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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029號

聲請發還保證金等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李麗珠邱忠義宋松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2029號

聲請人
方文蘭
被告
蔡聰興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本院104年度重矚上更㈠字第27號),聲請發還保證金及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方文蘭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佰萬元,准予發還。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蔡聰興已於民國104年11月6日病故,聲請人係其前配偶及一審撤銷羈押交保新臺幣(下同) 500萬元之保證金繳款人,被告既已死亡,已欠缺保證之客體,原繳保證金已無意義,為此請求發還保證金。另本件曾對聲請人及蔡聰興之住所、辦公室、車輛查扣如法務部調查局苗栗縣調查站扣押物品目錄表所示之物品,其中與案件無關之私人財物,亦已失查扣之前提,為此請一併發還聲請人或蔡聰興之繼承人蔡東佑及蔡佩蒨等語。

二、按撤銷羈押、再執行羈押、受不起訴處分、有罪判決確定而入監執行或因裁判而致羈押之效力消滅者,免除具保之責任;免除具保之責任或經退保者,應將保證書註銷或將未沒入之保證金發還,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 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而因裁判而致羈押之效力消滅者,包括經諭知無罪、免訴、免刑、緩刑、罰金、易以訓誡或不受理之判決,即刑事訴訟法第 316條所列之擬制撤銷羈押之原因,凡經發生此等免除具保責任之事由者,具保人即不再負保證之責。次按,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其係贓物而無第三人主張權利者,應發還被害人;扣押物因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之請求,得命其負保管之責,暫行發還;扣押物未經諭知沒收者,應即發還。但上訴期間內或上訴中遇有必要情形,得繼續扣押之,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317條定有明文。而法院審理案件時,扣押物有無繼續扣押必要,由審理法院依案件發展、事實調查,予以審酌,然案件如未繫屬法院,或已脫離法院繫屬,則扣押物有無留存之必要,是否發還,應由執行檢察官依個案具體情形,予以審酌 (最高法院97年度台抗字第12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本件被告蔡聰興及共同被告許富男等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前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經原審法院及本院分別以95年度矚訴字第2號、99年度矚上訴第5號判決後,嗣經最高法院以 104年度台上字第2921號判決,就被告方龍乾以外之其餘部分,撤銷發回本院更審,現由本院以 104年度重矚上更㈠字第27號案件審理中。又被告蔡聰興業於104年11月6日死亡,並經本院於105年 6月15日就被告蔡聰興有罪(包括不另為無罪諭知) ,暨原判決附表拾貳之一被訴職務上行為收受不正利益無罪部分,均撤銷,改諭知公訴不受理,惟共同被告許富男等人之案件仍於本院繫屬中,合先敘明。

㈡被告蔡聰興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原審法院裁定以 500萬元具保,責付予謝曜焜律師,並限制出境、限制住居後,停止羈押,嗣聲請人即具保人方文蘭業於95年9月8日繳納保證金500萬元,有原審法院95年度矚訴字第2號裁定、95年刑保字第 596號刑事保證金繳納收據、國庫存款收款書在卷可憑。被告蔡聰興既於本院更一審審理期間死亡,並經本院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依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規定,應免除具保之責任。聲請人聲請發還已繳納之保證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㈢除被告蔡聰興外,共同被告許富男等21名被告之案件仍繫屬本院中,聲請意旨所指扣押物,是否與其他共同被告有關而得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猶待本院進行調查證據及審理後方足認定。又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業於 104年12月30日修正,並自105年 7月1日起施行。修正後明定沒收為獨立之法律效果,而非從刑,不必附隨於裁判為之,修正後刑法第40條第 3項乃規定,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及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仍得單獨宣告沒收。故縱被告蔡聰興已死亡,相關扣案物,非不得宣告沒收。是為調查證據及保全將來之執行之需求,顯有繼續留存上開扣案物品之必要,尚不宜於本案審理終結前,先行裁定發還。綜上,聲請人聲請發還上開扣押物,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麗珠

法 官 邱忠義

法 官 宋松璟

書記官 謝文傑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029號於民國 105 年 09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發還保證金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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