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年度聲字第1567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 年度聲字第1567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卓晉賢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6 年度執聲字第57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卓晉賢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玖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卓晉賢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者,不在此限;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同條第2 項、同法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4 號解釋要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卓晉賢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又受刑人如附表所示各罪犯罪時間均在附表編號1 至2 所示裁判確定(民國103 年7 月21日)前所犯,而本件聲請定應執行刑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為本院等情,有各該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是上開犯罪乃於裁判確定前所犯之數罪;又其中附表編號6 至10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編號1 至5 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固不合於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惟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有卷附受刑人106 年5 月10日簽立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定刑聲請切結書」1 份可佐(本院卷第5 頁),依刑法第50條第2 項規定,本院應依同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內、外部界限之範圍,並斟酌受刑人之犯罪情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至於附表編號1 至5所示依法得易科罰金之罪,與其餘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依上說明,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3 │ ├────┼───────────┼───────────┼───────────┤ │案 由│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 │ │ │金以新台幣1仟元折算1日│金以新台幣1仟元折算1日│金以新台幣1仟元折算1日│ ├────┼───────────┼───────────┼───────────┤ │犯罪日期│102年08月28日採尿前回 │102年11月17日採尿前回 │103年05月12日 │ │ │溯96小時內某日許 │溯96小時內某日許 │ │ ├─┬──┼───────────┼───────────┼───────────┤ │偵│機關│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 ├──┼───────────┼───────────┼───────────┤ │查│案號│103年度毒偵字第73、199│103年度毒偵字第73、199│103年度毒偵字第3531號 │ │ │ │號 │號 │ │ ├─┼──┼───────────┼───────────┼───────────┤ │ │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最├──┼───────────┼───────────┼───────────┤ │後│案號│103年度易字第467號 │103年度易字第467號 │103年度簡字第5020號 │ │事├──┼───────────┼───────────┼───────────┤ │實│判決│103 年06月30日 │103 年06月30日 │103 年09月23日 │ │審│日期│ │ │ │ ├─┼──┼───────────┼───────────┼───────────┤ │ │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確├──┼───────────┼───────────┼───────────┤ │定│案號│103年度易字第467號 │103年度易字第467號 │103年度簡字第5020號 │ │判├──┼───────────┼───────────┼───────────┤ │決│確定│103 年07月21日 │103 年07月21日 │103 年10月13日 │ │ │日期│ │ │ │ ├─┴──┼───────────┼───────────┼───────────┤ │是否為得│ │ │ │ │易科罰金│ 是 │ 是 │ 是 │ │之案件 │ │ │ │ ├────┼───────────┴───────────┴───────────┤ │備 註│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147號裁定編號1至5應執行有期徒1年10月 │ │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895號裁定編號6至7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 │ │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更(一)字第54號判決編號8至9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 │ └────┴───────────────────────────────────┘ ┌────┬───────────┬───────────┬───────────┐ │編 號│ 4 │ 5 │ 6 │ ├────┼───────────┼───────────┼───────────┤ │案 由│持有第一級毒品 │持有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一級毒品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 │有期徒刑8年 │ │ │金以新台幣1仟元折算1日│金以新台幣1仟元折算1日│ │ ├────┼───────────┼───────────┼───────────┤ │犯罪日期│103年05月12日 │103年01月20日前某時起 │103年03月24日 │ │ │ │至同年月20日 │ │ ├─┬──┼───────────┼───────────┼───────────┤ │偵│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 ├──┼───────────┼───────────┼───────────┤ │查│案號│103年度偵字第23581號 │104年度偵字第7576號 │103年度偵字第21622、 │ │ │ │ │ │23733、26186號、103年 │ │ │ │ │ │度偵字第5519、5520號 │ ├─┼──┼───────────┼───────────┼───────────┤ │ │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最├──┼───────────┼───────────┼───────────┤ │後│案號│103年度簡字第5287號 │104年度簡字第1126號 │103年度原訴字第9號 │ │事├──┼───────────┼───────────┼───────────┤ │實│判決│103 年10月31日 │104 年05月29日 │104 年05月22日 │ │審│日期│ │ │ │ ├─┼──┼───────────┼───────────┼───────────┤ │ │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確├──┼───────────┼───────────┼───────────┤ │定│案號│103年度簡字第5287號 │104年度簡字第1126號 │103年度原訴字第9號 │ │判├──┼───────────┼───────────┼───────────┤ │決│確定│103 年11月24日 │104 年06月23日 │104 年11月26日 │ │ │日期│ │ │ │ ├─┴──┼───────────┼───────────┼───────────┤ │是否為得│ │ │ │ │易科罰金│ 是 │ 是 │ 否 │ │之案件 │ │ │ │ ├────┼───────────┴───────────┴───────────┤ │備 註│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147號裁定編號1至5應執行有期徒1年10月 │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原訴字第9號判決編號6至8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 │ │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更(一)字第7號判決編號9至10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10月 │ └────┴───────────────────────────────────┘ ┌────┬───────────┬───────────┬───────────┐ │編 號│ 7 │ 8 │ 9 │ ├────┼───────────┼───────────┼───────────┤ │案 由│販賣第一級毒品 │販賣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一級毒品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8年 │有期徒刑3年10月 │有期徒刑7年6月 │ ├────┼───────────┼───────────┼───────────┤ │犯罪日期│103年04月08日 │103年04月09日 │103年01月18日 │ ├─┬──┼───────────┼───────────┼───────────┤ │偵│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 ├──┼───────────┼───────────┼───────────┤ │查│案號│103年度偵字第21622、 │103年度偵字第21622、 │103年度偵字第19241號 │ │ │ │23733、26186號、103年 │23733、26186號、103年 │ │ │ │ │度偵字第5519、5520號 │度偵字第5519、5520號 │ │ ├─┼──┼───────────┼───────────┼───────────┤ │ │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最├──┼───────────┼───────────┼───────────┤ │後│案號│103年度原訴字第9號 │103年度原訴字第9號 │106年度上更一字第7號 │ │ │ │ │ │ │ │事├──┼───────────┼───────────┼───────────┤ │實│判決│104 年05月22日 │104 年05月22日 │106 年02月22日 │ │審│日期│ │ │ │ ├─┼──┼───────────┼───────────┼───────────┤ │ │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確├──┼───────────┼───────────┼───────────┤ │定│案號│103年度原訴字第9號 │103年度原訴字第9號 │106年度上更一字第7號 │ │判├──┼───────────┼───────────┼───────────┤ │決│確定│104 年11月26日 │104 年11月26日 │106 年03月18日 │ │ │日期│ │ │ │ ├─┴──┼───────────┼───────────┼───────────┤ │是否為得│ │ │ │ │易科罰金│ 否 │ 否 │ 否 │ │之案件 │ │ │ │ ├────┼───────────┴───────────┴───────────┤ │備 註│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147號裁定編號1至5應執行有期徒1年10月 │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原訴字第9號判決編號6至8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 │ │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更(一)字第7號判決編號9至10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10月 │ └────┴───────────────────────────────────┘ ┌────┬───────────┬───────────┬───────────┐ │編 號│ 10 │ │ │ ├────┼───────────┼───────────┼───────────┤ │案 由│販賣第一級毒品 │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7年6月 │ │ │ ├────┼───────────┼───────────┼───────────┤ │犯罪日期│103年02月01日 │ │ │ ├─┬──┼───────────┼───────────┼───────────┤ │偵│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 │ │ ├──┼───────────┼───────────┼───────────┤ │查│案號│103年度偵字第19241號 │ │ │ ├─┼──┼───────────┼───────────┼───────────┤ │ │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 │ │最├──┼───────────┼───────────┼───────────┤ │後│案號│106年度上更一字第7 號 │ │ │ │事├──┼───────────┼───────────┼───────────┤ │實│判決│106 年02月22日 │ │ │ │審│日期│ │ │ │ ├─┼──┼───────────┼───────────┼───────────┤ │ │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 │ │確├──┼───────────┼───────────┼───────────┤ │定│案號│106年度上更一字第7 號 │ │ │ │判├──┼───────────┼───────────┼───────────┤ │決│確定│106 年03月18日 │ │ │ │ │日期│ │ │ │ ├─┴──┼───────────┼───────────┼───────────┤ │是否為得│ │ │ │ │易科罰金│ 否 │ │ │ │之案件 │ │ │ │ ├────┼───────────┴───────────┴───────────┤ │備 註│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147號裁定編號1至5應執行有期徒1年10月 │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原訴字第9號判決編號6至8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 │ │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更(一)字第7號判決編號9至10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10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