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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金上訴字第13號

銀行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02 日

法官郭豫珍李麗珠吳定亞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金上訴字第13號

上訴人
林天助
即被告
選任辯護人
林辰彥 律師

      黃淑怡 律師

      黃豐緒 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在押,裁定如下:

主文

林天助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伍年捌月柒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林天助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訊問,認為罪嫌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事由,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民國105年3月7日執行羈押,同年6月7日裁定延長羈押,至105年8月6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被告林天助因違反銀行法等罪,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而予羈押。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4年2月,本院判決駁回上訴,被告己經提起第三審上訴。審酌被告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認被告於現階段訴訟程序中,尚難認有羈押以外之替代方法。羈押原因依然存在,有繼續羈押必要,應自105年8月7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郭豫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 日

法 官 李麗珠

法 官 吳定亞

書記官 陳采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金上訴字第13號於民國 105 年 08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銀行法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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