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24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訴字第2468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02 日

法官張惠立柯姿佐游士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上訴字第246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簡嘉豪
選任辯護人
謝易達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簡嘉豪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十一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簡嘉豪前經本院認為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 條第5項、第1項、第12條第5項、第1項之未經許可販賣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槍枝及子彈未遂罪,刑法第330 條第1項、第320條第1項第3款、第4款攜帶兇器結夥3人以上強盜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等,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經原審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5 年6月,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故於民國106年9月11日執行羈押,復於106年12月11日、107年2月11日各延長羈押2月,至107年4月10日,2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於107 年4月2日訊問被告後,認依卷內相關證據,足認被告所涉前開罪名之犯嫌重大,又被告所犯多係最輕本刑5 年以上之重罪,復經本院判處罪刑,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2年,衡情存有逃避審判及刑罰執行之高度可能,是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再經權衡本案情節所侵害之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受限制之程度,認依比例原則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尚無法以具保、限制住居等方式替代,至被告所述希望回家與女兒溝通取得諒解乙節,尚與應否羈押之審酌無涉,再被告所述牙齒痛及手臂神經痛之情,尚無證據足認有需在外就醫,否則無法治療之急迫性與危險性,是被告仍應自107年4月11日起,第3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惠立

法 官 柯姿佐

法 官 游士珺

書記官 陳佳微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訴字第2468號於民國 107 年 04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