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864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2864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吳源德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 年執聲付字第12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源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源德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上訴字第2082號判處有期徒刑3 年,並經最高法院以104 年度台上字第26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民國104 年2 月2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 年9 月1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5 年9 月10日法授矯字第10501081961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 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