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3852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3852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泉年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106年執聲付字第16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泉年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上重訴字第2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6月確定。復因妨害風化等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96年度基簡字第95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緩刑3年,嗣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7年度撤緩字第193號撤銷緩刑確定。於民國97年11月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年12月2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6年12月22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91499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澎湖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復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