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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139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07 日

法官沈宜生劉興浪林婷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139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高國華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9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高國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高國華因證券交易法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金重訴字第6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8 月,上訴本院以101年度金上訴字第53號維持原判決並經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601號判決確定,於103年4 月2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4年7月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4年7月3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 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7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沈宜生

法 官 劉興浪

法 官 林婷立

書記官 賴尚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139號於民國 104 年 07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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