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596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596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潘㛄蓁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執聲付字第6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潘㛄蓁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潘㛄蓁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 年度矚訴字第30號判處有期徒刑5年,上訴本院以101年度上訴字第1803號維持原判決,並經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1817號判決確定,於民國102年6 月1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年5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