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訴字第3284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上訴字第328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梁子杉
- 選任辯護人
- 舒建中律師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鄭偉志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李廣澤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等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梁子杉、鄭偉志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十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按案件在第三審上訴中,而卷宗及證物已送交該法院者,有關羈押之處分,由第二審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2 項定有明文。被告梁子杉、鄭偉志之案件既在第三審上訴中,則有關延長羈押之處分,自應由第二審法院即本院依法裁定之,合先敘明。
二、被告等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等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之1 第1 項第7 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乃於民國107 年5 月10日執行羈押,至同年8 月9 日,3 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三、茲因被告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 3條第 1項、刑法第 339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之罪,經第一審法院分別判處罪刑,並經本院駁回上訴在案,被告等犯罪嫌疑自屬重大,且所為加重詐欺取財犯罪行為時間係在106 年4 月23日、5 月5 日,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合於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之1 第1 項第7 款情形,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復查無刑事訴訟法第114 條各款所定不得駁回具保停止羈押聲請之情事,均應自107 年8 月10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2 項、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