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998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2998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楊欽彥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妨害自由等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執聲付字第12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楊欽彥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欽彥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34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年,嗣上訴本院,經本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4301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並經最高法院以102年度台上字第4714號判決確定。於民國103年6月19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5年9月23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5年9月23日法授矯字第10501096411號函暨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