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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訴字第2617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19 日

法官趙文卿林孟宜陳如玲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上訴字第2617號

上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
余勇毅
選任辯護人
趙元昊律師

      黃重鋼律師

      林蔚名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4月7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判決書原本、正本第六頁第四行關於「(一)被告曾於103年6月間撥打」之記載應更正為「證人劉家良曾於103年6月間撥打」。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判決理由欄貳之一之(一)中關於前揭記載有誤載之情形,爰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趙文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9 日

法 官 林孟宜

法 官 陳如玲

書記官 黃郁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訴字第2617號於民國 105 年 04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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