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訴字第3009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上訴字第3009號
- 上訴人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白彝嘉
- 選任辯護人
- 邢建緯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詐欺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白彝嘉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十六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白彝嘉前經本院認為涉犯刑法第339條、第339條之4之詐欺罪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6年11月16日執行羈押,至民國107年2月15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於107 年2月8日訊問被告後,認本案犯行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承在卷,並經被害人指述詳盡,復有交易明細表及監視錄影擷取畫面等在卷可參,堪認被告犯罪嫌疑確屬重大;再觀諸被告所涉如起訴書所指犯行,係自106年3月間起至同年4 月間止,分別對不同被害人為之,是依上開犯罪情節觀之,被告確有反覆實施犯罪之虞;又被告表示家裡為低收入戶,母親有憂鬱症,家裡狀況不好,則被告在經濟困窘之情況下,實有再行鋌而走險實施同質犯罪之可能,況被告所稱伊有固定工作乙節,並未提出相關證明得佐,縱其表示若可停止羈押,會找尋正當工作,然亦難保其無再犯之虞,是被告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所示反覆犯詐欺取財罪之羈押原因存在,本院審酌本案被害人人數共3人、遭詐騙金額共170 萬元,經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其防禦權受限制程度,認對被告維持羈押處分尚屬適當、必要,合乎比例原則。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7年2月16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