積極明確之證據,可認定被告有檢察官所指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犯行,而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已如前述,自無進行測謊鑑定之必要,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1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家芳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邱 顯 祥

法 官 胡 忠 文

法 官 林 源 森

檢察官得上訴。

書記官 周 巧 屏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姓名  │監聽電話        │譯文內容                                            │
├──┼───┼────────┼──────────────────────────┤
│1   │賴富勝│A:0000000000   │101年5月11日19時26分01秒                            │
│    │      │(即江明德)    │內容:                                              │
│    │      │B :0000000000  │A:喂!                                             │
│    │      │(即賴富勝)    │B:在忙嗎?                                         │
│    │      │                │A:人在外面,你要過來嗎?                           │
│    │      │                │B:你人在外面嗎?                                   │
│    │      │                │A:對。                                             │
│    │      │                │B:車剛修理好而已,比較沒那個!幹。                 │
│    │      │                │A:你說什麼?                                       │
│    │      │                │B:沒有啦!車子剛修理好錢給人家了,剩一半錢而已沒辦 │
│    │      │                │   法那個…。                                       │
│    │      │                │A:好,沒關係!過來啦!                             │
│    │      │                │B:過去啦!那用好一點哦!                           │
│    │      │                │A:好,不用交代啦!                                 │
│    │      │                │B:不用交代哦!                                     │
│    │      │                │A:多久到?上次那裏就好。                           │
│    │      │                │B:我現在開車不用半個鐘頭。                         │
│    │      │                │A:不用半個鐘頭,你下來再打給我我就知道了。         │
│    │      │                │B:好。                                             │
│    │      │                │A:那你就是…知道嗎?                               │
│    │      │                │B:知道。                                           │
│    │      │                │A:你家!                                           │
│    │      │                │B:沒有,在公司。                                   │
│    │      │                │A:不是,我是說我們要去的地方啦!                   │
│    │      │                │B:哦!你家嗎?                                     │
│    │      │                │A:對啦!                                           │
│    │      │                ├──────────────────────────┤
│    │      │                │101年5月11日20時10分47秒                            │
│    │      │                │內容:                                              │
│    │      │                │A:喂!                                             │
│    │      │                │B:要到了。                                         │
│    │      │                │A:好。                                             │
├──┼───┼────────┼──────────────────────────┤
│2   │張義松│A :0000000000  │101年5月18日8時58分54秒                             │
│    │      │(即江明德)    │內容:                                              │
│    │      │B:0000000000   │A:喂!                                             │
│    │      │(即張義松 )   │B:喂!同學!我等一下要出去轉去你那邊方便嗎?       │
│    │      │                │A:我現在忙哦!                                     │
│    │      │                │B:哦!                                             │
│    │      │                │A:要12點那時候!                                   │
│    │      │                │B:那中午我再打。                                   │
│    │      │                │A:好。                                             │
│    │      │                ├──────────────────────────┤
│    │      │                │101年5月18日11時58分29秒                            │
│    │      │                │內容:                                              │
│    │      │                │B:喂!                                             │
│    │      │                │A:喂!                                             │
│    │      │                │B:甘有電話!                                       │
│    │      │                │A:有啊!                                           │
│    │      │                │B:等一下我接我朋友再打給你哦!                     │
│    │      │                │A:好。                                             │
│    │      │                ├──────────────────────────┤
│    │      │                │101年5月18日12時16分47秒                            │
│    │      │                │內容:                                              │
│    │      │                │A:喂!                                             │
│    │      │                │B:喂!我和我妹換車後就上去了。                     │
│    │      │                │A:你要多久?                                       │
│    │      │                │B:要一個小時。                                     │
│    │      │                │A:你要快一點哦!我有事情啦!                       │
│    │      │                │B:好!我順便帶一包我們這邊出的那個「春仔」去哦!一 │
│    │      │                │   斤一千九的你試試看。                             │
│    │      │                │A:啊你現在怎樣?要出去對不對!                     │
│    │      │                │B:對,剛講的那個。                                 │
│    │      │                │A:好啦!                                           │
│    │      │                ├──────────────────────────┤
│    │      │                │101年5月18日12時49分24秒                            │
│    │      │                │內容:                                              │
│    │      │                │A:喂!                                             │
│    │      │                │B:我再5分鐘到車站。                                │
│    │      │                │A:這樣哦!好啦!                                   │
├──┼───┼────────┼──────────────────────────┤
│3   │張義松│A :0000000000  │101年5月22日15時48分45秒                            │
│    │      │(即江明德)    │內容:                                              │
│    │      │B:0000000000   │A:喂!                                             │
│    │      │(即張義松 )   │B:在嗎?你有在家嗎?                               │
│    │      │                │A:有。                                             │
│    │      │                │B:要看你那天那個藝品畫的圖啦!                     │
│    │      │                │A:哦…好啦!                                       │
│    │      ├────────┼──────────────────────────┤
│    │      │A :0000000000  │101年5月22日16時21分21秒                            │
│    │      │(即江明德)    │A:喂!                                             │
│    │      │B:0000000000   │B :同學,我的電話摔壞了不能打,我現上高速公路,我們│
│    │      │(即張義松 )   │    49分車站相等。                                  │
│    │      │                │A:多久。                                           │
│    │      │                │B:半個小時,4點49分車站相等,要不然電話不能打,才打│
│    │      │                │   公共電話。                                       │
│    │      │                │A:阿你要怎樣那個?                                 │
│    │      │                │B:就像那天看的一樣。                               │
│    │      │                │A:前二天樹的那個嗎?你說樹朋友那個哦!             │
│    │      │                │B:對。                                             │
│    │      ├────────┼──────────────────────────┤
│    │      │A :0000000000  │101年5月22日17時6分53秒                             │
│    │      │(即江明德)    │內容:                                              │
│    │      │B:0000000000   │A:喂!                                             │
│    │      │(即張義松 )   │B:我在車站等了。                                   │
│    │      │                │A:我知道,有晚到,你現在過去學校那邊好嗎?         │
│    │      │                │B:好。                                             │
│    │      │                │A:我約20分到,你過去等一下我就到。                 │
│    │      │                │B:好。                                             │
│    │      │                │A:OK。                                             │
├──┼───┼────────┼──────────────────────────┤
│4   │邱馨玉│A :0000000000  │101年5月24日11時10分52秒                            │
│    │      │(即江明德)    │內容:                                              │
│    │      │B:0000000000   │A:喂!                                             │
│    │      │ (即邱馨玉)     │B:大師!我阿妹仔啦!你有在嗎?                     │
│    │      │                │A:你在哪。                                         │
│    │      │                │B:我是在埔里。                                     │
│    │      │                │A:要出來嗎?                                       │
│    │      │                │B:對,我等一下打給你好嗎?                         │
│    │      │                │A:你自己要出來嗎?                                 │
│    │      │                │B:沒有,和上次那個女的。                           │
│    │      │                │A:啊他怎樣?                                       │
│    │      │                │B:同樣的吧!                                       │
│    │      │                │A:好,你出來再打給我。                             │
│    │      │                │B:好                                               │
│    │      ├────────┼──────────────────────────┤
│    │      │A :0000000000  │101年5月24日12時42分5秒                             │
│    │      │(即江明德)    │內容:                                              │
│    │      │B:0000000000   │A:喂!                                             │
│    │      │ (即邱馨玉)     │B:喂!大師!不好意思!我現在要出門了。             │
│    │      │                │A:好。                                             │
│    │      │                │B:你打我0000000000。                               │
│    │      │                │A:好。                                             │
│    │      │                │B:我現在要出發。                                   │
│    │      │                │A:好。                                             │
│    │      ├────────┼──────────────────────────┤
│    │      │A :0000000000  │101年5月24日13時13分11秒                            │
│    │      │(即江明德)    │內容:                                              │
│    │      │B:0000000000   │A:喂!                                             │
│    │      │( 即邱馨玉使用吳│B:喂!大師不好意思!他是要開1台車才對。            │
│    │      │夢嬭之行動電話) │A:喔!                                             │
│    │      │                │B:喔!我們要到了!                                 │
│    │      │                │A:喔!你們要開1台車就對了!那等我一下。            │
│    │      │                │B:對,這樣你瞭解嗎?                               │
│    │      │                │A:好。                                             │
├──┼───┼────────┼──────────────────────────┤
│5   │邱馨玉│A:0000000000   │101年5月27日15時29分4秒                             │
│    │      │(即江明德)    │內容:                                              │
│    │      │B :0000000000  │A:喂!                                             │
│    │      │ (即邱馨玉)     │B:喂!大師,我問你上次你說要算我們11塊那個有沒有, │
│    │      │                │,如果跟你拿2瓶有沒有辦法算9塊。                    │
│    │      │                │A:沒辦法。                                         │
│    │      │                │B:好,那我跟他講。                                 │
│    │      │                ├──────────────────────────┤
│    │      │                │101年5月27日16時26分6秒                             │
│    │      │                │內容:                                              │
│    │      │                │A:喂!                                             │
│    │      │                │B:喂!大師,我告訴你,如果我們五點要出發你在嗎?   │
│    │      │                │A:你們到這要多久。                                 │
│    │      │                │B:6點。                                            │
│    │      │                │A:不要太晚,早一點出發。                           │
│    │      │                │B:那幾點。                                         │
│    │      │                │A:約來到這6點。                                    │
│    │      │                │B:好。                                             │
│    │      │                ├──────────────────────────┤
│    │      │                │101年5月27日17時18分21秒                            │
│    │      │                │內容:                                              │
│    │      │                │B:喂!我現在要出發了。                             │
│    │      │                │A:那你現在要怎樣。                                 │
│    │      │                │B:就是像上次9塊那種的啦!                          │
│    │      │                │A:伯仔有打電話來哦。                               │
│    │      │                │B:我到再跟你講。                                   │
│    │      │                │A:好。                                             │
│    │      │                ├──────────────────────────┤
│    │      │                │101年5月27日17時56分32秒                            │
│    │      │                │內容:                                              │
│    │      │                │A:喂!                                             │
│    │      │                │B:喂!大師我告訴你我等一下才會到,還是你先去忙,你 │
│    │      │                │   何時才會回來。                                   │
│    │      │                │A:那會很晚哦,沒關係,你到再打。                   │
│    │      │                │B:那好,我出去再打。                               │
│    │      │                │A:你事先再打,我和別人有約。                       │
│    │      │                │B:好。                                             │
├──┼───┼────────┼──────────────────────────┤
│6   │張義松│A :0000000000  │101年5月27日22時13分45秒                            │
│    │      │(即江明德)    │內容:                                              │
│    │      │B:0000000000   │A:喂!                                             │
│    │      │ (即張義松)     │B:同學,我等一下要到車站,過來坐一下吧!跟那天同間 │
│    │      │                │   的。                                             │
│    │      │                │A:哦!你多久會到。                                 │
│    │      │                │B:40分。                                           │
│    │      │                │A:好。                                             │
│    │      │                ├──────────────────────────┤
│    │      │                │101年5月27日23時4分29秒                             │
│    │      │                │內容:                                              │
│    │      │                │A:喂!                                             │
│    │      │                │B:同學我到餐廳了。                                 │
│    │      │                │A:好。                                             │
│    │      │                │B:你在聞粉味的哦!                                 │
│    │      │                │A:我馬上過去啦!                                   │
│    │      │                │B:好。                                             │
│    │      │                ├──────────────────────────┤
│    │      │                │101年5月27日23時13分46秒                            │
│    │      │                │內容:                                              │
│    │      │                │B:好,我下去了!                                   │
├──┼───┼────────┼──────────────────────────┤
│7   │張義松│A :0000000000  │101年6月11日9時51分52秒                             │
│    │      │(即張義松)    │內容:                                              │
│    │      │B:0000000000   │A:喂!                                             │
│    │      │(即江明德)    │B:喂!                                             │
│    │      │                │A:同學我大約在一個小時到。                         │
│    │      │                │B:來不及,我要出去。                               │
│    │      │                │A:我確定,我去我阿姨那拿錢,馬上上去。             │
│    │      │                │B:你問問看,因為一個小時來不及。                   │
│    │      │                │A:那個還要二個,那個女的會跟我去,我處理圓滿了。   │
│    │      │                │B:那你的部分呢?                                   │
│    │      │                │A:我分二千、三千,分二三次好嗎                     │
│    │      │                │B:那不要。                                         │
│    │      │                │A:我現不曉得在倒楣什麼,法院被判一萬六千元,我盡量 │
│    │      │                │   切給你。                                         │
│    │      │                │B:你先拿一半給我。                                 │
│    │      │                │A:我去再講,電話也不好講,會圓滿。                 │
│    │      │                │B:你看等一下要先多少給我。                         │
│    │      │                │A:先一半好嗎?                                     │
│    │      │                │B:好,其他你在打。                                 │
│    │      │                │A:我們二個,你要按二人份哦!                       │
│    │      │                │B:好。                                             │
│    │      ├────────┼──────────────────────────┤
│    │      │A :0000000000  │101年6月11日10時1分41秒                             │
│    │      │(即張義松)    │內容:                                              │
│    │      │B :0000000000  │B:喂!                                             │
│    │      │(即吳夢嬭)    │A:我跟你講我朋友超過一小時就不等了,他要出去外面, │
│    │      │                │   你快點,要在那等我。                             │
│    │      │                │B:我去開車。                                       │
│    │      │                │A:你要在相等。                                     │
│    │      │                │B:在18度C。                                        │
│    │      │                │A:好,快點。現金要準備一下,我看票不會通。         │
│    │      │                │B:我沒有。                                         │
│    │      │                │A:好,你快點。                                     │
│    │      ├────────┼──────────────────────────┤
│    │      │A :0000000000  │101年6月11日10時17分16秒                            │
│    │      │(即張義松)    │內容:                                              │
│    │      │B :0000000000  │A:喂!                                             │
│    │      │(即吳夢嬭)    │B:我馬上到,我開車要出門。                         │
│    │      │                │A:好,快點。                                       │
│    │      ├────────┼──────────────────────────┤
│    │      │A :0000000000  │101年6月11日10時22分44秒                            │
│    │      │(即張義松)    │B:喂!                                             │
│    │      │B:0000000000   │A:同學,我現在出發。                               │
│    │      │(即江明德)    │B:好,多久到,你說他,你說他那個怎樣?             │
│    │      │                │A:一個再帶一個小孩這樣、50公分的。                 │
│    │      │                │B:好。                                             │
│    │      │                │A:我要切這樣給你,不然我不夠。                     │
│    │      │                │B:好。                                             │
│    │      ├────────┼──────────────────────────┤
│    │      │A :0000000000  │101年6月11日10時58分13秒                            │
│    │      │(即張義松)    │B:喂!                                             │
│    │      │B:0000000000   │A:喂!同學我在餐廳這裏了。                         │
│    │      │(即江明德)    │B:好。                                             │
│    │      ├────────┼──────────────────────────┤
│    │      │A :0000000000  │101年6月11日11時13分36秒                            │
│    │      │(即張義松)    │B:喂!                                             │
│    │      │B:0000000000   │A:喂你好,我安妮,我不好意思。                     │
│    │      │(即江明德)    │B:朋友有跟你講嗎?不好意思。                       │
│    │      │                │A:沒有,這邊不要這樣。                             │
│    │      │                │B:對,大家現金輸贏,做什麼事情都一樣。             │
├──┼───┼────────┼──────────────────────────┤
│8   │張義松│A :0000000000  │101年7月1日10時28分49秒                             │
│    │      │(即江明德)    │A:喂!                                             │
│    │      │B :0000000000  │B:同學,要訂一間房間,約半個鐘頭出去。             │
│    │      │(即張義松 )   │A:你要出來再跟我講。                               │
│    │      │                │B:好。                                             │
│    │      │                │A:你那是…                                         │
│    │      │                │B:一間啊!                                         │
│    │      │                │A:好啦:                                           │
│    │      │                │B:(夢嬭)                                           │
│    │      │                ├──────────────────────────┤
│    │      │                │101年7月1日12時16分50秒                             │
│    │      │                │A:喂!                                             │
│    │      │                │B:同學我現在要出去了,他本來不足說要用票,我說不要 │
│    │      │                │   ?                                               │
│    │      │                │A:現在是怎樣?                                     │
│    │      │                │B:減半。                                           │
│    │      │                │A:一半嗎?                                         │
│    │      │                │B:對,我那個11號要去報到再拿給你。                 │
│    │      │                │A:好。                                             │
│    │      │                ├──────────────────────────┤
│    │      │                │101年7月1日13時5分31秒                              │
│    │      │                │A:喂!                                             │
│    │      │                │B:我到車站了。                                     │
│    │      │                │A:國小這邊。                                       │
│    │      │                │B:學校嗎?                                         │
│    │      │                │A:對。                                             │
│    │      │                │B:好。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2年度上訴字第1574號於民國 103 年 01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