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易字第2567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上易字第256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蔡明欣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等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審易字
第2054號,中華民國105 年10月3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
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 年度偵字第5112號、第6607號、第70
63號、第7553號、第8290號、第8291號、第8340號、第8341號)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1 項、第2 項、第367 條分別定有明文。所稱「具體理由」,係指須就不服之判決為具體之指摘而言,如僅泛稱原判決認事用法或量刑不當、採證違法、判決不公等,均非具體理由。
二、原審判處上訴人即被告蔡明欣犯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及為沒收或追徵其價額之諭知,並就如附表編號1 至8 、11至21、24至27所示之罪,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 年;如附表編號9 、10、22、23所示之罪,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6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下同)1,000 元折算1 日。被告不服,提起上訴,上訴理由略以:伊在羈押期間已深感悔悟,原判決判處5年、1 年6 月顯屬過重,有違比例原則、平等原則及罪刑相當原則。又原判決如附表編號1 、4 、5 、7 至14、16至23、25至27所示之罪並非伊所犯,伊只是騎車經過,警詢時係因伊處於戒斷期間,無自由意識才會認罪,檢察官於偵查時亦以警詢筆錄為主,並因此起訴伊,惟本案並沒有其他證據得以證明係伊所犯,均僅係原審法官依其自由心證所為之論定,請撤銷原判決,另為適法判決,並從輕量刑云云。
三、經查,原審依憑被告於警詢、偵查及原審審理時之自白、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證人即告訴人或被害人胡傑華等27人分別於警詢及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之指述,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105 年7 月19日北市警內分刑字第00000000000 號、第00000000000 號函檢送之DNA 鑑驗書、指紋鑑定書各1 份、監視錄影翻拍畫面、現場照片、贓物認領保管單(詳附表證據欄),及扣案之機車鑰匙1 支等證據,認定被告犯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犯行,已詳敘所憑證據與認定之理由,從形式上觀察並無任何憑空推論之情事,所為犯罪事實論斷,亦與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無違。原審並以被告為累犯,審酌被告前已有多次竊盜科刑紀錄,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並已執行完畢,猶不知悔改,不思依循正當途徑獲取所需,隨機竊取他人財物供己花用,或竊取他人所有之動力駕駛工具供己代步使用,惟念及被告犯後自始坦承犯行,並參酌其各次犯罪之手段及所生之損害,犯後迄今均未能與被害人等27人達成和解或賠償渠等所受之財產損害,暨其自述之智識程度、職業及家庭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諭知宣告刑及定應執行刑如前開所述,顯已斟酌刑法第57條之各款事由,並基於刑罰目的性之考量、刑事政策之取向以及行為人刑罰感受力之衡量等因素而為刑之量定,客觀上不生量刑畸重畸輕之裁量權濫用情形。另原判決就未扣案屬於被告之犯罪所得(現金、車牌號碼000-000 重型機車1 臺),亦已說明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之犯罪所得(MIO 行車紀錄器1 臺)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宣告沒收;扣案之機車鑰匙1 支,為被告所有,供被告犯如附表編號2 、12、15、24所示犯行所用之物,應依第38條第2 項之規定宣告沒收。被告上訴意旨徒憑己意指摘原判決量刑不當,所述伊深感悔悟乙節,業經原審於量刑時一併與其他情狀綜合考量、審酌,況被告於原審表示請求從輕量刑,希望不要判強制工作(見原審卷第88頁背面),衡諸本案被告竊盜犯行合計27罪,原審針對各罪均僅量處有期徒刑6 月至8 月,量刑已屬甚輕,且並未宣告強制工作,與被告於原審之請求並無落差,被告上訴未具體指摘何以原審量刑仍屬過重,又上訴意旨翻異前供,改辯稱如附表編號1 、4 、5、7 至14、16至23、25至27所示之罪(共22罪),非伊所犯,警詢時係因伊處於戒斷期間,無自由意識才會認罪,檢察官偵查時亦以警詢筆錄為主云云,否認犯罪,惟被告除於警詢及偵查時坦承犯行外,於原審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亦均就起訴之全部犯行坦承不諱(見原審卷第83背面、85背面等頁),被告上訴意旨僅辯稱其於警詢認罪係因為戒斷症狀所致,
指出其於警詢時如何受戒斷症狀之影響及檢察官之訊問有何受警詢筆錄影響之情狀,並指出證明之方法,亦未說明何以於原審仍一貫自白犯罪,及該自白有何與事實不符而不可採信之情事,況原審認定被告犯本案各次竊盜犯行,並非僅以被告之自白為唯一證據,而係綜合卷內供述與非供述證據資料,依據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而為論斷,並無任何憑空推論之情事,業據詳述如前,被告所稱本案沒有其他證據得以證明係伊所犯,原審法官係依自由心證任意判決,僅係其片面意見,並無所據。是被告上訴漫指原審判決違誤、刑度過重,顯然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或提出新事證,具體指摘或表明原審判決有何足以影響判決本旨之不當或違法,而構成應予撤銷之具體事由,要難謂其上訴狀已經敘述具體理由,揆諸首開規定及說明,本件上訴不合法定程式,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 條前段、第372 條,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 官 林恆吉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犯罪時間 │犯罪地點 │ 犯罪手法 │被害人/ │證 據 │主 文 │ │ │ │ │ │告訴人 │ │ │ ├──┼─────┼─────┼───────┼────┼────────┼──────┤ │ 1 │105 年3 月│臺北市北投│以路旁拾得之石│被害人 │1.被害人胡傑華10│蔡明欣竊盜,│ │ │13日18時55│區西安街2 │頭,敲破被害人│胡傑華 │ 5 年3 月20日警│累犯,處有期│ │ │分許 │段195 號附│胡傑華停放於該│ │ 詢筆錄(見臺灣│徒刑柒月。未│ │ │ │近 │處之車牌號碼00│ │ 士林地方法院檢│扣案屬於蔡明│ │ │ │ │8- CZ 號計程車│ │ 察署105 年度偵│欣之犯罪所得│ │ │ │ │右前車窗玻璃後│ │ 字第5112號偵查│新臺幣貳佰元│ │ │ │ │(毀損部分未據│ │ 卷宗【下稱偵卷│沒收,如全部│ │ │ │ │告訴),竊取車│ │ 1 】第4 頁至第│或一部不能沒│ │ │ │ │內現金新臺幣(│ │ 5 頁反面) │收或不宜執行│ │ │ │ │下同)200 元、│ │2.105 年3 月13日│沒收時,追徵│ │ │ │ │黃色牛皮紙袋1 │ │ 18時55分許之監│其價額。 │ │ │ │ │個(內有地籍資│ │ 視錄影翻拍畫面│ │ │ │ │ │料影本,價值10│ │ 6 張(見偵卷1 │ │ │ │ │ │元),得手後,│ │ 第6 頁至第7 頁│ │ │ │ │ │將現金花用殆盡│ │ ) │ │ │ │ │ │。 │ │3.臺北市北投區西│ │ │ │ │ │ │ │ 安街195 號前車│ │ │ │ │ │ │ │ 損現場照片4 張│ │ │ │ │ │ │ │ (見偵卷1 第8 │ │ │ │ │ │ │ │ 頁至第9 頁) │ │ ├──┼─────┼─────┼───────┼────┼────────┼──────┤ │ 2 │105 年4 月│臺北市北投│見被害人張書程│被害人 │1.被害人張書程10│蔡明欣竊盜,│ │ │25日12時49│區中央北路│停放於該處之車│張書程 │ 5 年4 月25日、│累犯,處有期│ │ │分許 │4 段483 號│牌號碼ABH-0062│ │ 27日警詢筆錄(│徒刑捌月。扣│ │ │ │ │號重型機車無人│ │ 見臺灣士林地方│案之機車鑰匙│ │ │ │ │看管,即以自備│ │ 法院檢察署105 │壹支沒收。 │ │ │ │ │鑰匙發動該車電│ │ 年度偵字第7553│ │ │ │ │ │門後,竊取該車│ │ 號偵查卷宗【下│ │ │ │ │ │離去,供己代步│ │ 稱偵卷4 】第3 │ │ │ │ │ │使用。 │ │ 頁至第4 頁反面│ │ │ │ │ │ │ │ ) │ │ │ │ │ │ │ │2.車牌號碼000-00│ │ │ │ │ │ │ │ 62號重型機車失│ │ │ │ │ │ │ │ 竊案之監視錄影│ │ │ │ │ │ │ │ 翻拍畫面16張(│ │ │ │ │ │ │ │ 見偵卷4 第26頁│ │ │ │ │ │ │ │ 至第27頁反面、│ │ │ │ │ │ │ │ 第30頁至第31頁│ │ │ │ │ │ │ │ 反面) │ │ │ │ │ │ │ │3.被害人張書程出│ │ │ │ │ │ │ │ 具105 年4 月27│ │ │ │ │ │ │ │ 日之贓物認領保│ │ │ │ │ │ │ │ 管單1 份(見偵│ │ │ │ │ │ │ │ 卷4 第34頁) │ │ ├──┼─────┼─────┼───────┼────┼────────┼──────┤ │ 3 │105 年4 月│臺北市北投│以路旁拾得之石│被害人 │1.被害人陳福長10│蔡明欣竊盜,│ │ │25日13時41│區稻香路33│頭,敲破被害人│陳福長 │ 5 年4 月27日警│累犯,處有期│ │ │分許 │號前停車格│陳福長停放於該│ │ 詢筆錄(見偵卷│徒刑柒月。未│ │ │ │內 │處之車牌號碼00│ │ 4 第5 頁至第6 │扣案屬於蔡明│ │ │ │ │0-D6號計程車右│ │ 頁) │欣之犯罪所得│ │ │ │ │前車窗玻璃後(│ │2.車牌號碼000-D6│新臺幣參佰元│ │ │ │ │毀損部分未據告│ │ )車內損案之監│沒收,如全部│ │ │ │ │訴),竊取車內│ │ 視錄影拍畫面12│或一部不能沒│ │ │ │ │現金300 元,得│ │ 張(見偵卷4 第│收或不宜執行│ │ │ │ │手後,將現金花│ │ 39頁至第41頁反│沒收時,追徵│ │ │ │ │用殆盡。 │ │ 面) │其價額。 │ ├──┼─────┼─────┼───────┼────┼────────┼──────┤ │ 4 │105 年4 月│臺北市北投│以路旁拾得之石│被害人 │1.被害人曾志明10│蔡明欣竊盜,│ │ │25日13時49│區稻香路10│頭,敲破被害人│曾志明 │ 5 年4 月27日警│累犯,處有期│ │ │分許 │8 巷內停車│曾志明停放於該│ │ 詢筆錄(見偵卷│徒刑柒月。未│ │ │ │格 │處之車牌號碼00│ │ 4 第7 頁至第7 │扣案屬於蔡明│ │ │ │ │1-H5號計程車左│ │ 頁反面) │欣之犯罪所得│ │ │ │ │前車窗玻璃後(│ │2.車牌號碼001-H5│新臺幣拾元沒│ │ │ │ │毀損部分未據告│ │ 號車內財損案之│收,如全部或│ │ │ │ │訴),竊取車內│ │ 監視錄影翻拍畫│一部不能沒收│ │ │ │ │現金10元,得手│ │ 面10張(見偵卷│或不宜執行沒│ │ │ │ │後,將現金花用│ │ 4 第46頁至第48│收時,追徵其│ │ │ │ │殆盡。 │ │ 頁) │價額。 │ ├──┼─────┼─────┼───────┼────┼────────┼──────┤ │ 5 │105 年4 月│臺北市北投│以路旁拾得之石│告訴人 │1.告訴人林添福10│蔡明欣竊盜,│ │ │25日13時49│區稻香路10│頭,敲破告訴人│林添福 │ 5 年4 月27日警│累犯,處有期│ │ │分許 │8 巷內停車│林添福停放於該│ │ 詢筆錄、105 年│徒刑柒月。未│ │ │ │格 │處之車牌號碼00│ │ 7 月14日檢察事│扣案屬於蔡明│ │ │ │ │6-D2號計程車左│ │ 務官詢問筆錄(│欣之犯罪所得│ │ │ │ │前車窗玻璃後,│ │ 見偵卷4 第8 頁│新臺幣貳拾伍│ │ │ │ │竊取車內現金25│ │ 至第8 頁反面、│元沒收,如全│ │ │ │ │元,得手後,將│ │ 第114 頁至第11│部或一部不能│ │ │ │ │現金花用殆盡。│ │ 5 頁) │沒收或不宜執│ │ │ │ │ │ │2.車牌號碼006-D6│行沒收時,追│ │ │ │ │ │ │ 號車內財損案之│徵其價額。 │ │ │ │ │ │ │ 監視錄影翻拍畫│ │ │ │ │ │ │ │ 面10張(見偵卷│ │ │ │ │ │ │ │ 4 第53頁至第55│ │ │ │ │ │ │ │ 頁反面) │ │ ├──┼─────┼─────┼───────┼────┼────────┼──────┤ │ 6 │105 年4 月│臺北市北投│以路旁拾得之石│被害人 │1.被害人方基聰10│蔡明欣竊盜,│ │ │25日13時49│區中和街52│頭,敲破被害人│方基聰 │ 5 年5 月3 日警│累犯,處有期│ │ │分許 │5 巷10弄底│方基聰停放於該│ │ 詢筆錄(見臺灣│徒刑捌月。未│ │ │ │ │處之車牌號碼00│ │ 士林地方法院檢│扣案屬於蔡明│ │ │ │ │7-K5號計程車右│ │ 察署105年度偵 │欣之犯罪所得│ │ │ │ │後車窗玻璃後(│ │ 字第7063號偵查│新臺幣貳仟元│ │ │ │ │毀損部分未據告│ │ 卷宗【下稱偵卷│沒收,如全部│ │ │ │ │訴),竊取車內│ │ 3 】第14頁至第│或一部不能沒│ │ │ │ │現金2,000 元,│ │ 15頁) │收或不宜執行│ │ │ │ │得手後,將現金│ │2.105 年4 月25日│沒收時,追徵│ │ │ │ │花用殆盡。 │ │ 13時49分許後之│其價額。 │ │ │ │ │ │ │ 監視錄影翻面拍│ │ │ │ │ │ │ │ 畫面28張(見偵│ │ │ │ │ │ │ │ 卷3 第35頁至第│ │ │ │ │ │ │ │ 48頁) │ │ ├──┼─────┼─────┼───────┼────┼────────┼──────┤ │ 7 │105 年4 月│臺北市北投│以路旁拾得之石│告訴人 │1.告訴人林勝良10│蔡明欣竊盜,│ │ │25日13時59│區復興四路│頭,敲破告訴人│林勝良 │ 4年4 月28日警 │累犯,處有期│ │ │分許 │70號前(復│林勝良停放於該│ │ 詢筆錄(見偵卷│徒刑捌月。未│ │ │ │興高中後門│處之車牌號碼00│ │ 3 第20頁至第21│扣案屬於蔡明│ │ │ │) │6-6C號計程車右│ │ 頁) │欣之犯罪所得│ │ │ │ │前車窗玻璃後,│ │2.105 年4 月25日│新臺幣參仟元│ │ │ │ │竊取車內現金3,│ │ 13時49分許後之│沒收,如全部│ │ │ │ │000 元,得手後│ │ 監視錄影翻面拍│或一部不能沒│ │ │ │ │,將現金花用殆│ │ 畫面28張(見偵│收或不宜執行│ │ │ │ │盡。 │ │ 卷3 第35頁至第│沒收時,追徵│ │ │ │ │ │ │ 48頁) │其價額。 │ ├──┼─────┼─────┼───────┼────┼────────┼──────┤ │ 8 │105 年4 月│臺北市北投│以路旁拾得之石│告訴人 │1.告訴人游萬益10│蔡明欣竊盜,│ │ │25日14時1 │區開明街49│頭,敲破告訴人│游萬益 │ 4年4 月25日警 │累犯,處有期│ │ │分許 │號前 │游萬益停放於該│ │ 詢筆錄(見偵卷│徒刑捌月。未│ │ │ │ │處之車牌號碼00│ │ 3 第23頁至第24│扣案屬於蔡明│ │ │ │ │3-9C號計程車右│ │ 頁) │欣之犯罪所得│ │ │ │ │前車窗玻璃後(│ │2.105 年4 月25日│新臺幣壹仟柒│ │ │ │ │毀損部分未據告│ │ 13時49分許後之│佰伍拾元沒收│ │ │ │ │訴),竊取車內│ │ 監視錄影翻面拍│,如全部或一│ │ │ │ │現金1,750 元及│ │ 畫面28張(見偵│部不能沒收或│ │ │ │ │MIO行車紀錄器1│ │ 卷3 第35頁至第│不宜執行沒收│ │ │ │ │臺(價值3,950 │ │ 48頁) │時,追徵其價│ │ │ │ │元),得手後離│ │3.現場照片2 張(│額。扣案之MI│ │ │ │ │開現場,將現金│ │ 見偵卷3 第54頁│O 行車紀錄器│ │ │ │ │花用殆盡。 │ │ ) │壹臺沒收。 │ │ │ │ │ │ │ │ │ │ │ │ │ │ │ │ │ ├──┼─────┼─────┼───────┼────┼────────┼──────┤ │ 9 │105 年4 月│臺北市北投│以路旁拾得之石│告訴人 │1.告訴人許金財10│蔡明欣竊盜未│ │ │25日14時4 │區復興四路│頭,敲破告訴人│許金財 │ 4 年4 月26日警│遂,累犯,處│ │ │分許 │70號旁 │許金財停放於該│ │ 詢筆錄(見偵卷│有期徒刑陸月│ │ │ │ │處之車牌號碼00│ │ 3 第29頁至第30│,如易科罰金│ │ │ │ │5-A5號計程車右│ │ 頁) │,以新臺幣壹│ │ │ │ │前車窗玻璃後,│ │2.105 年4 月25日│仟元折算壹日│ │ │ │ │因車內無財物而│ │ 13時49分許後之│。 │ │ │ │ │竊盜未遂。 │ │ 監視錄影翻面拍│ │ │ │ │ │ │ │ 畫面28張(見偵│ │ │ │ │ │ │ │ 卷3 第35頁至第│ │ │ │ │ │ │ │ 48頁) │ │ │ │ │ │ │ │3.現場照片2 張(│ │ │ │ │ │ │ │ 見偵卷3 第49頁│ │ │ │ │ │ │ │ ) │ │ ├──┼─────┼─────┼───────┼────┼────────┼──────┤ │ 10 │105 年4 月│臺北市北投│以路旁拾得之石│告訴人 │1.告訴人粘進懷10│蔡明欣竊盜未│ │ │25日14時6 │區進賢路10│頭,敲破告訴人│粘進懷 │ 4 年4 月26日警│遂,累犯,處│ │ │分許 │號旁 │粘進懷停放於該│ │ 詢筆錄(見偵卷│有期徒刑陸月│ │ │ │ │處之車牌號碼00│ │ 3 第26頁至第27│,如易科罰金│ │ │ │ │5-A2號計程車右│ │ 頁) │,以新臺幣壹│ │ │ │ │前車窗玻璃後,│ │2.105 年4 月25日│仟元折算壹日│ │ │ │ │因車內無財物而│ │ 13時49分許後之│。 │ │ │ │ │竊盜未遂。 │ │ 監視錄影翻面拍│ │ │ │ │ │ │ │ 畫面28張(見偵│ │ │ │ │ │ │ │ 卷3 第35頁至第│ │ │ │ │ │ │ │ 48頁) │ │ │ │ │ │ │ │3.現場照片2 張(│ │ │ │ │ │ │ │ 見偵卷3 第51頁│ │ │ │ │ │ │ │ ) │ │ ├──┼─────┼─────┼───────┼────┼────────┼──────┤ │ 11 │105 年4 月│臺北市北投│以路旁拾得之石│告訴人 │1.告訴人梁振邦10│蔡明欣竊盜,│ │ │25日14時29│區永興1 段│頭,敲破告訴人│梁振邦 │ 4 年4 月28日警│累犯,處有期│ │ │分許 │32巷底 │梁振邦停放於該│ │ 詢筆錄(見偵卷│徒刑柒月。未│ │ │ │ │處之車牌號碼00│ │ 3 第17頁至第18│扣案屬於蔡明│ │ │ │ │3-A3號計程車左│ │ 頁) │欣之犯罪所得│ │ │ │ │前車窗玻璃後,│ │2.105 年4 月25日│新臺幣伍佰元│ │ │ │ │竊取車內現金50│ │ 13時49分許後之│沒收,如全部│ │ │ │ │0 元,得手後,│ │ 監視錄影翻面拍│或一部不能沒│ │ │ │ │將現金花用殆盡│ │ 畫面28張(見偵│收或不宜執行│ │ │ │ │。 │ │ 卷3 第35頁至第│沒收時,追徵│ │ │ │ │ │ │ 48頁) │其價額。 │ ├──┼─────┼─────┼───────┼────┼────────┼──────┤ │ 12 │105 年4 月│臺北市內湖│見告訴人楊慶雄│告訴人 │1.告訴人楊慶雄10│蔡明欣竊盜,│ │ │28日15時20│區內湖路1 │停放於該處之車│楊慶雄 │ 4 年4 月28日、│累犯,處有期│ │ │分許 │段155 號前│牌號碼XSU-081 │ │ 5 月1 日警詢筆│徒刑捌月。扣│ │ │ │ │號重型機車無人│ │ 錄(見臺灣士林│案之機車鑰匙│ │ │ │ │看管,即以自備│ │ 地方法院檢察署│壹支沒收。 │ │ │ │ │鑰匙發動該車電│ │ 105 年偵字第66│ │ │ │ │ │門後,竊取該車│ │ 07號偵查卷宗【│ │ │ │ │ │離去,供己代步│ │ 下稱偵卷2 】第│ │ │ │ │ │使用。 │ │ 17頁至第19頁反│ │ │ │ │ │ │ │ 面) │ │ │ │ │ │ │ │2.105 年4 月28日│ │ │ │ │ │ │ │ 監視錄影翻拍畫│ │ │ │ │ │ │ │ 面10張(見偵卷│ │ │ │ │ │ │ │ 2 第28頁至第30│ │ │ │ │ │ │ │ 頁) │ │ │ │ │ │ │ │3.臺北市政府警察│ │ │ │ │ │ │ │ 局車輛協尋、尋│ │ │ │ │ │ │ │ 獲電腦輸入單(│ │ │ │ │ │ │ │ 見偵卷2 第20頁│ │ │ │ │ │ │ │ 至第21頁) │ │ ├──┼─────┼─────┼───────┼────┼────────┼──────┤ │ 13 │105 年4 月│臺北市內湖│以路旁拾得之石│告訴人 │1.告訴人王明濬10│蔡明欣竊盜,│ │ │28日15時53│區內湖路3 │頭,敲破告訴人│王明濬 │ 5 年5 月3日警 │累犯,處有期│ │ │分許 │段343 巷內│王明濬停放於該│ │ 詢筆錄(見偵卷│徒刑捌月。未│ │ │ │ │處之車牌號碼00│ │ 2 第23頁至第24│扣案屬於蔡明│ │ │ │ │5-DH號計程車右│ │ 頁) │欣之犯罪所得│ │ │ │ │前車窗玻璃後,│ │2.105 年4 月28日│新臺幣貳仟元│ │ │ │ │竊取車內現金2,│ │ 監視錄影翻拍畫│沒收,如全部│ │ │ │ │000 元,得手後│ │ 面10張(見偵卷│或一部不能沒│ │ │ │ │,將現金花用殆│ │ 2 第28頁至第30│收或不宜執行│ │ │ │ │盡。 │ │ 頁) │沒收時,追徵│ │ │ │ │ │ │ │其價額。 │ ├──┼─────┼─────┼───────┼────┼────────┼──────┤ │ 14 │105 年4 月│臺北市內湖│以路旁拾得之石│告訴人 │1.告訴人李清波10│蔡明欣竊盜,│ │ │28日16時5 │區內湖路3 │頭,敲破告訴人│李清波 │ 5 年5 月3日警 │累犯,處有期│ │ │分許 │段72 巷11 │李清波停放於該│ │ 詢筆錄(見偵卷│徒刑捌月。未│ │ │ │號前 │處之車牌號碼00│ │ 2 第26頁至第27│扣案屬於蔡明│ │ │ │ │2-H5號計程車右│ │ 頁) │欣之犯罪所得│ │ │ │ │前車窗玻璃後,│ │2.105 年4 月28日│新臺幣肆仟元│ │ │ │ │竊取車內現金4,│ │ 監視錄影翻拍畫│沒收,如全部│ │ │ │ │000 元,得手後│ │ 面10張(見偵卷│或一部不能沒│ │ │ │ │,將現金花用殆│ │ 2 第28頁至第30│收或不宜執行│ │ │ │ │盡。 │ │ 頁) │沒收時,追徵│ │ │ │ │ │ │ │其價額。 │ ├──┼─────┼─────┼───────┼────┼────────┼──────┤ │ 15 │105 年5 月│臺北市內湖│見被害人林文源│被害人 │1.被害人林文源10│蔡明欣竊盜,│ │ │1 日12時25│區陽光街92│停放於該處之車│林文源 │ 5 年5 月1 日、│累犯,處有期│ │ │分許 │巷7弄36 號│牌號碼ARR-040 │ │ 5 月5 日警詢筆│徒刑捌月。扣│ │ │ │前 │號重型機車無人│ │ 錄(見偵卷2 第│案之機車鑰匙│ │ │ │ │看管,即以自備│ │ 33頁至第36頁)│壹支沒收。 │ │ │ │ │鑰匙發動該車電│ │2.105 年5 月1 日│ │ │ │ │ │門後,竊取該車│ │ 12時25分許、12│ │ │ │ │ │離去。 │ │ 時26分許之監視│ │ │ │ │ │ │ │ 錄影翻拍畫面2 │ │ │ │ │ │ │ │ 張(見偵卷2 第│ │ │ │ │ │ │ │ 38頁) │ │ │ │ │ │ │ │3.105 年5 月5 日│ │ │ │ │ │ │ │ 0 時許之現場照│ │ │ │ │ │ │ │ 片2 張(見偵卷│ │ │ │ │ │ │ │ 2 第39頁) │ │ │ │ │ │ │ │4.被害人林文源出│ │ │ │ │ │ │ │ 具105 年5 月5 │ │ │ │ │ │ │ │ 日之贓物認領保│ │ │ │ │ │ │ │ 管單1 份(見偵│ │ │ │ │ │ │ │ 卷2 第37頁) │ │ ├──┼─────┼─────┼───────┼────┼────────┼──────┤ │ 16 │105 年5 月│臺北市內湖│以路旁拾得之石│被害人 │1.被害人張耀輝10│蔡明欣竊盜,│ │ │1 日12時28│區陽光街1 │頭,敲破被害人│張耀輝 │ 5 年5 月3 日警│累犯,處有期│ │ │分許 │號旁 │張耀輝停放於該│ │ 詢筆錄(見偵卷│徒刑柒月。未│ │ │ │ │處之車牌號碼00│ │ 2 第43頁至第43│扣案屬於蔡明│ │ │ │ │5-EJ號計程車右│ │ 頁反面) │欣之犯罪所得│ │ │ │ │前車窗玻璃後(│ │2.105 年5 月1 日│新臺幣貳仟元│ │ │ │ │毀損部分未據告│ │ 12時28、29分許│沒收,如全部│ │ │ │ │訴),竊取車內│ │ 之監視錄影翻拍│或一部不能沒│ │ │ │ │現金2,000 元,│ │ 畫面2 張(見偵│收或不宜執行│ │ │ │ │得手後,將現金│ │ 卷2 第45頁) │沒收時,追徵│ │ │ │ │花用殆盡。 │ │ │其價額。 │ │ │ │ │ │ │ │ │ ├──┼─────┼─────┼───────┼────┼────────┼──────┤ │ 17 │105 年5 月│臺北市內湖│以路旁拾得之石│被害人 │1.被害人鄭聖誕10│蔡明欣竊盜,│ │ │1 日12時50│區民權東路│頭,敲破被害人│鄭聖誕 │ 5 年5 月3 日、│累犯,處有期│ │ │分許 │6 段256 號│鄭聖誕停放於該│ │ 5 月6 日警詢筆│徒刑捌月。未│ │ │ │旁 │處之車牌號碼00│ │ 錄(見偵卷2 第│扣案屬於蔡明│ │ │ │ │1-C6號計程車右│ │ 49頁至第50頁、│欣之犯罪所得│ │ │ │ │前車窗玻璃後(│ │ 第163頁至第 │新臺幣肆仟元│ │ │ │ │毀損部分未據告│ │ 163頁反面) │沒收,如全部│ │ │ │ │訴),竊取車內│ │2.105 年5 月1 日│或一部不能沒│ │ │ │ │現金4,000 元及│ │ 12時49、50分許│收或不宜執行│ │ │ │ │SAMSUNG 手機1 │ │ 之監視錄影翻拍│沒收時,追徵│ │ │ │ │支,得手後,將│ │ 畫面2 張(見偵│其價額。 │ │ │ │ │現金花用殆盡。│ │ 卷2 第52頁) │ │ │ │ │ │ │ │3.被害人鄭聖誕出│ │ │ │ │ │ │ │ 具105 年5 月6 │ │ │ │ │ │ │ │ 日之贓物認領保│ │ │ │ │ │ │ │ 管單1 份(見偵│ │ │ │ │ │ │ │ 卷2 第164 頁)│ │ ├──┼─────┼─────┼───────┼────┼────────┼──────┤ │ 18 │105 年5 月│臺北市內湖│以路旁拾得之石│告訴人 │1.告訴人廖書麟10│蔡明欣竊盜,│ │ │1 日13時2 │區康寧路3 │頭,敲破告訴人│廖書麟 │ 5 年5 月3 日、│累犯,處有期│ │ │分許 │段190 巷17│廖書麟停放於該│ │ 5 月5 日警詢筆│徒刑捌月。未│ │ │ │號斜對面 │處之車牌號碼00│ │ 錄(見偵卷2 第│扣案屬於蔡明│ │ │ │ │8-P3號計程車右│ │ 61頁至第62頁、│欣之犯罪所得│ │ │ │ │前車窗玻璃後,│ │ 第161頁至第 │新臺幣貳仟元│ │ │ │ │竊取車內現金2,│ │ 161 頁反面) │沒收,如全部│ │ │ │ │000 元及CHT 廠│ │2.105 年5 月1 日│或一部不能沒│ │ │ │ │牌衛星派遣系統│ │ 13時、13時4 分│收或不宜執行│ │ │ │ │機臺1 臺,得手│ │ 許之監視錄影翻│沒收時,追徵│ │ │ │ │後,將現金花用│ │ 拍畫面2 張(偵│其價額。 │ │ │ │ │殆盡。 │ │ 卷2 第56頁、第│ │ │ │ │ │ │ │ 58頁) │ │ │ │ │ │ │ │3.臺北市內湖區康│ │ │ │ │ │ │ │ 寧路3 段190 巷│ │ │ │ │ │ │ │ 內現場照片3張 │ │ │ │ │ │ │ │(見偵卷2 第56頁│ │ │ │ │ │ │ │ 至第57頁) │ │ │ │ │ │ │ │4.告訴人廖書麟出│ │ │ │ │ │ │ │ 具105 年5 月5 │ │ │ │ │ │ │ │ 日贓物認領保管│ │ │ │ │ │ │ │ 單(見偵卷2 第│ │ │ │ │ │ │ │ 162頁) │ │ │ │ │ │ │ │ │ │ ├──┼─────┼─────┼───────┼────┼────────┼──────┤ │ 19 │105 年5 月│臺北市內湖│以路旁拾得之石│告訴人 │1.告訴人顏坤忠10│蔡明欣竊盜,│ │ │1 日13時4 │區康寧路3 │頭,敲破告訴人│顏坤忠 │ 5 年5 月3 日警│累犯,處有期│ │ │分許 │段190 巷35│顏坤忠停放於該│ │ 詢筆錄(見偵卷│徒刑捌月。未│ │ │ │號對面 │處之車牌號碼00│ │ 2 第64頁至第64│扣案屬於蔡明│ │ │ │ │2-D6號計程車右│ │ 頁反面) │欣之犯罪所得│ │ │ │ │前車窗玻璃後,│ │2.105 年5 月1 日│新臺幣貳仟元│ │ │ │ │竊取車內現金2,│ │ 13時、13時4 分│沒收,如全部│ │ │ │ │000 元,得手後│ │ 許之監視錄影翻│或一部不能沒│ │ │ │ │,將現金花用殆│ │ 拍畫面2 張(偵│收或不宜執行│ │ │ │ │盡。 │ │ 卷2 第56頁、第│沒收時,追徵│ │ │ │ │ │ │ 58頁) │其價額。 │ │ │ │ │ │ │3.臺北市內湖區康│ │ │ │ │ │ │ │ 寧路3 段190 巷│ │ │ │ │ │ │ │ 內現場照片3張 │ │ │ │ │ │ │ │(見偵卷2 第56頁│ │ │ │ │ │ │ │ 至第57頁) │ │ │ │ │ │ │ │ │ │ ├──┼─────┼─────┼───────┼────┼────────┼──────┤ │ 20 │105 年5 月│臺北市內湖│以路旁拾得之石│告訴人 │1.告訴人鄭勝輝10│蔡明欣竊盜,│ │ │1 日13時6 │區康寧路3 │頭,敲破告訴人│鄭勝輝 │ 5 年5 月4 日、│累犯,處有期│ │ │分許 │段222 巷內│鄭勝輝停放於該│ │ 5 月5 日警詢筆│徒刑捌月。 │ │ │ │ │處之車牌號碼 │ │ 錄、105 年7 月│ │ │ │ │ │TAK-366 號計程│ │ 14日檢察事務官│ │ │ │ │ │車右前車窗玻璃│ │ 詢問筆錄(見偵│ │ │ │ │ │後(毀損部分未│ │ 卷2 第66頁至第│ │ │ │ │ │據告訴),竊取│ │ 67頁、第159 頁│ │ │ │ │ │車內Mio 行車紀│ │ 至第159 頁反面│ │ │ │ │ │錄器1 臺,得手│ │ 、第194 頁至第│ │ │ │ │ │後,離開現場。│ │ 195 頁) │ │ │ │ │ │ │ │2.105 年5 月1 日│ │ │ │ │ │ │ │ 13時6 分許、13│ │ │ │ │ │ │ │ 時10分許之監視│ │ │ │ │ │ │ │ 錄影翻拍畫面2 │ │ │ │ │ │ │ │ 張(見偵卷2第 │ │ │ │ │ │ │ │ 58頁至第59頁)│ │ │ │ │ │ │ │3.告訴人鄭勝輝出│ │ │ │ │ │ │ │ 具105 年5 月5 │ │ │ │ │ │ │ │ 日贓物認領保管│ │ │ │ │ │ │ │ 單(見偵卷2第 │ │ │ │ │ │ │ │ 160頁) │ │ ├──┼─────┼─────┼───────┼────┼────────┼──────┤ │ 21 │105 年5 月│臺北市內湖│以路旁拾得之石│告訴人 │1.告訴人黃福豪10│蔡明欣竊盜,│ │ │1 日13時11│區康寧路3 │頭,敲破告訴人│黃福豪 │ 5 年5 月3 日警│累犯,處有期│ │ │分許 │段康寧抽水│黃福豪停放於該│ │ 詢筆錄、105 年│徒刑捌月。未│ │ │ │站旁 │處之車牌號碼00│ │ 7 月14日檢察事│扣案屬於蔡明│ │ │ │ │9-C8號計程車右│ │ 務官詢問筆錄(│欣之犯罪所得│ │ │ │ │前車窗玻璃後,│ │ 見偵卷2 第69頁│新臺幣貳仟元│ │ │ │ │竊取車內現金2,│ │ 至第70頁、第20│沒收,如全部│ │ │ │ │000 元,得手後│ │ 2 頁至第203頁 │或一部不能沒│ │ │ │ │,將現金花用殆│ │ ) │收或不宜執行│ │ │ │ │盡。 │ │2.105 年5 月1日 │沒收時,追徵│ │ │ │ │ │ │ 日13時11分許後│其價額。 │ │ │ │ │ │ │ 之監視錄影翻拍│ │ │ │ │ │ │ │ 畫面3 張(見偵│ │ │ │ │ │ │ │ 卷2 第59頁至第│ │ │ │ │ │ │ │ 60頁 ) │ │ │ │ │ │ │ │ │ │ ├──┼─────┼─────┼───────┼────┼────────┼──────┤ │ 22 │105 年5 月│臺北市內湖│以路旁拾得之石│告訴人 │1.告訴人陳虔王10│蔡明欣竊盜未│ │ │1 日13時13│區康寧路3 │頭,敲破告訴人│陳虔王 │ 5 年5 月3 日警│遂,累犯,處│ │ │分許 │段康寧抽水│陳虔王停放於該│ │ 詢筆錄、105 年│有期徒刑陸月│ │ │ │站旁 │處之車牌號碼00│ │ 7 月14日檢察事│,如易科罰金│ │ │ │ │-987號計程車右│ │ 務官詢問筆錄(│,以新臺幣壹│ │ │ │ │前車窗玻璃後,│ │ 見偵卷2 第72頁│仟元折算壹日│ │ │ │ │因車內無財物而│ │ 至第73頁、第19│。 │ │ │ │ │竊盜未遂。 │ │ 8 頁至第199 頁│ │ │ │ │ │ │ │ ) │ │ │ │ │ │ │ │2.105 年5 月1日 │ │ │ │ │ │ │ │ 日13時11分許後│ │ │ │ │ │ │ │ 之監視錄影翻拍│ │ │ │ │ │ │ │ 畫面3 張(見偵│ │ │ │ │ │ │ │ 卷2 第59頁至第│ │ │ │ │ │ │ │ 60頁 ) │ │ ├──┼─────┼─────┼───────┼────┼────────┼──────┤ │ 23 │105 年5 月│臺北市內湖│以路旁拾得之石│告訴人 │1.告訴人蔡東明10│蔡明欣竊盜未│ │ │1 日13時15│區康寧路3 │頭,敲破告訴人│蔡東明 │ 5 年5 月3 日警│遂,累犯,處│ │ │分許 │段康寧抽水│蔡東明停放於該│ │ 詢筆錄(見偵卷│有期徒刑陸月│ │ │ │站旁 │處之車牌號碼00│ │ 2 第75頁至第76│,如易科罰金│ │ │ │ │1-N7號計程車右│ │ 頁) │,以新臺幣壹│ │ │ │ │後車窗玻璃後,│ │2.105 年5 月1日 │仟元折算壹日│ │ │ │ │因車內無財物而│ │ 日13時11分許後│。 │ │ │ │ │竊盜未遂。 │ │ 之監視錄影翻拍│ │ │ │ │ │ │ │ 畫面3 張(見偵│ │ │ │ │ │ │ │ 卷2 第59頁至第│ │ │ │ │ │ │ │ 60頁) │ │ ├──┼─────┼─────┼───────┼────┼────────┼──────┤ │ 24 │105 年5 月│臺北市大同│見被害人羅增賢│被害人 │1.被害人羅增賢10│蔡明欣竊盜,│ │ │8 日18時16│區承德路3 │停放於該處之車│羅增賢 │ 5 年5 月9 日警│累犯,處有期│ │ │分許 │段285 巷 │牌號碼HZ3-371 │ │ 詢筆錄、7 月14│徒刑捌月。未│ │ │ │ │號重型機車無人│ │ 日檢察事務官詢│扣案屬於蔡明│ │ │ │ │看管,即以自備│ │ 問筆錄(見臺灣│欣之犯罪所得│ │ │ │ │鑰匙發動該車電│ │ 士林地方法院檢│車牌號碼000-│ │ │ │ │門後,竊取該車│ │ 察署105 年度偵│371 號重型機│ │ │ │ │離去,供己代步│ │ 字第8340號偵查│車壹臺沒收,│ │ │ │ │使用。 │ │ 卷宗【下稱偵卷│於全部或一部│ │ │ │ │ │ │ 7 】第4 頁至第│不能沒收或不│ │ │ │ │ │ │ 4 頁反面、第76│宜執行沒收時│ │ │ │ │ │ │ 頁至第77頁) │,追徵其價額│ │ │ │ │ │ │2.車牌號碼000-37│。扣案之機車│ │ │ │ │ │ │ 1 重型機車失竊│鑰匙壹支沒收│ │ │ │ │ │ │ 案之監視錄影翻│。 │ │ │ │ │ │ │ 拍畫面19份(見│ │ │ │ │ │ │ │ 卷7 第7 頁至第│ │ │ │ │ │ │ │ 11頁) │ │ ├──┼─────┼─────┼───────┼────┼────────┼──────┤ │ 25 │105 年5 月│臺北市大同│以路旁拾得之石│被害人 │1.被害人簡天來10│蔡明欣竊盜,│ │ │8 日19時許│區延平北路│頭,敲破被害人│簡天來 │ 5 年5 月8 日警│累犯,處有期│ │ │ │2 段255 之│簡天來停放於該│ │ 詢筆錄、7 月14│徒刑捌月。未│ │ │ │6 號前 │處之車牌號碼00│ │ 日檢察事務官詢│扣案屬於蔡明│ │ │ │ │B-600 號計程車│ │ 問筆錄(見臺灣│欣之犯罪所得│ │ │ │ │右前車窗玻璃後│ │ 士林地方法院檢│新臺幣參仟元│ │ │ │ │(毀損部分未據│ │ 察署105 年度偵│沒收,如全部│ │ │ │ │告訴),竊取車│ │ 字第8341號偵查│或一部不能沒│ │ │ │ │內現金3,000 元│ │ 卷宗【下稱偵卷│收或不宜執行│ │ │ │ │,得手後,將現│ │ 8 】第5 頁至第│沒收時,追徵│ │ │ │ │金花用殆盡。 │ │ 5 頁反面、第85│其價額。 │ │ │ │ │ │ │ 頁至第86頁) │ │ │ │ │ │ │ │2.臺北市大同區延│ │ │ │ │ │ │ │ 平北路2 段255 │ │ │ │ │ │ │ │ 之6 號現場監視│ │ │ │ │ │ │ │ 錄影翻拍畫面5 │ │ │ │ │ │ │ │ 張(見偵卷8 第│ │ │ │ │ │ │ │ 7至9頁) │ │ ├──┼─────┼─────┼───────┼────┼────────┼──────┤ │ 26 │105 年5 月│臺北市大同│以路旁拾得之石│告訴人 │1.告訴人盧文川10│蔡明欣竊盜,│ │ │25日0 時41│區重慶北路│頭,敲破告訴人│盧文川 │ 5 年5 月31日警│累犯,處有期│ │ │分許 │3 段223 巷│盧文川停放於該│ │ 詢筆錄、7 月14│徒刑捌月。未│ │ │ │35號前 │處之車牌號碼00│ │ 日檢察事務官詢│扣案屬於蔡明│ │ │ │ │7-A9號計程車右│ │ 問筆錄(見臺灣│欣之犯罪所得│ │ │ │ │前車窗玻璃後,│ │ 士林地方法院檢│新臺幣參仟元│ │ │ │ │竊取車內現金3,│ │ 察署105 年度偵│沒收,如全部│ │ │ │ │000 元,得手後│ │ 字第8290號偵查│或一部不能沒│ │ │ │ │,將現金花用殆│ │ 卷宗【下稱偵卷│收或不宜執行│ │ │ │ │盡。 │ │ 5 】第4 頁至第│沒收時,追徵│ │ │ │ │ │ │ 5 頁、第80頁至│其價額。 │ │ │ │ │ │ │ 第81頁) │ │ │ │ │ │ │ │2.車牌號碼007-A9│ │ │ │ │ │ │ │ 號車內財損案之│ │ │ │ │ │ │ │ 監視錄影翻拍畫│ │ │ │ │ │ │ │ 面11份(見偵卷│ │ │ │ │ │ │ │ 5 第8 頁至第11│ │ │ │ │ │ │ │ 頁) │ │ ├──┼─────┼─────┼───────┼────┼────────┼──────┤ │ 27 │105 年5 月│臺北市大同│以路旁拾得之石│告訴人 │1.告訴人施水平10│蔡明欣竊盜,│ │ │25日5 時許│區昌吉街61│頭,敲破告訴人│施水平 │ 5 年5 月30日警│累犯,處有期│ │ │ │巷9弄16 號│施水平停放於該│ │ 詢筆錄(見臺灣│徒刑捌月。未│ │ │ │對面 │處之車牌號碼00│ │ 士林地方法院檢│扣案屬於蔡明│ │ │ │ │6-M2號計程車右│ │ 察署105 年度偵│欣之犯罪所得│ │ │ │ │前車窗玻璃後(│ │ 字第8291號偵查│新臺幣壹仟陸│ │ │ │ │毀損部分未據告│ │ 卷宗【下稱偵卷│佰元沒收,如│ │ │ │ │訴),竊取車內│ │ 6 】第7 頁至第│全部或一部不│ │ │ │ │現金1,600 元,│ │ 8 頁) │能沒收或不宜│ │ │ │ │得手後,將現金│ │2.臺北市大同區昌│執行沒收時,│ │ │ │ │花用殆盡。 │ │ 吉街61巷9 弄16│追徵其價額。│ │ │ │ │ │ │ 號現場監視影翻│ │ │ │ │ │ │ │ 拍畫面26張(見│ │ │ │ │ │ │ │ 偵卷6 第11頁至│ │ │ │ │ │ │ │ 第17頁)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