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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字第698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30 日

法官溫耀源張傳栗李幼妃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698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黃國鈞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5 年度執聲字第30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國鈞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國鈞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依刑法第48條應更定其刑者,或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至第7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經確定在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編號2 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固合於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受刑人出具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依102 年1 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 份在卷可佐,本院審核認該聲請為正當,爰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1條第5 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溫耀源

法 官 張傳栗

法 官 李幼妃

書記官 劉寶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字第698號於民國 105 年 03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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