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訴字第3030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上訴字第303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蔡侑志
- 選任辯護人
- 劉冠頤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劉世興律師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劉新柏
- 選任辯護人
- 胡倉豪律師
徐紹維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蔡侑志、劉新柏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一○六年五月七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蔡侑志、劉新柏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司法院釋字第665號解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5年12月7日執行羈押、106年3月7日延長羈押,2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經查,被告蔡侑志、劉新柏所涉販賣第三級毒品罪,係 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並經本院各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 8年、7 年在案。衡之常情,遭判處重刑者常伴有逃亡之高度可能,被告 2人既經法院判處重刑,自有相當理由認其有逃亡之可能。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且為確保日後審判進行及刑之執行,均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性,應自106年5月 7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