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0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866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13 日

法官高玉舜汪怡君陳明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2866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林耀福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執聲付字第12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耀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耀福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上訴字第3729號刑事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6月,並經最高法院以101 年度台上字第2741號刑事判決確定;又因詐欺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9年度審簡字第434 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緩刑2年,嗣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1年撤緩字第110號刑事裁定撤銷緩刑宣告確定。於民國101年6月2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年9月1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5年9月10日法授矯字第10501738801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 件(核准假釋文號:法務部矯正署105年9月10日法授矯字第10501738800 號),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高玉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3 日

法 官 汪怡君

法 官 陳明偉

書記官 彭威翔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866號於民國 105 年 09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