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訴字第2469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上訴字第246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徐偉桓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105 年度上訴字第2469號,中華民國105 年10月17日所為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徐偉桓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部分,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或刑法第320 條、第321 條之竊盜罪,第335 條、第336 條第2 項之侵占罪,第339 條、第341 條之詐欺罪,第342 條之背信罪,第346 條之恐嚇罪,第349 條第1 項之贓物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76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徐偉桓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於105 年10月17日判決駁回上訴在案。茲被告徐偉桓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因被告徐偉桓未表明僅就其中一罪上訴,視為全部上訴,惟被告徐偉桓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之法定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依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款規定,不得上訴第三審法院,故被告徐偉桓關於此部分之上訴,為法律所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至於被告徐偉桓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部分,本院待卷證齊全後,再送最高法院審理,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