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字第462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462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張榮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執聲字第195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榮華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榮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㈠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受刑人張榮華犯如附表編號3至編號9所示各罪行為後,刑法第50條已於民國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並於同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業經修正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第1項)、「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第2項)。則依修正後規定,對於裁判前所犯數罪存有該條第1項但書各款所列情形,除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外,已不得併合處罰之。又適用修正前刑法第50條定應執行刑時,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第679號解釋意旨,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則如受刑人所犯之數罪中有原得易科罰金之罪,及兼有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時,定其應執行刑結果,原可易科罰金之刑,將因此亦不得易科罰金,則所定應執行刑是否可以易科罰金,將繫乎合併定執行刑之各罪是否均得易科罰金而產生不同之結果。依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於裁判前所犯數罪兼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時,其是否依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刑,繫乎受刑人之請求與否,而非不問受刑人之利益與意願,一律併合處罰之;再參以依修正前規定,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案件,法院若無違反法律外部性、內部性界限,依其自由裁量權限下所量定之刑,不得任意指為違法,則其定應執行刑之結果,未必使受刑人之刑期有所大幅減免,反而剝奪受刑人原得易刑處分之利益。是依上開比較結果,應以修正後之規定較有利於本件受刑人,應適用修正後之刑法第50條規定。
㈡再者,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參照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33號判決意旨)。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先後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本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有各該判決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其中附表編號1、編號3所示之罪,係屬得易科罰金之罪,編號2、編號4至編號9所示之罪,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依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規定,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除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外,不得依第51條規定併合處罰。而本件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就附表編號1、編號3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編號2、編號4至編號9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於101年11月27日簽署之定刑聲請切結書(本院卷第4頁)在卷可稽;因此檢察官聲請就附表各罪所示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其聲請認為正當,並參酌上開各罪宣告刑之有期徒刑總和上限、各刑中最長期,及附表編號1、2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附表編號4至編號9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各情,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3 │ ├────────┼───────────┼───────────┼──────────┤ │ 罪 名 │ 施用第二級毒品 │ 公共危險 │ 幫助施用第二級毒品│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 │ │ │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 │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 │ │1日 │ │折算1日 │ ├────────┼───────────┼───────────┼──────────┤ │ 犯 罪 日 期 │102年10月12日 │102年11月19日 │101年5月11日 │ ├────────┼───────────┼───────────┼──────────┤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 │ 起 訴 案 號 │102年度毒偵字第8013號 │103年度調偵字第946號 │署103年度偵字第9324 │ │ │ │ │號 │ ├───┬────┼───────────┼───────────┼──────────┤ │ 最 │法 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 後 ├────┼───────────┼───────────┼──────────┤ │ 事 │案 號│103年度簡字第558號 │103年度審交訴字第73號 │104年度上訴字第1072 │ │ 實 │ │ │ │號 │ │ 審 ├────┼───────────┼───────────┼──────────┤ │ │判決日期│103年2月10日 │103年7月9日 │104年7月21日 │ ├───┼────┼───────────┼───────────┼──────────┤ │ │法 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 確 ├────┼───────────┼───────────┼──────────┤ │ 定 │案 號│103年度簡字第558號 │103年度交上訴字第149號│104年度上訴字第1072 │ │ 判 │ │ │(程序判決駁回上訴) │號 │ │ 決 ├────┼───────────┼───────────┼──────────┤ │ │判 決│103年3月15日 │103年11月29日 │104年7月21日 │ │ │確定日期│ │ │ │ ├───┴────┼───────────┼───────────┼──────────┤ │ │附表編號1、編號2所示之│附表編號1、編號2所示之│ │ │ │罪所處之刑,經臺灣新北│罪所處之刑,經臺灣新北│ │ │ 備 註 │地方法院於104年3月30日│地方法院於104年3月30日│ │ │ │以104年度聲字第1109號 │以104年度聲字第1109號 │ │ │ │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 │ │ │月確定。 │月確定。 │ │ └────────┴───────────┴───────────┴──────────┘ ┌────────┬───────────┬───────────┬───────────┐ │ 編 號 │ 4 │ 5 │ 6 │ ├────────┼───────────┼───────────┼───────────┤ │ 罪 名 │販賣第二級毒品 │ 販賣第二級毒品 │ 販賣第二級毒品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年9月 │ 有期徒刑7年4月 │ 有期徒刑7年4月 │ │ │ │ │ │ ├────────┼───────────┼───────────┼───────────┤ │ 犯 罪 日 期 │101年5月10日 │ 101年5月21日 │ 101年5月22日 │ │ │ │ │ │ ├────────┼───────────┼───────────┼───────────┤ │ 起 訴 案 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 │103年度偵字第9324號 │103年度偵字第9324號 │103年度偵字第9324號 │ ├───┬────┼───────────┼───────────┼───────────┤ │ 最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 後 ├────┼───────────┼───────────┼───────────┤ │ 事 │案 號│104年度上訴字第1072號 │104年度上訴字第1072號 │104年度上訴字第1072號 │ │ 實 ├────┼───────────┼───────────┼───────────┤ │ 審 │判決日期│104年7月21日 │104年7月21日 │104年7月21日 │ ├───┼────┼───────────┼───────────┼───────────┤ │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 │ 確 ├────┼───────────┼───────────┼───────────┤ │ 定 │案 號│104年度台上字第3272號 │104年度台上字第3272號 │104年度台上字第3272號 │ │ 判 │ │ │ │ │ │ 決 ├────┼───────────┼───────────┼───────────┤ │ │判 決│104年10月29日 │104年10月29日 │104年10月29日 │ │ │確定日期│ │ │ │ ├───┴────┼───────────┼───────────┼───────────┤ │ │附表編號4至編號9所示之│附表編號4至編號9所示之│附表編號4至編號9所示之│ │ │罪所處之刑,經臺灣新北│罪所處之刑,經臺灣新北│罪所處之刑,經臺灣新北│ │ 備 註 │地方法院於104年1月16日│地方法院於104年1月16日│地方法院於104年1月16日│ │ │以103年訴字第612號判決│以103年訴字第612號判決│以103年訴字第612號判決│ │ │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 │ │,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 │ │104年度上訴字第1072號 │104年度上訴字第1072號 │104年度上訴字第1072、 │ │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字第 │ │ │字第3272號判決駁回上訴│字第3272號判決駁回上訴│3272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 │ │確定。 │確定。 │。 │ └────────┴───────────┴───────────┴───────────┘ ┌────────┬───────────┬───────────┬───────────┐ │ 編 號 │ 7 │ 8 │ 9 │ ├────────┼───────────┼───────────┼───────────┤ │ 罪 名 │販賣第二級毒品 │ 販賣第二級毒品 │ 販賣第二級毒品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年8月 │ 有期徒刑3年8月 │ 有期徒刑3年8月 │ │ │ │ │ │ ├────────┼───────────┼───────────┼───────────┤ │ 犯 罪 日 期 │101年7月31日 │ 101年10月20日 │ 101年11月5日 │ │ │ │ │ │ ├────────┼───────────┼───────────┼───────────┤ │ 起 訴 案 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 │103年度偵字第9324號 │103年度偵字第9324號 │103年度偵字第9324號 │ ├───┬────┼───────────┼───────────┼───────────┤ │ 最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 後 ├────┼───────────┼───────────┼───────────┤ │ 事 │案 號│104年度上訴字第1072號 │104年度上訴字第1072號 │104年度上訴字第1072號 │ │ 實 ├────┼───────────┼───────────┼───────────┤ │ 審 │判決日期│104年7月21日 │104年7月21日 │104年7月21日 │ ├───┼────┼───────────┼───────────┼───────────┤ │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 │ 確 ├────┼───────────┼───────────┼───────────┤ │ 定 │案 號│104年度台上字第3272號 │104年度台上字第3272號 │104年度台上字第3272號 │ │ 判 │ │ │ │ │ │ 決 ├────┼───────────┼───────────┼───────────┤ │ │判 決│104年10月29日 │104年10月29日 │104年10月29日 │ │ │確定日期│ │ │ │ ├───┴────┼───────────┼───────────┼───────────┤ │ │附表編號4至編號9所示之│附表編號4至編號9所示之│附表編號4至編號9所示之│ │ │罪所處之刑,經臺灣新北│罪所處之刑,經臺灣新北│罪所處之刑,經臺灣新北│ │ 備 註 │地方法院於104年1月16日│地方法院於104年1月16日│地方法院於104年1月16日│ │ │以103年訴字第612號判決│以103年訴字第612號判決│以103年訴字第612號判決│ │ │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 │ │,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 │ │104年度上訴字第1072號 │104年度上訴字第1072號 │104年度上訴字第1072、 │ │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字第 │ │ │字第3272號判決駁回上訴│字第3272號判決駁回上訴│3272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 │ │確定。 │確定。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