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訴字第2816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上訴字第281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曾文義
上列上訴人因搶奪等案件,不服本院106年度上訴字第2816號,中華民國107年1月11日第二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19653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曾文義關於侵入住宅竊盜罪部分,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得對於判決之一部為之;未聲明為一部者,視為全部上訴;且刑法第321條之加重竊盜罪,經第一審判決有罪,而第二審駁回上訴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1項、第376條第1項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原審法院(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明文規定。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曾文義因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之侵入住宅竊盜罪及同法第325條第1項之搶奪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於民國106年8月31日以106年度訴字第586號判決就其侵入住宅竊盜及搶奪犯行分別判處有期徒刑9月、1年,上訴後,經本院於107年1月11日以106年度上訴字第2816號判決上訴駁回。被告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因未表明僅就其中一部上訴,視為全部上訴,惟因侵入住宅竊盜罪部分,依上開說明不得上訴第三審,故此部分之上訴,違背法律之規定,且無從補正,就此部分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瑞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