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76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766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羅吉良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付保護管束(107 年度執聲付字第32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羅吉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係以:受刑人羅吉良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刑確定,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規定提出本件聲請等語。
二、經查,上開受刑人(一)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5 年度審簡字第143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4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6 月,上訴後,經本院以105 年度審簡上字第196 號駁回上訴確定;(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5 年度審訴字第562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6 年度上訴字第627 號判決駁回上訴,再上訴後,經最高法院以106 年度台上字第2327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三)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5 年度簡字第342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上開(一)至(三)所示罪刑經本院以106 年度聲字第168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6 月確定;(四)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5 年度審訴字第823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6 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5 年度上訴字第3086號判決撤銷原判決,改判處有期徒刑8 月、4 月,再上訴後,經最高法院以106 年度台上字第1694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6 年度聲字第191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上開數罪刑接續執行。受刑人於106 年4 月25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中,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7 年12月24日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7 年12月24日以法授矯字第10701942841 號函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 份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