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26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26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簡鴻宇
上列受刑人因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簡鴻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簡鴻宇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詐欺等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上更㈠字第176號判決判處詐欺得利部分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違反廢棄物清理法部分,有期徒刑1年2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再經最高法院以102年度台上字第2000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詐欺得利部分不得上訴第三審)。受刑人於民國104年4月2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年1月1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於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5年1月15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