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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訴字第3030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4 月 25 日

法官李麗珠邱忠義宋松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上訴字第3030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蔡侑志
選任辯護人
劉冠頤律師
選任辯護人
劉世興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劉新柏
選任辯護人
胡倉豪律師

      徐紹維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蔡侑志、劉新柏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一○六年五月七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蔡侑志、劉新柏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司法院釋字第665號解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5年12月7日執行羈押、106年3月7日延長羈押,2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經查,被告蔡侑志、劉新柏所涉販賣第三級毒品罪,係 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並經本院各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 8年、7 年在案。衡之常情,遭判處重刑者常伴有逃亡之高度可能,被告 2人既經法院判處重刑,自有相當理由認其有逃亡之可能。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且為確保日後審判進行及刑之執行,均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性,應自106年5月 7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5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麗珠

法 官 邱忠義

法 官 宋松璟

書記官 謝文傑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訴字第3030號於民國 106 年 04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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