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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易字第2443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李麗珠邱忠義宋松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上易字第244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徐子竣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審易緝字第56號,中華民國105年 8月12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毒偵字第447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須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倘其上訴書狀已敘述理由,但所敘述者非屬具體理由,仍屬不符上訴之法定程式,由第二審法院以其上訴不合法律上程式,判決駁回,不生定期命補正之問題。此觀刑事訴訟法第350條第1項、第361 條、第362 條前段及第367 條前段之規定自明。且所謂不服第一審判決之具體理由,必係依據卷內既有訴訟資料或提出新事證,指摘或表明第一審判決有何採證認事、用法或量刑等足以影響判決本旨之不當或違法,而構成應予撤銷之具體事由,始克當之;倘僅泛言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違背法令、量刑失之過重或輕縱,而未依上揭意旨指出具體事由,或形式上雖已指出具體事由,然該事由縱使屬實,亦不足以認為原判決有何不當或違法者,皆難謂係具體理由,俾與第二審上訴制度旨在請求第二審法院撤銷、變更第一審不當或違法之判決,以實現個案救濟之立法目的相契合,並節制濫行上訴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3067號判決參照)。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徐子竣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理由略以:請法官考量被告在犯後坦承犯行,深具悔意,且需照顧家中長輩,給予被告易科罰金之自新機會云云。

三、經查:被告有於民國104年9月 5日某時,在桃園市○○區○○路000巷0弄00號住處,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燒烤並吸食煙霧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之事實,業據被告坦承不諱 (原審緝字卷第44、48頁),並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被採尿人尿液暨毒品真實姓名與編號對照表、查獲現場及扣案物照片、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等附卷可稽(偵卷第9-10、14、18-22、55頁) ;而扣案之透明結晶2包,確係甲基安非他命無訛,亦有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等附卷可憑(偵卷第56頁);另有吸食器、玻璃球、吸管等物扣案可資佐證,堪認被告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足堪採信。原審因認被告罪證明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並屬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復審酌被告前已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戒癮處分及法院判處罪刑確定,本應澈底戒絕毒癮,詎其竟未能自新,仍一再施用足以導致人體機能發生依賴性、成癮性及抗藥性等障礙之第二級毒品,戕害自身健康,漠視法令禁制,所為誠屬不當,並兼衡被告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及其犯罪動機、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8月。另說明扣案甲基安非他命2包 (驗餘合計毛重2.0752公克)沒收銷燬,扣案吸食器2組、玻璃球2支、吸管3支均沒收。從形式上審查,原審認事用法,並未違反法令,或悖離經驗法則、論理法則,量刑亦屬妥適。

四、被告固以前詞提起上訴。惟量刑輕重,屬為裁判之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苟已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在法定刑度內,酌量科刑,無偏執一端,致明顯失出失入情形,自不得任意指為違法。原審已就量刑刑度詳為審酌並敘明理由如上,其量定之刑罰,客觀上並未逾越法定刑度或濫用其裁量權限,核屬法院量刑職權之適法行使,難認有何不當。又被告非受 6月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自不符合易科罰金要件,被告請求准予易科罰金,亦無可採。從而,被告提起上訴,上訴理由既未依據卷內既有訴訟資料或提出新事證,具體指摘或表明原判決關於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及量刑,有何違法或不當之處,僅徒憑己見,對原審裁量權之適當行使為空泛、任意之指摘,實與未敘述具體理由無異,依前揭說明,本件上訴不合上訴之法定要件,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麗珠

法 官 邱忠義

法 官 宋松璟

書記官 謝文傑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易字第2443號於民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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