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訴字第2889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上訴字第288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江柏毅
- 選任辯護人
- 黃重鋼律師
林詠嵐律師
林蔚名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6年2月23日所為第二審判決(105年度上訴字第2889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關於強制罪部分之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最重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或刑法第320條、第321條之竊盜罪,第335條、第336條第2項之侵占罪,第339條、第341條之詐欺罪,第342條之背信罪,第346條之恐嚇罪,第349條第1項之贓物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76條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即被告江柏毅就本案所犯關於刑法第304條第1項之強制罪部分,係上揭所列各罪之一,茲上訴人對本院就本件所為之第二審判決之該部分,向第三審法院上訴,顯屬違背上開規定,爰依同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蔡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