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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804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14 日

法官王梅英陳如玲簡志龍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2804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林聖修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5年度執聲字第11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聖修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伍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聖修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經查:受刑人林聖修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所犯附表編號2-4所示之罪,並經本院以104年度上訴字第474號裁判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3年8月,各有該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參。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梅英

法 官 陳如玲

法 官 簡志龍

書記官 胡明怡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804號於民國 105 年 09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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