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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996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16 日

法官許仕楓吳淑惠楊明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996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曾明春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4 年度執聲字第1314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曾明春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明春因違反森林法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經其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2 項、第51條第5 款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刑法50條有關數罪併罰要件之規定已於民國102 年1 月23日修正,並自102 年1 月25日起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即增訂第1 項但書及第2 項之規定。經比較新舊法結果,法院裁定定應執行刑時,未必減免受刑人之刑期,而修正前刑法因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與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造成得易科罰金之罪無法單獨易科罰金,屬不利於受刑人,自應適用新法之規定,為得否定其應執行刑之依據。準此,合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其中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始得依第刑法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查,受刑人曾明春所犯竊盜及違反森林法等10罪,經分別判決如附表所示(原聲請書附表編號9 、10之宣告刑欄除記載該罪所處有期徒刑外,併載有罰金刑,惟該2 罰金刑業經該附表所示確定判決定其應執行刑,檢察官聲請意旨亦未及之,非本院審理範圍,併此敘明),且均確定在案(附表編號9 、10所示2 罪係經最高法院以不合法律上程式駁回上訴)。又上開10罪部分得易科罰金,部分不得易科罰金,且均在上開刑法50條修正前所為,經比較新舊法後,認以修正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較有利於受刑人,而受刑人復已請求就該10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其提出之是否聲請定執行刑調查表1 份在卷可憑,則檢察官據以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於法即無不合。另查附表編號1 至8 所示8 罪曾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以101 年度易字第303 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5 月確定(103 年7 月3 日執行完畢),而附表編號9 、10所示2 罪則經同院以103 年訴字第7 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5 月(嗣受刑人上訴後,分別經本院及最高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有各該判決書在卷可查,均應列入定執行刑之參考,兼衡受刑人犯罪之情節、行為之次數、犯後之態度等情,對其所犯數罪為整體之非難評價後,就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2 條第1 項但書、第50條第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許仕楓

法 官 吳淑惠

法 官 楊明佳

書記官 林昱志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        竊盜          │        竊盜          │        竊盜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7月           │
├────────┼───────────┼───────────┼───────────┤
│犯   罪  日   期│100 年4 月14日        │100 年4 月15日        │100 年4 月15日        │
├────────┼───────────┴───────────┴───────────┤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年度偵字第4334、4549號、101 年度偵字第96號  │
├───┬────┼───────────────────────────────────┤
│      │法    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最  後├────┼───────────────────────────────────┤
│事實審│案    號│101 年度易字第303號                                                   │
│      ├────┼───────────────────────────────────┤
│      │判決日期│101年12月7日                                                          │
├───┼────┼───────────────────────────────────┤
│      │法    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確  定├────┼───────────────────────────────────┤
│判  決│案    號│101 年度易字第303號                                                   │
│      ├────┼───────────────────────────────────┤
│      │確定日期│102年1月4日                                                           │
└───┴────┴───────────────────────────────────┘
┌────────┬───────────┬───────────┬───────────┐
│編            號│         4            │         5            │         6            │
├────────┼───────────┼───────────┼───────────┤
│罪            名│        竊盜          │        竊盜          │        竊盜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7月           │
├────────┼───────────┼───────────┼───────────┤
│犯   罪  日   期│100 年4 月16日        │100 年5 月15日        │100 年6 、7 月間之不詳│
│                │                      │                      │時間                  │
├────────┼───────────┴───────────┴───────────┤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年度偵字第4334、4549號、101 年度偵字第96號  │
├───┬────┼───────────────────────────────────┤
│      │法    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最  後├────┼───────────────────────────────────┤
│事實審│案    號│101 年度易字第303號                                                   │
│      ├────┼───────────────────────────────────┤
│      │判決日期│101年12月7日                                                          │
├───┼────┼───────────────────────────────────┤
│      │法    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確  定├────┼───────────────────────────────────┤
│判  決│案    號│101 年度易字第303號                                                   │
│      ├────┼───────────────────────────────────┤
│      │確定日期│102年1月4日                                                           │
└───┴────┴───────────────────────────────────┘
┌────────┬───────────┬───────────┬───────────┐
│編            號│         7            │         8            │         9            │
├────────┼───────────┼───────────┼───────────┤
│罪            名│        竊盜          │        竊盜          │   竊取森林主產物罪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10月          │
├────────┼───────────┼───────────┼───────────┤
│犯   罪  日   期│100 年8 月27日        │100 年10月3 日        │101 年1 月間某時      │
├────────┼───────────┴───────────┼───────────┤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年度偵字第4334、4549│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
│                │號、101 年度偵字第96號                        │102年度偵字第1984號   │
├───┬────┼───────────────────────┼───────────┤
│      │法    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最  後├────┼───────────────────────┼───────────┤
│事實審│案    號│101 年度易字第303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2327號 │
│      ├────┼───────────────────────┼───────────┤
│      │判決日期│101年12月7日                                  │103年11月12日         │
├───┼────┼───────────────────────┼───────────┤
│      │法    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最高法院              │
│確  定├────┼───────────────────────┼───────────┤
│判  決│案    號│101 年度易字第303號                           │104年度台上字第1773號 │
│      ├────┼───────────────────────┼───────────┤
│      │確定日期│102年1月4日                                   │104年6月17日          │
└───┴────┴───────────────────────┴───────────┘
┌────────┬───────────┬───────────────────────┐
│編            號│         10           │                  (此欄空白)                │
├────────┼───────────┼───────────────────────┤
│罪            名│   竊取森林主產物罪   │                  (此欄空白)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1月          │                  (此欄空白)                │
├────────┼───────────┼───────────────────────┤
│犯   罪  日   期│101 年2 月25日        │                  (此欄空白)                │
├────────┼───────────┼───────────────────────┤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                  (此欄空白)                │
│                │102年度偵字第1984號   │                                              │
├───┬────┼───────────┼───────────────────────┤
│      │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          │                  (此欄空白)                │
│最  後├────┼───────────┼───────────────────────┤
│事實審│案    號│103年度上訴字第2327號 │                  (此欄空白)                │
│      ├────┼───────────┼───────────────────────┤
│      │判決日期│103年11月12日         │                  (此欄空白)                │
├───┼────┼───────────┼───────────────────────┤
│      │法    院│最高法院              │                  (此欄空白)                │
│確  定├────┼───────────┼───────────────────────┤
│判  決│案    號│104年度台上字第1773號 │                  (此欄空白)                │
│      ├────┼───────────┼───────────────────────┤
│      │確定日期│104年6月17日          │                  (此欄空白)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996號於民國 104 年 09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