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字第571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571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周樹人
上列受刑人因證券交易法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1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周樹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周樹人因證券交易法罪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1年金訴字第41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緩刑2年,上訴本院以102年度金上訴字第31號維持原判決並經最高法院102年台上字第5246號判決確定,嗣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撤緩字第137號撤銷緩刑宣告。於民國(下同)104年2月1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年2月2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證券交易法罪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1年金訴字第41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緩刑2年,上訴本院以102年度金上訴字第31號維持原判決並經最高法院102年台上字第5246號判決確定,嗣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撤緩字第137號撤銷緩刑宣告,而於104年2月10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中。茲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5年2月26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裁定周樹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