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字第3859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3859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周建汶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法務部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交付保護管束(104 年度執聲付字第15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周建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周建汶前因 (1)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5120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3月並經最高法院99年台上字第6003號判決確定。 (2)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上訴字第627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7月確定。於民國100 年9月1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4 年11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4年11月27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岩灣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04 年11月27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