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533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許倫凱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3年度執聲字第10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許倫凱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倫凱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且按刑罰之科處,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考量人之生命有限,刑罰對被告造成之痛苦程度,係以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而非等比方式增加,如以實質累加方式執行,刑責恐將偏重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故透過定應執行刑,採限制加重原則,授權法官綜合斟酌被告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各罪彼此間之關聯性(例如數罪犯罪時間、空間、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數罪所反應被告人格特性與傾向、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妥適裁量最終具體應實現之刑罰,以符罪責相當之要求。因此,法院於酌定執行刑時,應體察法律恤刑之目的,為妥適之裁量,俾符合實質平等原則(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626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受刑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經本院花蓮分院、本院臺中分院、本院臺南分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該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因附表編號7至17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在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罪於民國105年8月22日確定日期之前,符合數罪併罰之規定。再者,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至6、16至17所示之罪,屬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7至15所示之罪,則屬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原不得合併定應執行刑,因受刑人業已請求檢察官就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合併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定刑聲請切結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9頁),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從而,檢察官就附表所示各編號之罪向本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㈡爰審酌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至10為詐欺取財罪、編號11為偽造有價證券罪、編號12至14為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編號15為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編號16、17為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之侵害法益、罪質、犯罪時間之間隔;另審酌受刑人所涉10次詐欺取財罪、4次非法清理廢棄物罪及2次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之犯罪目的與行為態樣相類,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倘以實質累加方式執行,刑責恐將偏重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復考量附表編號1至6、7至8、9至11、12至14、16至17所示之罪曾經法院分別以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1年1月、4年8月、4年、6月,以及受刑人犯罪所反映之人格特質,參酌上揭最高法院裁定意旨,並考量定刑之外部性、內部性界限、刑罰經濟及恤刑之目的、行為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行為人之人格、各罪間之關係(侵害法益、罪質異同、時空密接及獨立程度)及受刑人對本件定應執行刑表示無意見等語(詳見本院卷第579頁之定應執行刑案件陳述意見查詢表)等一切情狀,本於罪責相當性之要求與公平、比例等原則,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㈢至於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罪刑雖已執行完畢,惟該已執行部分乃由檢察官將來指揮執行時予以扣除,不影響本件定執行刑。
㈣另附表編號12至14所示之罪,有關定應執行罰金新臺幣60萬元部分,既無刑法第51條第7款所謂宣告多數罰金之情形,即應併予執行,不生定應執行刑之問題,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犯 罪 日 期 98年9月1日 98年9月10日 98年9月10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4299號、100年度偵字第2560號、101年度偵字第4053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4299號、100年度偵字第2560號、101年度偵字第4053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4299號、100年度偵字第2560號、101年度偵字第4053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案 號 104年度上更(一)字第3號 104年度上更(一)字第3號 104年度上更(一)字第3號 判決日期 105年7月26日 105年7月26日 105年7月26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同上 同上 同上 案 號 同上 同上 同上 判決確定日 期 105年8月22日 105年8月22日 105年8月22日 備註 ⒈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以104年度上更(一)字第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並於105年11月22日因徒刑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⒉附表編號7至8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5年度上訴字第289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 ⒊附表編號9至11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5年度上訴字第105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8月確定。 ⒋附表編號12至14所示之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3年度上訴字第1809號、第1822號、第182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併科罰金新臺幣60萬元確定。 ⒌附表編號16至17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5年度上訴字第289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 編 號 4 5 6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5月 犯 罪 日 期 98年9月10日 98年9月16日 98年9月16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4299號、100年度偵字第2560號、101年度偵字第4053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4299號、100年度偵字第2560號、101年度偵字第4053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4299號、100年度偵字第2560號、101年度偵字第4053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案 號 104年度上更(一)字第3號 104年度上更(一)字第3號 104年度上更(一)字第3號 判決日期 105年7月26日 105年7月26日 105年7月26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同上 同上 同上 案 號 同上 同上 同上 判決確定 日 期 105年8月22日 105年8月22日 105年8月22日 備註 ⒈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以104年度上更(一)字第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並於105年11月22日因徒刑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⒉附表編號7至8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5年度上訴字第289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 ⒊附表編號9至11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5年度上訴字第105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8月確定。 ⒋附表編號12至14所示之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3年度上訴字第1809號、第1822號、第182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併科罰金新臺幣60萬元確定。 ⒌附表編號16至17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5年度上訴字第289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 編 號 7 8 9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 罪 日 期 96年7月15日至同年月31日 96年12月15日 100年2月14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調偵字第1785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調偵字第1785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調偵字第399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案 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2899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2899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1054號 判決日期 106年3月23日 106年3月23日 105年8月30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同上 同上 最高法院 案 號 同上 同上 106年度台上字第2291號 判決確定 日 期 同上 同上 106年7月20日 備註 ⒈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以104年度上更(一)字第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並於105年11月22日因徒刑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⒉附表編號7至8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5年度上訴字第289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 ⒊附表編號9至11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5年度上訴字第105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8月確定。 ⒋附表編號12至14所示之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3年度上訴字第1809號、第1822號、第182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併科罰金新臺幣60萬元確定。 ⒌附表編號16至17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5年度上訴字第289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 編 號 10 11 12 罪 名 詐欺 偽造有價證券 廢棄物清理法 宣告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3年6月 有期徒刑2年8月,併科罰 金新臺幣30萬元 犯 罪 日 期 100年3月7日 100年3月8日至同年月15 日 99年12月(聲請書附表誤載為「99年12月底」,應予更正)至100年2月8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調偵字第399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調偵字第399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9914號、102年度偵字第633號、第701號、第2521號、第2996號、第3460號、第3485號、第3530號、第3898號、第3916號、第4000號、第4197號、第4312號、第4319號、第4390號、第4401號、第4409號、第4416號、第4419號、103年度蒞追字第2號、103年度偵字第9132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本院 本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1054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1054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1809號、第1822號 、第1823號 判決日期 105年8月30日 105年8月30日 105年2月18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6年度台上字第2291號 106年度台上字第2291號 106年度台上字第637號 判決確定 日 期 106年7月20日 106年7月20日 106年8月24日 備註 ⒈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以104年度上更(一)字第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並於105年11月22日因徒刑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⒉附表編號7至8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5年度上訴字第289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 ⒊附表編號9至11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5年度上訴字第105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8月確定。 ⒋附表編號12至14所示之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3年度上訴字第1809號、第1822號、第182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併科罰金新臺幣60萬元確定。 ⒌附表編號16至17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5年度上訴字第289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 編 號 13 14 15 罪 名 廢棄物清理法 廢棄物清理法 廢棄物清理法 宣告刑 有期徒刑2年6月,併科罰 金新臺幣30萬元 有期徒刑2年1月,併科罰 金新臺幣30萬元 有期徒刑2年2月 犯 罪 日 期 100年10月21日至101年2 月13日 101年10月17日至同年12 月2日 101年3月31日至同年5月2 6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9914號、102年度偵字第633號、第701號、第2521號、第2996號、第3460號、第3485號、第3530號、第3898號、第3916號、第4000號、第4197號、第4312號、第4319號、第4390號、第4401號、第4409號、第4416號、第4419號、103年度蒞追字第2號、103年度偵字第9132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9914號、102年度偵字第633號、第701號、第2521號、第2996號、第3460號、第3485號、第3530號、第3898號、第3916號、第4000號、第4197號、第4312號、第4319號、第4390號、第4401號、第4409號、第4416號、第4419號、103年度蒞追字第2號、103年度偵字第9132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偵字第2495、2766、3048、3333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案 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1809號、第1822號 、第1823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1809號、第1822號 、第1823號 104年度上更(一)字第15號 判決日期 105年2月18日 105年2月18日 106年1月24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6年度台上字第637號 106年度台上字第637號 106年度台上字第3132號 判決確定日 期 106年8月24日 106年8月24日 107年1月18日 備註 ⒈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以104年度上更(一)字第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並於105年11月22日因徒刑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⒉附表編號7至8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5年度上訴字第289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 ⒊附表編號9至11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5年度上訴字第105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8月確定。 ⒋附表編號12至14所示之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3年度上訴字第1809號、第1822號、第182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併科罰金新臺幣60萬元確定。 ⒌附表編號16至17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5年度上訴字第289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 編 號 16 17 以下空白 罪 名 偽造文書 偽造文書 宣告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 96年8月16日 96年9月27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調偵字第1785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調偵字第1785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本院 本院 案 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2899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2899號 判決日期 106年3月23日 106年3月23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7年度台上字第49號 107年度台上字第49號 判決確定日 期 107年3月22日 107年3月22日 備註 ⒈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以104年度上更(一)字第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並於105年11月22日因徒刑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⒉附表編號7至8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5年度上訴字第289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 ⒊附表編號9至11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5年度上訴字第105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8月確定。 ⒋附表編號12至14所示之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3年度上訴字第1809號、第1822號、第182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併科罰金新臺幣60萬元確定。 ⒌附表編號16至17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5年度上訴字第289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