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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864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14 日

法官高玉舜劉方慈汪怡君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2864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吳源德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 年執聲付字第12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源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源德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上訴字第2082號判處有期徒刑3 年,並經最高法院以104 年度台上字第26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民國104 年2 月2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 年9 月1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5 年9 月10日法授矯字第10501081961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 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4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高玉舜

法 官 劉方慈

法 官 汪怡君

書記官 賴怡孜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864號於民國 105 年 09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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