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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字第74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07 日

法官曾淑華許泰誠郭惠玲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74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羅天縱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 年度執聲付字第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羅天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羅天縱⑴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2089號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 月確定,⑵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等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聲字第375 號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1年確定。於民國98年2 月6 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3 年12月3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⑴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95年度訴字第1853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 年、6月,再經本院95年度上訴字第3691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另經減刑、並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 月確定,⑵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96年度訴字第1128號判決處轉讓第一級毒品1 年2月(減為7 月)27罪,其中一罪經本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5280號判決撤銷另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其餘部分則經本院97年度上更㈠字第544 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96年度訴字第1026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 年、6 月確定,再經減為6 月、3 月確定;其中⑵、⑶部分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再與前開⑴部分接續執行等情,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稽。嗣受刑人於98年2 月6 日入監服刑,於103 年12月31日經法務部矯正署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核准假釋,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之規定縮短刑期,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7 年4 月8日(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則記載為107 年4 月14日)等情,亦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3 年12月3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及函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足憑。茲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7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許泰誠

法 官 郭惠玲

書記官 鄭巧青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字第74號於民國 104 年 01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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