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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4354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11 日

法官許永煌雷淑雯吳定亞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清龍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09年度執聲字第22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清龍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參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強盜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陳清龍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且附表編號2至4為附表編號1裁判確定前所犯,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合於數罪併罰要件。檢察官就附表所示各編號之罪所處之有期徒刑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刑度之外部限制,並考量上開各罪之法律目的、受刑人違反之嚴重性及貫徹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之內部限制等,定其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

法 官 雷淑雯

法 官 吳定亞

書記官 郭侑靜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強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7年8月 犯 罪 日 期  105.07.19晚間10時許 105.08.18凌晨某時許 105.08.17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新北地檢105年度毒偵字第8468號等 新北地檢105年度毒偵字第8468號等 新北地檢105年度偵字第24860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臺灣高院  案號 106年度審訴字第 45號 106年度審訴字第 45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 2468號  判決日期 106/02/24 106/02/24 107/03/01 確 定 判 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06年度審訴字第 45號 106年度審訴字第 45號 107年度台上字第 2317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6/04/05 106/04/05 107/07/05 是否得為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新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7119號 新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7119號 新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0872號   編號1至2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  編號3至4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10月 編     號  4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年8月   犯 罪 日 期  105.08.18凌晨某時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新北地檢105年度偵字第24860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院    案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 2468號    判決日期 107/03/01   確 定 判 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07年度台上字第 2317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7/07/05   是否得為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備註   新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0872號     編號3至4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10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聲字第4354號於民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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