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380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380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盧俊穎
上列受刑人因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5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盧俊穎因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上訴字第2731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7月確定。於民國103年1月2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4年5月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依刑法第83條第3項、第87條第3項、第88條第2項、第89條第2項、第90條第2項或第98條第1項前段免其處分之執行,第90條第3項許可延長處分,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或第98條第1項後段、第2項免其刑之執行,及第99條許可處分之執行,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盧俊穎因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0年度訴字第964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7月確定。於民國103年1月2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4年5月1日核准假釋在案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5年5月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該署臺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稽。至聲請意旨所載本院101度上訴字第2731號判決,係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因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964號所為受刑人所涉犯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無罪部分之判決而提起上訴,經本院101年度上訴字第2731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有前開裁判書附卷可參。則本院前揭判決既未就受刑人有罪部分之犯罪事實為審判,揆諸前揭說明,本院即非受刑人所犯前開案件最後審理事實諭知罪刑之法院。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前揭法律規定,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