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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字第67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15 日

法官周政達曾德水陳勇松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67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謝孟錠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5 年度執聲字第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甲○○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50條第2 項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者,不在此限;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並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同條第2 項、第53條及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自由裁量係於法律一定之外部性界限內(以定執行刑言,即不得違反刑法第51條之規定),使法官具體選擇以為適當之處理;因此在裁量時,必須符合所適用之法規目的。更進一步言,須受法律秩序之理念所指導,此即所謂自由裁量之內部性界限。關於定應執行之刑,既屬自由裁量之範圍,其應受此項內部性界限之拘束,要屬當然(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 號判例要旨參照)。再按有二裁判以上,經定其執行刑後,又與其他裁判併合而更定其執行刑者,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原來宣告之數個刑罰計算,而不以當時該數罪所定應執行刑為計算之基準(最高法院57年度台抗字第198 號裁定意旨參照);而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等數罪,分別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並均係於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判決確定前即民國103 年2 月24日前所犯,有上開各件裁判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而其中附表編號2 、3 所示均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編號1 、4 至10所示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固合於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惟受刑人業已請求檢察官就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合併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受刑人出具之「定刑聲請切結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6 頁),依同法第50條第2 項規定,本件自得依檢察官之聲請就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與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 、3 所示各罪,前經新北地院以103 年度訴字第352 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7 月確定,另其所犯如附表編號4 至10所示各罪,前經本院以104 年度上訴字第1813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 年確定。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斟酌前揭編號2 、3 及編號4 至10所示各罪,曾經新北地院、本院分別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7 月及2 年確定,考量受刑人犯罪情節及行為次數,對於受刑人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並考量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限制,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另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大法官釋字第144 號解釋要旨及最高法院83年度台抗字第133 號裁判要旨參照),故附表編號2 、3 部分雖得易科罰金,惟經與附表編號1 、4 至10不得易科之罪合併處罰結果,自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5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5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周政達

法 官 曾德水

法 官 陳勇松

書記官 邵佩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字第67號於民國 105 年 01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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