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4354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清龍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09年度執聲字第22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清龍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參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強盜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陳清龍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且附表編號2至4為附表編號1裁判確定前所犯,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合於數罪併罰要件。檢察官就附表所示各編號之罪所處之有期徒刑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刑度之外部限制,並考量上開各罪之法律目的、受刑人違反之嚴重性及貫徹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之內部限制等,定其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強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7年8月 犯 罪 日 期 105.07.19晚間10時許 105.08.18凌晨某時許 105.08.17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新北地檢105年度毒偵字第8468號等 新北地檢105年度毒偵字第8468號等 新北地檢105年度偵字第24860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臺灣高院 案號 106年度審訴字第 45號 106年度審訴字第 45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 2468號 判決日期 106/02/24 106/02/24 107/03/01 確 定 判 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06年度審訴字第 45號 106年度審訴字第 45號 107年度台上字第 2317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6/04/05 106/04/05 107/07/05 是否得為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新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7119號 新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7119號 新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0872號 編號1至2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 編號3至4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10月 編 號 4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年8月 犯 罪 日 期 105.08.18凌晨某時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新北地檢105年度偵字第24860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院 案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 2468號 判決日期 107/03/01 確 定 判 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07年度台上字第 2317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7/07/05 是否得為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備註 新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0872號 編號3至4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