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字第513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513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卓文俊
(現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2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卓文俊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違反強盜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卓文俊因違反強盜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惟其中如附表編號4、5所示之罪係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如附表編號1、2、3所示之罪,係得易科罰金之罪,依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規定,本不得併合處罰,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始得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嗣經受刑人於104年1月26日具狀表明願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聲請書狀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 法 官 陳筱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