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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訴字第3086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03 日

法官孫惠琳陳勇松江翠萍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上訴字第308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羅吉良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6年1月25日所為第二審判決(105年度上訴字第3086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羅吉良關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罪部分之上訴駁回。

理由

按上訴得對於判決之一部為之;未聲明為一部者,視為全部上訴;最重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或刑法第320條、第321條之竊盜罪,第335條、第336條第2項之侵占罪,第339條、第341條之詐欺罪,第342條之背信罪,第346條之恐嚇罪,第349條第2項之贓物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1項、第376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定有明文。

上訴人即被告羅吉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月25日以105年度上訴字第3086號判決在案。茲因被告不服,就判決之全部提起上訴,惟其中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部分,屬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款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案件,被告就此部分向第三審法院提起上訴,顯然違背上開規定,而為法律上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 七 庭 審判長法 官 孫惠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 日

法 官 陳勇松

法 官 江翠萍

書記官 王譽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訴字第3086號於民國 106 年 03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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