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訴字第2899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上訴字第2899號
- 上訴人
- 許倫凱
- 即被告
- 選任辯護人
- 鄭敦宇 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3月23日本院第二審判決(105年度上訴字第2899號)提起上訴,裁定如下:
主文
許倫凱犯詐欺取財罪部分,上訴駁回。
理由
一、最重本刑 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或刑法第320條、第 321條竊盜罪;第335條、第336條第2項侵占罪;第339條、第341條詐欺罪;第342條背信罪;第346條恐嚇罪與第349條第1項贓物罪案件,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76條明文規定。
二、被告許倫凱對本院105年度上訴字第 2899號第二審判決犯詐欺取財罪部分,提起第三審上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張惠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