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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審易字第2054號

竊盜等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李育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審易字第2054號

公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蔡明欣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第51

12號、第6607號、第7063號、第7553號、第8290號、第8291號、

第8340號、第8341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

之陳述,本院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文

蔡明欣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如附表編號一至八、十一至二十一、二十四至二十七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如附表編號九、十、二十二、二十三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蔡明欣前於民國(下同)96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以97年度易字第2594號判決處有期徒刑9 月、8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3 月,經提起上訴,為臺灣高等法院以97年度上易字第2728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97年間,又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現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以98年度易緝字第96號判決處有期徒刑7 月、1 年,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6 月確定;復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審易字第390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再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新北地院以98年度訴緝字第110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於98年間,復再因竊盜案件,經臺北地院以98年度簡字第1785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上開各案,復經臺北地院以98年度聲字第1948號裁定合併定其應執行為有期徒刑4 年8 月確定(下稱第一執行案件)。於96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新北地院以96年度簡字第471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減為有期徒刑3 月確定;再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新北地院以97年度訴緝字第160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8 月,減為有期徒刑4 月,經提起上訴,為臺灣高等法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4213號判決駁回上訴,再上訴為最高法院以97年度臺上字第6225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又因竊盜、贓物案件,經新北地院以97年度易字第2850號判決各處有期徒刑5 月(共2 罪)、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上開各案,復經新北地院以98年度聲字第970 號裁定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7 月確定(下稱第二執行案)。再於98年間,再因竊盜、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新北地院以98年度易字第1186號判決各處有期徒刑5 月、4 月、3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下稱第三執行案)。上開第一至三執行案件,接續執行,於104 年7 月10日因縮短刑期假釋出監,所餘期間並付保護管束,嗣於105 年1 月21日假釋付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於本案均構成累犯)。詎其仍不知悔改,復分別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及基於毀損之犯意,於如附表所示之時、地,以如附表所示之方式,為如附表所示之不法行為。嗣如附表所示胡傑華等27人發現渠等所有如附表所示之財物遭竊,經報警處理,始經警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林添福、林勝良、游萬益、許金財、 粘進懷、梁振邦、王明濬、李清波、廖書麟、顏坤忠、鄭勝輝、黃福豪、陳虔王、蔡東明、盧文川、施水平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內湖分局及大同分局報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起訴。

理由

一、本件被告蔡明欣所犯並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而其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先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適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第1項、第284 條之1 規定,由本院改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上揭事實,業據被告蔡明欣於警詢、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核與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證人即告訴人或被害人胡傑華等27人分別於警詢及檢察事務官詢問指述之情節相符,並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105 年7 月19日北市警內分刑字第10531542000 號、第10531532700 號函檢送之DNA鑑驗書、指紋鑑定書各1 份(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 年度偵字第6607號偵查卷宗【下稱偵卷2 】第209 頁至第216 頁反面)、如附表證據欄所示之證據可資佐證,及扣案之機車鑰匙1 支在卷可憑,足徵被告之自白均與事實相符,可以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之犯行均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至如附表編號10、13、14、17、18、20所示之告訴人或被害人雖於警詢供述被告係以利器、螺絲起子等工具擊破渠等所有之計程車車窗入內行竊,然被告於警詢、檢察事務官詢問及本院審理時均供稱其係以石頭擊破車窗入內行竊(見偵卷2 第8 頁至第10頁、105 年度偵字第5112號偵查卷宗【下稱偵卷1 】第77頁至第78頁、本院卷105 年10月17日審判筆錄第7 頁),又查無直接證據證明被告為如附表編號10、13、14、17、18、20所示之犯罪手法係以足供兇器使用之利器為之,基於罪疑唯輕原則,宜認定被告係以石頭為之,附此敘明。

三、按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3 款攜帶兇器竊盜罪所稱之「兇器」,乃依一般社會觀念足以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而具有危險性之「器械」,石頭乃自然界之物質,尚難謂為通常之「器械」,從而持石頭砸毀他人車窗竊盜,尚難論以攜帶兇器竊盜罪(最高法院92年度臺非字第38號、95年度臺非字第100 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1 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16號研討結果亦採此見解)。是核被告蔡明欣就上開犯罪事實如附表編號1 至4 、6、8 、12、15至17、20、24、25、27所為,係各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就上開犯罪事實如附表編號5 、7 、

11、13、14、18、19、21、26所為,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項之竊盜罪及同法第354 條之毀棄損壞罪;就上開犯罪事實如附表編號9 、10、22、23所為,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3 項、第1 項之竊盜未遂罪及同法第354 條之毀棄損壞罪。又被告已打破如附表編號9 、10、22、23車窗並已著手尋覓車內財物,嗣因車內無財物而離去,其犯罪皆尚屬未遂,乃均依刑法第25條第2 項之規定,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其所犯如附表編號5 、7 、9 至11、13、14、18、19、21至23、26所示之犯行,其毀損上開告訴人等所有汽車車窗玻璃之目的在於竊取車內財物,與其竊盜犯行乃基於同一犯罪決意,2 者雖在時間上略有差距,然依社會一般人之行為概念,其破壞車窗玻璃與竊取車內之物,實難以切割為二行為,而有行為局部同一或完全同一之情形,在法律之評價上以認為一行為較妥適,亦可免於過度評價,致產生刑法過於苛酷之印象,各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依竊盜既遂罪或竊盜未遂罪處斷。被告所犯如附表所示之27次犯行,犯意各別,時間不同,應予分論併罰。再被告有如上開事實欄一所載前科執行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按,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各罪,均為累犯,均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並就如附表編號9 、10、22、23所載犯行,均先加後減之。爰審酌被告前已有多次竊盜科刑紀錄,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並已執行完畢,猶不知警惕悔改,不思依循正當途徑獲取所需,因工作不順,隨機竊取他人財物供己花用,或竊取他人所有之動力駕駛工具供己代步使用,衡其所為,固無足取,惟念及被告犯後自始坦承犯行,並參酌其各次犯罪之手段,各次竊盜犯行所生之損害,犯後迄今均未能與被害人等27人達成和解或賠償渠等所受之財產損害,暨其為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未婚、有1 名就讀大學之子女待其扶養、入監前從事木工之工作、工作狀況不穩定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就如附表編號9 、10、22、23所示之得易科罰金之刑,分別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併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就如附表編號1 至8 、11至21、24至27所示之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以資懲儆。

四、按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又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又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又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宣告前2 條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又中華民國104 年12月17日及105年5 月27日修正之刑法,自105 年7 月1 日施行,刑法第2條第2 項、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5 項、第38條之2 第2 項、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 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爰就本案是否沒收之物析述如下:

1.就如附表編號1 、3 至8 、11、13至14、16至19、21、25至27各次犯行所竊得之現金部分,及編號24所竊得之車牌號碼000-000 號重型機車1 臺,雖均未扣案,然均為被告各次竊盜犯行之犯罪所得,業據其供明在卷,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 項前段、第3 項規定,分別於各該次罪刑項下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扣案之如附表編號8 該次犯行所竊得之Mio 行車紀錄器1 臺,為屬被告該次竊盜之犯罪所得,爰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並於該次罪刑項下宣告之。

3.至扣案機車鑰匙1 支,為被告所有,供被告犯如附表編號2、12、15、24所示犯行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陳明確,爰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之規定,於各該次罪刑項下宣告沒收。

4.未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 所示黃色牛皮紙袋1 個(內有地籍資料影本,價值10元)之犯罪所得,財產價值尚屬低微,且據被告於警詢供稱業已丟棄(見偵卷1 第3 頁),本院因認依刑法第38條之2 第2 項規定,尚無宣告沒收或追徵之必要。

5.另就如附表編號2 、12、15失竊之重型機車、編號17失竊之SAMSUNG 手機1 支、編號18失竊之CHT 廠牌衛星派遣系統機臺1 臺、編號20失竊之Mio 行車紀錄器1 臺等財物,雖均為犯罪所得,然業經實際發還被害人等,此有贓物認領保管單5 紙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車輛尋獲電腦輸入單1 紙等在卷可佐,爰均不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 條第2 項、第320 條第1 項、第3 項、第354條、第47條第1 項、第25條第2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第51條第5 款、第55條、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5 項 ,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第10條之3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呂永魁到庭執行職務。

刑事第九庭法 官 李育仁

所犯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 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丁梅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犯罪時間  │犯罪地點  │   犯罪手法   │被害人/ │證          據  │主      文  │
│    │          │          │              │告訴人  │                │            │
├──┼─────┼─────┼───────┼────┼────────┼──────┤
│ 1  │105 年3 月│臺北市○○│以路旁拾得之石│被害人  │1.被害人胡傑華10│蔡明欣竊盜,│
│    │13日18時55│區○○街○│頭,敲破被害人│胡傑華  │  5 年3 月20日警│累犯,處有期│
│    │分許      │段○○號附│胡傑華停放於該│        │  詢筆錄(見臺灣│徒刑柒月。未│
│    │          │近        │處之車牌號碼00│        │  士林地方法院檢│扣案屬於蔡明│
│    │          │          │0-000 號計程車│        │  察署105 年度偵│欣之犯罪所得│
│    │          │          │右前車窗玻璃後│        │  字第5112號偵查│新臺幣貳佰元│
│    │          │          │(毀損部分未據│        │  卷宗【下稱偵卷│沒收,如全部│
│    │          │          │告訴),竊取車│        │  1 】第4 頁至第│或一部不能沒│
│    │          │          │內現金新臺幣(│        │  5 頁反面)    │收或不宜執行│
│    │          │          │下同)200 元、│        │2.105 年3 月13日│沒收時,追徵│
│    │          │          │黃色牛皮紙袋1 │        │  18時55分許之監│其價額。    │
│    │          │          │個(內有地籍資│        │  視錄影翻拍畫面│            │
│    │          │          │料影本,價值10│        │  6 張(見偵卷1 │            │
│    │          │          │元),得手後,│        │  第6 頁至第7 頁│            │
│    │          │          │將現金花用殆盡│        │  )            │            │
│    │          │          │。            │        │3.臺北市北投區西│            │
│    │          │          │              │        │  安街195 號前車│            │
│    │          │          │              │        │  損現場照片4 張│            │
│    │          │          │              │        │  (見偵卷1 第8 │            │
│    │          │          │              │        │  頁至第9 頁)  │            │
├──┼─────┼─────┼───────┼────┼────────┼──────┤
│ 2  │105 年4 月│臺北市○○│見被害人張書程│被害人  │1.被害人張書程10│蔡明欣竊盜,│
│    │25日12時49│區○○○路│停放於該處之車│張書程  │  5 年4 月25日、│累犯,處有期│
│    │分許      │○段○○號│牌號碼000-0000│        │  27日警詢筆錄(│徒刑捌月。扣│
│    │          │          │號重型機車無人│        │  見臺灣士林地方│案之機車鑰匙│
│    │          │          │看管,即以自備│        │  法院檢察署105 │壹支沒收。  │
│    │          │          │鑰匙發動該車電│        │  年度偵字第7553│            │
│    │          │          │門後,竊取該車│        │  號偵查卷宗【下│            │
│    │          │          │離去,供己代步│        │  稱偵卷4 】第3 │            │
│    │          │          │使用。        │        │  頁至第4 頁反面│            │
│    │          │          │              │        │  )            │            │
│    │          │          │              │        │2.車牌號碼000-00│            │
│    │          │          │              │        │  00號重型機車失│            │
│    │          │          │              │        │  竊案之監視錄影│            │
│    │          │          │              │        │  翻拍畫面16張(│            │
│    │          │          │              │        │  見偵卷4 第26頁│            │
│    │          │          │              │        │  至第27頁反面、│            │
│    │          │          │              │        │  第30頁至第31頁│            │
│    │          │          │              │        │  反面)        │            │
│    │          │          │              │        │3.被害人張書程出│            │
│    │          │          │              │        │  具105 年4 月27│            │
│    │          │          │              │        │  日之贓物認領保│            │
│    │          │          │              │        │  管單1 份(見偵│            │
│    │          │          │              │        │  卷4 第34頁)  │            │
├──┼─────┼─────┼───────┼────┼────────┼──────┤
│ 3  │105 年4 月│臺北市○○│以路旁拾得之石│被害人  │1.被害人陳福長10│蔡明欣竊盜,│
│    │25日13時41│區○○路○│頭,敲破被害人│陳福長  │  5 年4 月27日警│累犯,處有期│
│    │分許      │號前停車格│陳福長停放於該│        │  詢筆錄(見偵卷│徒刑柒月。未│
│    │          │內        │處之車牌號碼00│        │  4 第5 頁至第6 │扣案屬於蔡明│
│    │          │          │0-00號計程車右│        │  頁)          │欣之犯罪所得│
│    │          │          │前車窗玻璃後(│        │2.車牌號碼000-D6│新臺幣參佰元│
│    │          │          │毀損部分未據告│        │  )車內損案之監│沒收,如全部│
│    │          │          │訴),竊取車內│        │  視錄影拍畫面12│或一部不能沒│
│    │          │          │現金300 元,得│        │  張(見偵卷4 第│收或不宜執行│
│    │          │          │手後,將現金花│        │  39頁至第41頁反│沒收時,追徵│
│    │          │          │用殆盡。      │        │  面)          │其價額。    │
├──┼─────┼─────┼───────┼────┼────────┼──────┤
│ 4  │105 年4 月│臺北市○○│以路旁拾得之石│被害人  │1.被害人曾志明10│蔡明欣竊盜,│
│    │25日13時49│區○○路○│頭,敲破被害人│曾志明  │  5 年4 月27日警│累犯,處有期│
│    │分許      │○巷內停車│曾志明停放於該│        │  詢筆錄(見偵卷│徒刑柒月。未│
│    │          │格        │處之車牌號碼00│        │  4 第7 頁至第7 │扣案屬於蔡明│
│    │          │          │0-00號計程車左│        │  頁反面)      │欣之犯罪所得│
│    │          │          │前車窗玻璃後(│        │2.車牌號碼001-H5│新臺幣拾元沒│
│    │          │          │毀損部分未據告│        │  號車內財損案之│收,如全部或│
│    │          │          │訴),竊取車內│        │  監視錄影翻拍畫│一部不能沒收│
│    │          │          │現金10元,得手│        │  面10張(見偵卷│或不宜執行沒│
│    │          │          │後,將現金花用│        │  4 第46頁至第48│收時,追徵其│
│    │          │          │殆盡。        │        │  頁)          │價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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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105 年4 月│臺北市○○│以路旁拾得之石│告訴人  │1.告訴人林添福10│蔡明欣竊盜,│
│    │25日13時49│區○○路○│頭,敲破告訴人│林添福  │  5 年4 月27日警│累犯,處有期│
│    │分許      │○巷內停車│林添福停放於該│        │  詢筆錄、105 年│徒刑柒月。未│
│    │          │格        │處之車牌號碼00│        │  7 月14日檢察事│扣案屬於蔡明│
│    │          │          │0-00號計程車左│        │  務官詢問筆錄(│欣之犯罪所得│
│    │          │          │前車窗玻璃後,│        │  見偵卷4 第8 頁│新臺幣貳拾伍│
│    │          │          │竊取車內現金25│        │  至第8 頁反面、│元沒收,如全│
│    │          │          │元,得手後,將│        │  第114 頁至第11│部或一部不能│
│    │          │          │現金花用殆盡。│        │  5 頁)        │沒收或不宜執│
│    │          │          │              │        │2.車牌號碼000-00│行沒收時,追│
│    │          │          │              │        │  號車內財損案之│徵其價額。  │
│    │          │          │              │        │  監視錄影翻拍畫│            │
│    │          │          │              │        │  面10張(見偵卷│            │
│    │          │          │              │        │  4 第53頁至第55│            │
│    │          │          │              │        │  頁反面)      │            │
├──┼─────┼─────┼───────┼────┼────────┼──────┤
│ 6  │105 年4 月│臺北市○○│以路旁拾得之石│被害人  │1.被害人方基聰10│蔡明欣竊盜,│
│    │25日13時49│區○○街○│頭,敲破被害人│方基聰  │  5 年5 月3 日警│累犯,處有期│
│    │分許      │○巷○弄底│方基聰停放於該│        │  詢筆錄(見臺灣│徒刑捌月。未│
│    │          │          │處之車牌號碼00│        │  士林地方法院檢│扣案屬於蔡明│
│    │          │          │0-00號計程車右│        │  察署105年度偵 │欣之犯罪所得│
│    │          │          │後車窗玻璃後(│        │  字第7063號偵查│新臺幣貳仟元│
│    │          │          │毀損部分未據告│        │  卷宗【下稱偵卷│沒收,如全部│
│    │          │          │訴),竊取車內│        │  3 】第14頁至第│或一部不能沒│
│    │          │          │現金2,000 元,│        │  15頁)        │收或不宜執行│
│    │          │          │得手後,將現金│        │2.105 年4 月25日│沒收時,追徵│
│    │          │          │花用殆盡。    │        │  13時49分許後之│其價額。    │
│    │          │          │              │        │  監視錄影翻面拍│            │
│    │          │          │              │        │  畫面28張(見偵│            │
│    │          │          │              │        │  卷3 第35頁至第│            │
│    │          │          │              │        │  48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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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105 年4 月│臺北市○○│以路旁拾得之石│告訴人  │1.告訴人林勝良10│蔡明欣竊盜,│
│    │25日13時59│區○○○路│頭,敲破告訴人│林勝良  │  4年4 月28日警 │累犯,處有期│
│    │分許      │○號前(復│林勝良停放於該│        │  詢筆錄(見偵卷│徒刑捌月。未│
│    │          │興高中後門│處之車牌號碼00│        │  3 第20頁至第21│扣案屬於蔡明│
│    │          │)        │0-00號計程車右│        │  頁)          │欣之犯罪所得│
│    │          │          │前車窗玻璃後,│        │2.105 年4 月25日│新臺幣參仟元│
│    │          │          │竊取車內現金3,│        │  13時49分許後之│沒收,如全部│
│    │          │          │000 元,得手後│        │  監視錄影翻面拍│或一部不能沒│
│    │          │          │,將現金花用殆│        │  畫面28張(見偵│收或不宜執行│
│    │          │          │盡。          │        │  卷3 第35頁至第│沒收時,追徵│
│    │          │          │              │        │  48頁)        │其價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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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105 年4 月│臺北市○○│以路旁拾得之石│告訴人  │1.告訴人游萬益10│蔡明欣竊盜,│
│    │25日14時1 │區○○街○│頭,敲破告訴人│游萬益  │  4年4 月25日警 │累犯,處有期│
│    │分許      │號前      │游萬益停放於該│        │  詢筆錄(見偵卷│徒刑捌月。未│
│    │          │          │處之車牌號碼00│        │  3 第23頁至第24│扣案屬於蔡明│
│    │          │          │0-00號計程車右│        │  頁)          │欣之犯罪所得│
│    │          │          │前車窗玻璃後(│        │2.105 年4 月25日│新臺幣壹仟柒│
│    │          │          │毀損部分未據告│        │  13時49分許後之│佰伍拾元沒收│
│    │          │          │訴),竊取車內│        │  監視錄影翻面拍│,如全部或一│
│    │          │          │現金1,750 元及│        │  畫面28張(見偵│部不能沒收或│
│    │          │          │MIO行車紀錄器1│        │  卷3 第35頁至第│不宜執行沒收│
│    │          │          │臺(價值3,950 │        │  48頁)        │時,追徵其價│
│    │          │          │元),得手後離│        │3.現場照片2 張(│額。扣案之MI│
│    │          │          │開現場,將現金│        │  見偵卷3 第54頁│O 行車紀錄器│
│    │          │          │花用殆盡。    │        │  )            │壹臺沒收。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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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105 年4 月│臺北市○○│以路旁拾得之石│告訴人  │1.告訴人許金財10│蔡明欣竊盜未│
│    │25日14時4 │區○○○路│頭,敲破告訴人│許金財  │  4 年4 月26日警│遂,累犯,處│
│    │分許      │○號旁    │許金財停放於該│        │  詢筆錄(見偵卷│有期徒刑陸月│
│    │          │          │處之車牌號碼00│        │  3 第29頁至第30│,如易科罰金│
│    │          │          │0-00號計程車右│        │  頁)          │,以新臺幣壹│
│    │          │          │前車窗玻璃後,│        │2.105 年4 月25日│仟元折算壹日│
│    │          │          │因車內無財物而│        │  13時49分許後之│。          │
│    │          │          │竊盜未遂。    │        │  監視錄影翻面拍│            │
│    │          │          │              │        │  畫面28張(見偵│            │
│    │          │          │              │        │  卷3 第35頁至第│            │
│    │          │          │              │        │  48頁)        │            │
│    │          │          │              │        │3.現場照片2 張(│            │
│    │          │          │              │        │  見偵卷3 第49頁│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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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105 年4 月│臺北市○○│以路旁拾得之石│告訴人  │1.告訴人粘進懷10│蔡明欣竊盜未│
│    │25日14時6 │區○○路○│頭,敲破告訴人│粘進懷  │  4 年4 月26日警│遂,累犯,處│
│    │分許      │號旁      │粘進懷停放於該│        │  詢筆錄(見偵卷│有期徒刑陸月│
│    │          │          │處之車牌號碼00│        │  3 第26頁至第27│,如易科罰金│
│    │          │          │0-00號計程車右│        │  頁)          │,以新臺幣壹│
│    │          │          │前車窗玻璃後,│        │2.105 年4 月25日│仟元折算壹日│
│    │          │          │因車內無財物而│        │  13時49分許後之│。          │
│    │          │          │竊盜未遂。    │        │  監視錄影翻面拍│            │
│    │          │          │              │        │  畫面28張(見偵│            │
│    │          │          │              │        │  卷3 第35頁至第│            │
│    │          │          │              │        │  48頁)        │            │
│    │          │          │              │        │3.現場照片2 張(│            │
│    │          │          │              │        │  見偵卷3 第51頁│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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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105 年4 月│臺北市○○│以路旁拾得之石│告訴人  │1.告訴人梁振邦10│蔡明欣竊盜,│
│    │25日14時29│區○○○段│頭,敲破告訴人│梁振邦  │  4 年4 月28日警│累犯,處有期│
│    │分許      │○巷底    │梁振邦停放於該│        │  詢筆錄(見偵卷│徒刑柒月。未│
│    │          │          │處之車牌號碼00│        │  3 第17頁至第18│扣案屬於蔡明│
│    │          │          │0-00號計程車左│        │  頁)          │欣之犯罪所得│
│    │          │          │前車窗玻璃後,│        │2.105 年4 月25日│新臺幣伍佰元│
│    │          │          │竊取車內現金50│        │  13時49分許後之│沒收,如全部│
│    │          │          │0 元,得手後,│        │  監視錄影翻面拍│或一部不能沒│
│    │          │          │將現金花用殆盡│        │  畫面28張(見偵│收或不宜執行│
│    │          │          │。            │        │  卷3 第35頁至第│沒收時,追徵│
│    │          │          │              │        │  48頁)        │其價額。    │
├──┼─────┼─────┼───────┼────┼────────┼──────┤
│ 12 │105 年4 月│臺北市○○│見告訴人楊慶雄│告訴人  │1.告訴人楊慶雄10│蔡明欣竊盜,│
│    │28日15時20│區○○路○│停放於該處之車│楊慶雄  │  4 年4 月28日、│累犯,處有期│
│    │分許      │段○○號前│牌號碼000-000 │        │  5 月1 日警詢筆│徒刑捌月。扣│
│    │          │          │號重型機車無人│        │  錄(見臺灣士林│案之機車鑰匙│
│    │          │          │看管,即以自備│        │  地方法院檢察署│壹支沒收。  │
│    │          │          │鑰匙發動該車電│        │  105 年偵字第66│            │
│    │          │          │門後,竊取該車│        │  07號偵查卷宗【│            │
│    │          │          │離去,供己代步│        │  下稱偵卷2 】第│            │
│    │          │          │使用。        │        │  17頁至第19頁反│            │
│    │          │          │              │        │  面)          │            │
│    │          │          │              │        │2.105 年4 月28日│            │
│    │          │          │              │        │  監視錄影翻拍畫│            │
│    │          │          │              │        │  面10張(見偵卷│            │
│    │          │          │              │        │  2 第28頁至第30│            │
│    │          │          │              │        │  頁)          │            │
│    │          │          │              │        │3.臺北市政府警察│            │
│    │          │          │              │        │  局車輛協尋、尋│            │
│    │          │          │              │        │  獲電腦輸入單(│            │
│    │          │          │              │        │  見偵卷2 第20頁│            │
│    │          │          │              │        │  至第21頁)    │            │
├──┼─────┼─────┼───────┼────┼────────┼──────┤
│ 13 │105 年4 月│臺北市○○│以路旁拾得之石│告訴人  │1.告訴人王明濬10│蔡明欣竊盜,│
│    │28日15時53│區○○路○│頭,敲破告訴人│王明濬  │  5 年5 月3日警 │累犯,處有期│
│    │分許      │段○○巷內│王明濬停放於該│        │  詢筆錄(見偵卷│徒刑捌月。未│
│    │          │          │處之車牌號碼00│        │  2 第23頁至第24│扣案屬於蔡明│
│    │          │          │0-00號計程車右│        │  頁)          │欣之犯罪所得│
│    │          │          │前車窗玻璃後,│        │2.105 年4 月28日│新臺幣貳仟元│
│    │          │          │竊取車內現金2,│        │  監視錄影翻拍畫│沒收,如全部│
│    │          │          │000 元,得手後│        │  面10張(見偵卷│或一部不能沒│
│    │          │          │,將現金花用殆│        │  2 第28頁至第30│收或不宜執行│
│    │          │          │盡。          │        │  頁)          │沒收時,追徵│
│    │          │          │              │        │                │其價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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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105 年4 月│臺北市○○│以路旁拾得之石│告訴人  │1.告訴人李清波10│蔡明欣竊盜,│
│    │28日16時5 │區○○路○│頭,敲破告訴人│李清波  │  5 年5 月3日警 │累犯,處有期│
│    │分許      │段○巷○號│李清波停放於該│        │  詢筆錄(見偵卷│徒刑捌月。未│
│    │          │前        │處之車牌號碼00│        │  2 第26頁至第27│扣案屬於蔡明│
│    │          │          │0-00號計程車右│        │  頁)          │欣之犯罪所得│
│    │          │          │前車窗玻璃後,│        │2.105 年4 月28日│新臺幣肆仟元│
│    │          │          │竊取車內現金4,│        │  監視錄影翻拍畫│沒收,如全部│
│    │          │          │000 元,得手後│        │  面10張(見偵卷│或一部不能沒│
│    │          │          │,將現金花用殆│        │  2 第28頁至第30│收或不宜執行│
│    │          │          │盡。          │        │  頁)          │沒收時,追徵│
│    │          │          │              │        │                │其價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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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105 年5 月│臺北市○○│見被害人林文源│被害人  │1.被害人林文源10│蔡明欣竊盜,│
│    │1 日12時25│區○○街○│停放於該處之車│林文源  │  5 年5 月1 日、│累犯,處有期│
│    │分許      │巷○弄○號│牌號碼000-000 │        │  5 月5 日警詢筆│徒刑捌月。扣│
│    │          │前        │號重型機車無人│        │  錄(見偵卷2 第│案之機車鑰匙│
│    │          │          │看管,即以自備│        │  33頁至第36頁)│壹支沒收。  │
│    │          │          │鑰匙發動該車電│        │2.105 年5 月1 日│            │
│    │          │          │門後,竊取該車│        │  12時25分許、12│            │
│    │          │          │離去。        │        │  時26分許之監視│            │
│    │          │          │              │        │  錄影翻拍畫面2 │            │
│    │          │          │              │        │  張(見偵卷2 第│            │
│    │          │          │              │        │  38頁)        │            │
│    │          │          │              │        │3.105 年5 月5 日│            │
│    │          │          │              │        │  0 時許之現場照│            │
│    │          │          │              │        │  片2 張(見偵卷│            │
│    │          │          │              │        │  2 第39頁)    │            │
│    │          │          │              │        │4.被害人林文源出│            │
│    │          │          │              │        │  具105 年5 月5 │            │
│    │          │          │              │        │  日之贓物認領保│            │
│    │          │          │              │        │  管單1 份(見偵│            │
│    │          │          │              │        │  卷2 第37頁)  │            │
├──┼─────┼─────┼───────┼────┼────────┼──────┤
│ 16 │105 年5 月│臺北市○○│以路旁拾得之石│被害人  │1.被害人張耀輝10│蔡明欣竊盜,│
│    │1 日12時28│區○○街○│頭,敲破被害人│張耀輝  │  5 年5 月3 日警│累犯,處有期│
│    │分許      │號旁      │張耀輝停放於該│        │  詢筆錄(見偵卷│徒刑柒月。未│
│    │          │          │處之車牌號碼00│        │  2 第43頁至第43│扣案屬於蔡明│
│    │          │          │0-00號計程車右│        │  頁反面)      │欣之犯罪所得│
│    │          │          │前車窗玻璃後(│        │2.105 年5 月1 日│新臺幣貳仟元│
│    │          │          │毀損部分未據告│        │  12時28、29分許│沒收,如全部│
│    │          │          │訴),竊取車內│        │  之監視錄影翻拍│或一部不能沒│
│    │          │          │現金2,000 元,│        │  畫面2 張(見偵│收或不宜執行│
│    │          │          │得手後,將現金│        │  卷2 第45頁)  │沒收時,追徵│
│    │          │          │花用殆盡。    │        │                │其價額。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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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105 年5 月│臺北市○○│以路旁拾得之石│被害人  │1.被害人鄭聖誕10│蔡明欣竊盜,│
│    │1 日12時50│區○路○段│頭,敲破被害人│鄭聖誕  │  5 年5 月3 日、│累犯,處有期│
│    │分許      │○○號旁  │鄭聖誕停放於該│        │  5 月6 日警詢筆│徒刑捌月。未│
│    │          │          │處之車牌號碼00│        │  錄(見偵卷2 第│扣案屬於蔡明│
│    │          │          │0-00號計程車右│        │  49頁至第50頁、│欣之犯罪所得│
│    │          │          │前車窗玻璃後(│        │  第第163 頁至第│新臺幣肆仟元│
│    │          │          │毀損部分未據告│        │  163頁反面)   │沒收,如全部│
│    │          │          │訴),竊取車內│        │2.105 年5 月1 日│或一部不能沒│
│    │          │          │現金4,000 元及│        │  12時49、50分許│收或不宜執行│
│    │          │          │SAMSUNG 手機1 │        │  之監視錄影翻拍│沒收時,追徵│
│    │          │          │支,得手後,將│        │  畫面2 張(見偵│其價額。    │
│    │          │          │現金花用殆盡。│        │  卷2 第52頁)  │            │
│    │          │          │              │        │3.被害人鄭聖誕出│            │
│    │          │          │              │        │  具105 年5 月6 │            │
│    │          │          │              │        │  日之贓物認領保│            │
│    │          │          │              │        │  管單1 份(見偵│            │
│    │          │          │              │        │  卷2 第164 頁)│            │
├──┼─────┼─────┼───────┼────┼────────┼──────┤
│ 18 │105 年5 月│臺北市○○│以路旁拾得之石│告訴人  │1.告訴人廖書麟10│蔡明欣竊盜,│
│    │1 日13時2 │區○○路○│頭,敲破告訴人│廖書麟  │  5 年5 月3 日、│累犯,處有期│
│    │分許      │段○○巷○│廖書麟停放於該│        │  5 月5 日警詢筆│徒刑捌月。未│
│    │          │號斜對面  │處之車牌號碼00│        │  錄(見偵卷2 第│扣案屬於蔡明│
│    │          │          │0-00號計程車右│        │  61頁至第62頁、│欣之犯罪所得│
│    │          │          │前車窗玻璃後,│        │  第第161 頁至第│新臺幣貳仟元│
│    │          │          │竊取車內現金2,│        │  161 頁反面)  │沒收,如全部│
│    │          │          │000 元及CHT 廠│        │2.105 年5 月1 日│或一部不能沒│
│    │          │          │牌衛星派遣系統│        │  13時、13時4 分│收或不宜執行│
│    │          │          │機臺1 臺,得手│        │  許之監視錄影翻│沒收時,追徵│
│    │          │          │後,將現金花用│        │  拍畫面2 張(偵│其價額。    │
│    │          │          │殆盡。        │        │  卷2 第56頁、第│            │
│    │          │          │              │        │  58頁)        │            │
│    │          │          │              │        │3.臺北市○○區○│            │
│    │          │          │              │        │  ○路○段○○巷│            │
│    │          │          │              │        │  內現場片3 張(│            │
│    │          │          │              │        │  見偵卷2 第56頁│            │
│    │          │          │              │        │  至第57頁)    │            │
│    │          │          │              │        │4.告訴人廖書麟出│            │
│    │          │          │              │        │  具105 年5 月5 │            │
│    │          │          │              │        │  日贓物認領保管│            │
│    │          │          │              │        │  單(見偵卷2 第│            │
│    │          │          │              │        │  162頁)       │            │
├──┼─────┼─────┼───────┼────┼────────┼──────┤
│ 19 │105 年5 月│臺北市○○│以路旁拾得之石│告訴人  │1.告訴人顏坤忠10│蔡明欣竊盜,│
│    │1 日13時4 │區○○路○│頭,敲破告訴人│顏坤忠  │  5 年5 月3 日警│累犯,處有期│
│    │分許      │段○○巷○│顏坤忠停放於該│        │  詢筆錄(見偵卷│徒刑捌月。未│
│    │          │號對面    │處之車牌號碼00│        │  2 第64頁至第64│扣案屬於蔡明│
│    │          │          │0-00號計程車右│        │  頁反面)      │欣之犯罪所得│
│    │          │          │前車窗玻璃後,│        │2.105 年5 月1 日│新臺幣貳仟元│
│    │          │          │竊取車內現金2,│        │  13時、13時4 分│沒收,如全部│
│    │          │          │000 元,得手後│        │  許之監視錄影翻│或一部不能沒│
│    │          │          │,將現金花用殆│        │  拍畫面2 張(偵│收或不宜執行│
│    │          │          │盡。          │        │  卷2 第56頁、第│沒收時,追徵│
│    │          │          │              │        │  58頁)        │其價額。    │
│    │          │          │              │        │3.臺北市○○區○│            │
│    │          │          │              │        │  ○路○段○○巷│            │
│    │          │          │              │        │  內現場片3 張(│            │
│    │          │          │              │        │  見偵卷2 第56頁│            │
│    │          │          │              │        │  至第57頁)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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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105 年5 月│臺北市○○│以路旁拾得之石│告訴人  │1.告訴人鄭勝輝10│蔡明欣竊盜,│
│    │1 日13時6 │區○○路○│頭,敲破告訴人│鄭勝輝  │  5 年5 月4 日、│累犯,處有期│
│    │分許      │段○○巷內│鄭勝輝停放於該│        │  5 月5 日警詢筆│徒刑捌月。  │
│    │          │          │處之車牌號碼  │        │  錄、105 年7 月│            │
│    │          │          │000-000 號計程│        │  14日檢察事務官│            │
│    │          │          │車右前車窗玻璃│        │  詢問筆錄(見偵│            │
│    │          │          │後(毀損部分未│        │  卷2 第66頁至第│            │
│    │          │          │據告訴),竊取│        │  67頁、第159 頁│            │
│    │          │          │車內Mio 行車紀│        │  至第159 頁反面│            │
│    │          │          │錄器1 臺,得手│        │  、第194 頁至第│            │
│    │          │          │後,離開現場。│        │  195 頁)      │            │
│    │          │          │              │        │2.105 年5 月1 日│            │
│    │          │          │              │        │  13時6 分許、13│            │
│    │          │          │              │        │  時10分許之監視│            │
│    │          │          │              │        │  錄影翻拍畫面2 │            │
│    │          │          │              │        │  張(見偵卷2第 │            │
│    │          │          │              │        │  58頁至第59頁)│            │
│    │          │          │              │        │3.告訴人鄭勝輝出│            │
│    │          │          │              │        │  具105 年5 月5 │            │
│    │          │          │              │        │  日贓物認領保管│            │
│    │          │          │              │        │  單(見偵卷2第 │            │
│    │          │          │              │        │  160頁)       │            │
├──┼─────┼─────┼───────┼────┼────────┼──────┤
│ 21 │105 年5 月│臺北市○○│以路旁拾得之石│告訴人  │1.告訴人黃福豪10│蔡明欣竊盜,│
│    │1 日13時11│區○○路○│頭,敲破告訴人│黃福豪  │  5 年5 月3 日警│累犯,處有期│
│    │分許      │段康寧抽水│黃福豪停放於該│        │  詢筆錄、105 年│徒刑捌月。未│
│    │          │站旁      │處之車牌號碼00│        │  7 月14日檢察事│扣案屬於蔡明│
│    │          │          │0-00號計程車右│        │  務官詢問筆錄(│欣之犯罪所得│
│    │          │          │前車窗玻璃後,│        │  見偵卷2 第69頁│新臺幣貳仟元│
│    │          │          │竊取車內現金2,│        │  至第70頁、第20│沒收,如全部│
│    │          │          │000 元,得手後│        │  2 頁至第203頁 │或一部不能沒│
│    │          │          │,將現金花用殆│        │  )            │收或不宜執行│
│    │          │          │盡。          │        │2.105 年5 月1日 │沒收時,追徵│
│    │          │          │              │        │  日13時11分許後│其價額。    │
│    │          │          │              │        │  之監視錄影翻拍│            │
│    │          │          │              │        │  畫面3 張(見偵│            │
│    │          │          │              │        │  卷2 第59頁至第│            │
│    │          │          │              │        │  60頁 )       │            │
│    │          │          │              │        │                │            │
├──┼─────┼─────┼───────┼────┼────────┼──────┤
│ 22 │105 年5 月│臺北市○○│以路旁拾得之石│告訴人  │1.告訴人陳虔王10│蔡明欣竊盜未│
│    │1 日13時13│區○○路○│頭,敲破告訴人│陳虔王  │  5 年5 月3 日警│遂,累犯,處│
│    │分許      │段康寧抽水│陳虔王停放於該│        │  詢筆錄、105 年│有期徒刑陸月│
│    │          │站旁      │處之車牌號碼00│        │  7 月14日檢察事│,如易科罰金│
│    │          │          │-000號計程車右│        │  務官詢問筆錄(│,以新臺幣壹│
│    │          │          │前車窗玻璃後,│        │  見偵卷2 第72頁│仟元折算壹日│
│    │          │          │因車內無財物而│        │  至第73頁、第19│。          │
│    │          │          │竊盜未遂。    │        │  8 頁至第199 頁│            │
│    │          │          │              │        │  )            │            │
│    │          │          │              │        │2.105 年5 月1日 │            │
│    │          │          │              │        │  日13時11分許後│            │
│    │          │          │              │        │  之監視錄影翻拍│            │
│    │          │          │              │        │  畫面3 張(見偵│            │
│    │          │          │              │        │  卷2 第59頁至第│            │
│    │          │          │              │        │  60頁 )       │            │
├──┼─────┼─────┼───────┼────┼────────┼──────┤
│ 23 │105 年5 月│臺北市○○│以路旁拾得之石│告訴人  │1.告訴人蔡東明10│蔡明欣竊盜未│
│    │1 日13時15│區○○路○│頭,敲破告訴人│蔡東明  │  5 年5 月3 日警│遂,累犯,處│
│    │分許      │段康寧抽水│蔡東明停放於該│        │  詢筆錄(見偵卷│有期徒刑陸月│
│    │          │站旁      │處之車牌號碼00│        │  2 第75頁至第76│,如易科罰金│
│    │          │          │0-00號計程車右│        │  頁)          │,以新臺幣壹│
│    │          │          │後車窗玻璃後,│        │2.105 年5 月1日 │仟元折算壹日│
│    │          │          │因車內無財物而│        │  日13時11分許後│。          │
│    │          │          │竊盜未遂。    │        │  之監視錄影翻拍│            │
│    │          │          │              │        │  畫面3 張(見偵│            │
│    │          │          │              │        │  卷2 第59頁至第│            │
│    │          │          │              │        │  60頁)        │            │
├──┼─────┼─────┼───────┼────┼────────┼──────┤
│ 24 │105 年5 月│臺北市○○│見被害人羅增賢│被害人  │1.被害人羅增賢10│蔡明欣竊盜,│
│    │8 日18時16│區○○路○│停放於該處之車│羅增賢  │  5 年5 月9 日警│累犯,處有期│
│    │分許      │段○○巷  │牌號碼000-000 │        │  詢筆錄、7 月14│徒刑捌月。未│
│    │          │          │號重型機車無人│        │  日檢察事務官詢│扣案屬於蔡明│
│    │          │          │看管,即以自備│        │  問筆錄(見臺灣│欣之犯罪所得│
│    │          │          │鑰匙發動該車電│        │  士林地方法院檢│車牌號碼000-│
│    │          │          │門後,竊取該車│        │  察署105 年度偵│371 號重型機│
│    │          │          │離去,供己代步│        │  字第8340號偵查│車壹臺沒收,│
│    │          │          │使用。        │        │  卷宗【下稱偵卷│於全部或一部│
│    │          │          │              │        │  7 】第4 頁至第│不能沒收或不│
│    │          │          │              │        │  4 頁反面、第76│宜執行沒收時│
│    │          │          │              │        │  頁至第77頁)  │,追徵其價額│
│    │          │          │              │        │2.車牌號碼000-00│。扣案之機車│
│    │          │          │              │        │  1 重型機車失竊│鑰匙壹支沒收│
│    │          │          │              │        │  案之監視錄影翻│。          │
│    │          │          │              │        │  拍畫面19份(見│            │
│    │          │          │              │        │  卷7 第7 頁至第│            │
│    │          │          │              │        │  11頁)        │            │
├──┼─────┼─────┼───────┼────┼────────┼──────┤
│ 25 │105 年5 月│臺北市○○│以路旁拾得之石│被害人  │1.被害人簡天來10│蔡明欣竊盜,│
│    │8 日19時許│區○○○路│頭,敲破被害人│簡天來  │  5 年5 月8 日警│累犯,處有期│
│    │          │○段○○之│簡天來停放於該│        │  詢筆錄、7 月14│徒刑捌月。未│
│    │          │○號前    │處之車牌號碼00│        │  日檢察事務官詢│扣案屬於蔡明│
│    │          │          │0-000 號計程車│        │  問筆錄(見臺灣│欣之犯罪所得│
│    │          │          │右前車窗玻璃後│        │  士林地方法院檢│新臺幣參仟元│
│    │          │          │(毀損部分未據│        │  察署105 年度偵│沒收,如全部│
│    │          │          │告訴),竊取車│        │  字第8341號偵查│或一部不能沒│
│    │          │          │內現金3,000 元│        │  卷宗【下稱偵卷│收或不宜執行│
│    │          │          │,得手後,將現│        │  8 】第5 頁至第│沒收時,追徵│
│    │          │          │金花用殆盡。  │        │  5 頁反面、第85│其價額。    │
│    │          │          │              │        │  頁至第86頁)  │            │
│    │          │          │              │        │2.臺北市○○區○│            │
│    │          │          │              │        │  ○○路○段○○│            │
│    │          │          │              │        │  之○號現場監視│            │
│    │          │          │              │        │  錄影翻拍畫面5 │            │
│    │          │          │              │        │  張(見偵卷8 第│            │
│    │          │          │              │        │  7至9頁)      │            │
│    │          │          │              │        │                │            │
├──┼─────┼─────┼───────┼────┼────────┼──────┤
│ 26 │105 年5 月│臺北市○○│以路旁拾得之石│告訴人  │1.告訴人盧文川10│蔡明欣竊盜,│
│    │25日0 時41│區○○○路│頭,敲破告訴人│盧文川  │  5 年5 月31日警│累犯,處有期│
│    │分許      │○段○○巷│盧文川停放於該│        │  詢筆錄、7 月14│徒刑捌月。未│
│    │          │○○號前  │處之車牌號碼00│        │  日檢察事務官詢│扣案屬於蔡明│
│    │          │          │0-00號計程車右│        │  問筆錄(見臺灣│欣之犯罪所得│
│    │          │          │前車窗玻璃後,│        │  士林地方法院檢│新臺幣參仟元│
│    │          │          │竊取車內現金3,│        │  察署105 年度偵│沒收,如全部│
│    │          │          │000 元,得手後│        │  字第8290號偵查│或一部不能沒│
│    │          │          │,將現金花用殆│        │  卷宗【下稱偵卷│收或不宜執行│
│    │          │          │盡。          │        │  5 】第4 頁至第│沒收時,追徵│
│    │          │          │              │        │  5 頁、第80頁至│其價額。    │
│    │          │          │              │        │  第81頁)      │            │
│    │          │          │              │        │2.車牌號碼000-00│            │
│    │          │          │              │        │  號車內財損案之│            │
│    │          │          │              │        │  監視錄影翻拍畫│            │
│    │          │          │              │        │  面11份(見偵卷│            │
│    │          │          │              │        │  5 第8 頁至第11│            │
│    │          │          │              │        │  頁)          │            │
├──┼─────┼─────┼───────┼────┼────────┼──────┤
│ 27 │105 年5 月│臺北市○○│以路旁拾得之石│告訴人  │1.告訴人施水平10│蔡明欣竊盜,│
│    │25日5 時許│區○○街○│頭,敲破告訴人│施水平  │  5 年5 月30日警│累犯,處有期│
│    │          │○巷○弄○│施水平停放於該│        │  詢筆錄(見臺灣│徒刑捌月。未│
│    │          │號對面    │處之車牌號碼00│        │  士林地方法院檢│扣案屬於蔡明│
│    │          │          │0-00號計程車右│        │  察署105 年度偵│欣之犯罪所得│
│    │          │          │前車窗玻璃後(│        │  字第8291號偵查│新臺幣壹仟陸│
│    │          │          │毀損部分未據告│        │  卷宗【下稱偵卷│佰元沒收,如│
│    │          │          │訴),竊取車內│        │  6 】第7 頁至第│全部或一部不│
│    │          │          │現金1,600 元,│        │  8 頁)        │能沒收或不宜│
│    │          │          │得手後,將現金│        │2.臺北市○○區○│執行沒收時,│
│    │          │          │花用殆盡。    │        │  ○街○○巷○弄│追徵其價額。│
│    │          │          │              │        │  號現場監視影翻│            │
│    │          │          │              │        │  拍畫面26張(見│            │
│    │          │          │              │        │  偵卷6 第11頁至│            │
│    │          │          │              │        │  第17頁)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審易字第2054號於民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