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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訴字第2899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4 月 21 日

法官張惠立吳定亞郭豫珍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上訴字第2899號

上訴人
許倫凱
即被告
選任辯護人
鄭敦宇 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3月23日本院第二審判決(105年度上訴字第2899號)提起上訴,裁定如下:

主文

許倫凱犯詐欺取財罪部分,上訴駁回。

理由

一、最重本刑 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或刑法第320條、第 321條竊盜罪;第335條、第336條第2項侵占罪;第339條、第341條詐欺罪;第342條背信罪;第346條恐嚇罪與第349條第1項贓物罪案件,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76條明文規定。

二、被告許倫凱對本院105年度上訴字第 2899號第二審判決犯詐欺取財罪部分,提起第三審上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張惠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1 日

法 官 吳定亞

法 官 郭豫珍

書記官 陳采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訴字第2899號於民國 106 年 04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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