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139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139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高國華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9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高國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高國華因證券交易法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金重訴字第6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8 月,上訴本院以101年度金上訴字第53號維持原判決並經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601號判決確定,於103年4 月2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4年7月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4年7月3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 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