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590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590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李宣穎
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7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宣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宣穎因槍砲、強盜等罪案件,經本院先後以96年度上訴字第5282號判處有期徒刑5年6月,併科罰金新台幣10萬元,97年度上訴字第2406號判處有期徒刑9年在案,並經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934號、98年度台上字第2756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上開二罪嗣經本院以98年度聲字第385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4年4月確定。於民國98年1月23日送監執行,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6年6月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6年6月3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