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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訴字第81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25 日

法官鄭水銓潘長生劉方慈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上訴字第8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梁碧珠

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本院105年度上訴字第81號,中華民國105年3月30日第二審判決(原審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審訴字第1243號,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緝字第1511、1512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梁碧珠所犯業務侵占罪(貳罪)部分,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最重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或刑法第320條、第321條之竊盜罪,第335條、第336條第2項之侵占罪,第339條、第341條之詐欺罪,第342條之背信罪,第346條之恐嚇罪,第349條第2項之贓物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384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梁碧珠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30日以105年度上訴字第81號判決在案。茲因被告不服,就判決之全部提起上訴,惟其中上訴人所犯之刑法第336條第2項業務侵占罪(2罪),均為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3款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案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所為此部分之第二審判決,向第三審法院提起上訴,顯屬違背上開規定,為法律上所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5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水銓

法 官 潘長生

法 官 劉方慈

書記官 嚴昌榮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訴字第81號於民國 105 年 05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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