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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年度聲字第1567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15 日

法官郭玫利張永宏吳維雅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 年度聲字第1567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卓晉賢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6 年度執聲字第57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卓晉賢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玖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卓晉賢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者,不在此限;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同條第2 項、同法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4 號解釋要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卓晉賢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又受刑人如附表所示各罪犯罪時間均在附表編號1 至2 所示裁判確定(民國103 年7 月21日)前所犯,而本件聲請定應執行刑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為本院等情,有各該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是上開犯罪乃於裁判確定前所犯之數罪;又其中附表編號6 至10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編號1 至5 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固不合於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惟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有卷附受刑人106 年5 月10日簽立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定刑聲請切結書」1 份可佐(本院卷第5 頁),依刑法第50條第2 項規定,本院應依同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內、外部界限之範圍,並斟酌受刑人之犯罪情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至於附表編號1 至5所示依法得易科罰金之罪,與其餘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依上說明,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5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玫利

法 官 張永宏

法 官 吳維雅

書記官 劉育君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3           │
├────┼───────────┼───────────┼───────────┤
│案    由│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 │
│        │金以新台幣1仟元折算1日│金以新台幣1仟元折算1日│金以新台幣1仟元折算1日│
├────┼───────────┼───────────┼───────────┤
│犯罪日期│102年08月28日採尿前回 │102年11月17日採尿前回 │103年05月12日         │
│        │溯96小時內某日許      │溯96小時內某日許      │                      │
├─┬──┼───────────┼───────────┼───────────┤
│偵│機關│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  ├──┼───────────┼───────────┼───────────┤
│查│案號│103年度毒偵字第73、199│103年度毒偵字第73、199│103年度毒偵字第3531號 │
│  │    │號                    │號                    │                      │
├─┼──┼───────────┼───────────┼───────────┤
│  │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最├──┼───────────┼───────────┼───────────┤
│後│案號│103年度易字第467號    │103年度易字第467號    │103年度簡字第5020號   │
│事├──┼───────────┼───────────┼───────────┤
│實│判決│103 年06月30日        │103 年06月30日        │103 年09月23日        │
│審│日期│                      │                      │                      │
├─┼──┼───────────┼───────────┼───────────┤
│  │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確├──┼───────────┼───────────┼───────────┤
│定│案號│103年度易字第467號    │103年度易字第467號    │103年度簡字第5020號   │
│判├──┼───────────┼───────────┼───────────┤
│決│確定│103 年07月21日        │103 年07月21日        │103 年10月13日        │
│  │日期│                      │                      │                      │
├─┴──┼───────────┼───────────┼───────────┤
│是否為得│                      │                      │                      │
│易科罰金│        是            │        是            │        是            │
│之案件  │                      │                      │                      │
├────┼───────────┴───────────┴───────────┤
│備    註│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147號裁定編號1至5應執行有期徒1年10月    │
│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895號裁定編號6至7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         │
│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更(一)字第54號判決編號8至9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     │
└────┴───────────────────────────────────┘
┌────┬───────────┬───────────┬───────────┐
│編    號│          4           │          5           │          6           │
├────┼───────────┼───────────┼───────────┤
│案    由│持有第一級毒品        │持有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一級毒品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 │有期徒刑8年           │
│        │金以新台幣1仟元折算1日│金以新台幣1仟元折算1日│                      │
├────┼───────────┼───────────┼───────────┤
│犯罪日期│103年05月12日         │103年01月20日前某時起 │103年03月24日         │
│        │                      │至同年月20日          │                      │
├─┬──┼───────────┼───────────┼───────────┤
│偵│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  ├──┼───────────┼───────────┼───────────┤
│查│案號│103年度偵字第23581號  │104年度偵字第7576號   │103年度偵字第21622、  │
│  │    │                      │                      │23733、26186號、103年 │
│  │    │                      │                      │度偵字第5519、5520號  │
├─┼──┼───────────┼───────────┼───────────┤
│  │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最├──┼───────────┼───────────┼───────────┤
│後│案號│103年度簡字第5287號   │104年度簡字第1126號   │103年度原訴字第9號    │
│事├──┼───────────┼───────────┼───────────┤
│實│判決│103 年10月31日        │104 年05月29日        │104 年05月22日        │
│審│日期│                      │                      │                      │
├─┼──┼───────────┼───────────┼───────────┤
│  │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確├──┼───────────┼───────────┼───────────┤
│定│案號│103年度簡字第5287號   │104年度簡字第1126號   │103年度原訴字第9號    │
│判├──┼───────────┼───────────┼───────────┤
│決│確定│103 年11月24日        │104 年06月23日        │104 年11月26日        │
│  │日期│                      │                      │                      │
├─┴──┼───────────┼───────────┼───────────┤
│是否為得│                      │                      │                      │
│易科罰金│        是            │        是            │        否            │
│之案件  │                      │                      │                      │
├────┼───────────┴───────────┴───────────┤
│備    註│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147號裁定編號1至5應執行有期徒1年10月    │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原訴字第9號判決編號6至8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      │
│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更(一)字第7號判決編號9至10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10月  │
└────┴───────────────────────────────────┘
┌────┬───────────┬───────────┬───────────┐
│編    號│          7           │          8           │          9           │
├────┼───────────┼───────────┼───────────┤
│案    由│販賣第一級毒品        │販賣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一級毒品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8年           │有期徒刑3年10月       │有期徒刑7年6月        │
├────┼───────────┼───────────┼───────────┤
│犯罪日期│103年04月08日         │103年04月09日         │103年01月18日         │
├─┬──┼───────────┼───────────┼───────────┤
│偵│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  ├──┼───────────┼───────────┼───────────┤
│查│案號│103年度偵字第21622、  │103年度偵字第21622、  │103年度偵字第19241號  │
│  │    │23733、26186號、103年 │23733、26186號、103年 │                      │
│  │    │度偵字第5519、5520號  │度偵字第5519、5520號  │                      │
├─┼──┼───────────┼───────────┼───────────┤
│  │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最├──┼───────────┼───────────┼───────────┤
│後│案號│103年度原訴字第9號    │103年度原訴字第9號    │106年度上更一字第7號  │
│  │    │                      │                      │                      │
│事├──┼───────────┼───────────┼───────────┤
│實│判決│104 年05月22日        │104 年05月22日        │106 年02月22日        │
│審│日期│                      │                      │                      │
├─┼──┼───────────┼───────────┼───────────┤
│  │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確├──┼───────────┼───────────┼───────────┤
│定│案號│103年度原訴字第9號    │103年度原訴字第9號    │106年度上更一字第7號  │
│判├──┼───────────┼───────────┼───────────┤
│決│確定│104 年11月26日        │104 年11月26日        │106 年03月18日        │
│  │日期│                      │                      │                      │
├─┴──┼───────────┼───────────┼───────────┤
│是否為得│                      │                      │                      │
│易科罰金│        否            │        否            │        否            │
│之案件  │                      │                      │                      │
├────┼───────────┴───────────┴───────────┤
│備    註│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147號裁定編號1至5應執行有期徒1年10月    │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原訴字第9號判決編號6至8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      │
│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更(一)字第7號判決編號9至10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10月  │
└────┴───────────────────────────────────┘
┌────┬───────────┬───────────┬───────────┐
│編    號│          10          │                      │                      │
├────┼───────────┼───────────┼───────────┤
│案    由│販賣第一級毒品        │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7年6月        │                      │                      │
├────┼───────────┼───────────┼───────────┤
│犯罪日期│103年02月01日         │                      │                      │
├─┬──┼───────────┼───────────┼───────────┤
│偵│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                      │
│  ├──┼───────────┼───────────┼───────────┤
│查│案號│103年度偵字第19241號  │                      │                      │
├─┼──┼───────────┼───────────┼───────────┤
│  │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                      │
│最├──┼───────────┼───────────┼───────────┤
│後│案號│106年度上更一字第7 號 │                      │                      │
│事├──┼───────────┼───────────┼───────────┤
│實│判決│106 年02月22日        │                      │                      │
│審│日期│                      │                      │                      │
├─┼──┼───────────┼───────────┼───────────┤
│  │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                      │
│確├──┼───────────┼───────────┼───────────┤
│定│案號│106年度上更一字第7 號 │                      │                      │
│判├──┼───────────┼───────────┼───────────┤
│決│確定│106 年03月18日        │                      │                      │
│  │日期│                      │                      │                      │
├─┴──┼───────────┼───────────┼───────────┤
│是否為得│                      │                      │                      │
│易科罰金│        否            │                      │                      │
│之案件  │                      │                      │                      │
├────┼───────────┴───────────┴───────────┤
│備    註│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147號裁定編號1至5應執行有期徒1年10月    │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原訴字第9號判決編號6至8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      │
│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更(一)字第7號判決編號9至10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10月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年度聲字第1567號於民國 106 年 06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