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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3335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22 日

法官曾淑華王美玲許辰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3335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邱顯欽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

確定,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

等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執聲字第13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邱顯欽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顯欽(下稱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原聲請書附表編號1至3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欄漏載「105年度毒偵字第

315、475號」應予補充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附表編號4、5犯罪日期欄應分別為「105年4月7日、105年8月2日」惟均分別誤載為「105 年4 月8 日、105 年4 月7 日」又附表編號5 最後事實審判決日期欄應為「106 年8 月9 日」惟誤載為「106 年1 月25日」均應予更正如附表編號4 、5 所示),且各罪均為裁判確定前所犯,有各該刑事判決書附卷可憑。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至3 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得易科罰金,附表編號4 、5 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不得易科罰金,合於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第1 款情形。茲據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見卷附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106 年度執字第2532號106 年9 月21日執行筆錄、本院106 年11月21日訊問筆錄),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依法定應執行之刑。

三、又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定有明文。乃因刑罰之科處,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考量人之生命有限,刑罰對被告造成之痛苦程度,係以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而非等比方式增加,如以實質累加方式執行,刑責恐將偏重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故透過定應執行刑程式,採限制加重原則,授權法官綜合斟酌被告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各罪彼此間之關聯性(例如數罪犯罪時間、空間、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數罪所反應被告人格特性與傾向、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妥適裁量最終具體應實現之刑罰,以符罪責相當之要求。因此,法院於酌定執行刑時,應體察法律恤刑之目的,為妥適之裁量,俾符合實質平等原則(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626號裁定意旨參照)。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罪,均係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罪,罪質類似,均係戕害自身身體健康,惟犯罪時間分布於104 年10月、105年1月、4月、8月間,尚非集中,又上開各罪均構成累犯,及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總體情狀綜合判斷,依上揭最高法院裁定意旨,並審酌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曾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 年度基簡字第124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 月,暨附表所示各罪宣告刑總和上限等內、外部性界限,爰依刑法第51 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其所受有期徒刑7月部分,形式上雖已執行完畢,然附表編號1至5 所示之罪,均係在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判決確定前所犯,合於數罪併罰要件,依上揭說明,仍應就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合併定應執行刑,該有期徒刑7 月部分,則屬於就所定應執行刑執行時應為如何折抵之問題,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1條第5 款、第53條、第5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王美玲

法 官 許辰舟

書記官 陳淑婷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3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
 ├──────┼────────┼────────┼────────┤
 │犯 罪 日 期 │104年10月18日   │105年1月5日     │105年1月18日    │
 │            │                │                │                │
 │            │                │                │                │
 ├──────┼────────┼────────┼────────┤
 │偵 查 機 關 │基隆地檢104年度 │基隆地檢104年度 │基隆地檢104年度 │
 │年 度 案 號 │毒偵字第2136號、│毒偵字第2136號、│毒偵字第2136號、│
 │            │105年度毒偵字第 │105年度毒偵字第 │105年度毒偵字第 │
 │            │315、475號      │315、475號      │315、475號      │
 ├─┬────┼────────┼────────┼────────┤
 │最│ 法  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
 │後├────┼────────┼────────┼────────┤
 │事│ 案  號 │105年度基簡字第 │105年度基簡字第 │105年度基簡字第 │
 │實│        │1242號          │1242號          │1242號          │
 │審├────┼────────┼────────┼────────┤
 │  │判決日期│105年8月31日    │105年8月31日    │105年8月31日    │
 ├─┼────┼────────┼────────┼────────┤
 │確│ 法  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
 │定├────┼────────┼────────┼────────┤
 │判│ 案  號 │105年度基簡字第 │105年度基簡字第 │105年度基簡字第 │
 │決│        │1242號          │1242號          │1242號          │
 │  ├────┼────────┼────────┼────────┤
 │  │判決確定│105年9月22日    │105年9月22日    │105年9月22日    │
 │  │日    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       是       │      是        │      是        │
 │罰金案件    │                │                │                │
 ├──────┼────────┴────────┴────────┤
 │ 備     註  │基隆地檢105年度執字第3624號                         │
 │            ├──────────────────────────┤
 │            │編號1至3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已執行完畢)         │
 └──────┴──────────────────────────┘
 ┌──────┬────────┬────────┬────────┐
 │ 編      號 │       4        │       5        │  (以下空白)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7月     │                │
 │            │                │                │                │
 ├──────┼────────┼────────┼────────┤
 │犯 罪 日 期 │105年4月7日     │105年8月2日     │                │
 ├──────┼────────┼────────┼────────┤
 │偵 查 機 關 │基隆地檢105年度 │基隆地檢105年度 │                │
 │年度及案 號 │毒偵字第1291號  │毒偵字第2138號  │                │
 ├─┬────┼────────┼────────┼────────┤
 │最│ 法  院 │基隆地院        │臺灣高等法院    │                │
 │後├────┼────────┼────────┼────────┤
 │事│ 案  號 │105年度訴字第   │106年度上訴字第 │                │
 │實│        │688號           │1111號          │                │
 │審├────┼────────┼────────┼────────┤
 │  │判決日期│106年1月25日    │106年8月9日     │                │
 ├─┼────┼────────┼────────┼────────┤
 │確│ 法  院 │最高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
 │定├────┼────────┼────────┼────────┤
 │判│ 案  號 │106年度台上字第 │106年度上訴字第 │                │
 │決│        │2347號          │1111號          │                │
 │  ├────┼────────┼────────┼────────┤
 │  │判決確定│106年7月5日     │106年8月28日    │                │
 │  │日    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     否         │      否        │                │
 │罰金案件    │                │                │                │
 ├──────┼────────┼────────┼────────┤
 │ 備     註  │基隆地檢106年度 │基隆地檢106年度 │                │
 │            │執字第2532號    │執字第3072號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3335號於民國 106 年 11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