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字第3767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3767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林民偉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16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民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民偉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以99年度訴字第49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8 年,嗣經本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2722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受刑人於民國101 年3月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 年12月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受刑人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5 年12月2日法授矯字第1050111687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