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804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2804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林聖修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5年度執聲字第11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聖修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伍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聖修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經查:受刑人林聖修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所犯附表編號2-4所示之罪,並經本院以104年度上訴字第474號裁判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3年8月,各有該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參。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