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訴字第2617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上訴字第2617號
- 上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余勇毅
- 選任辯護人
- 趙元昊律師
黃重鋼律師
林蔚名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4月7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判決書原本、正本第六頁第四行關於「(一)被告曾於103年6月間撥打」之記載應更正為「證人劉家良曾於103年6月間撥打」。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判決理由欄貳之一之(一)中關於前揭記載有誤載之情形,爰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趙文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