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字第3125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3125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林宏德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13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宏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宏德㈠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現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同)以99年度訴字第3335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1月、6月確定;㈡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9年度訴字第3645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上開㈠㈡所示之罪,嗣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100年度聲字第3669號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㈢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100年度訴字第1099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再經本院以100年度上訴字第2867號判決上訴駁回,其中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因而確定,施用第一級毒品部分又經最高法院以101年度台上字第268號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㈣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100年度訴字第1361號判決,分別就施用第一級毒品部分各判處有期徒刑10月(2罪),就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各判處有期徒刑5月(2罪),再經本院以100年上訴字第3039號判決上訴駁回,其中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因而確定,施用第一級毒品部分又經最高法院以101年度台上字第42號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㈣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100年度訴字第2599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㈤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100年度易字第342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再經本院以100年度上易字第2860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上開㈢㈣㈤所示之罪,嗣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2686號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5年確定。前揭有期徒刑2年4月、5年接續執行,受刑人於民國100年7月2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年10月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5年10月7日法授矯字第1050177881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 法 官 吳淑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