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625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625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楊重安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6 年度執聲付字第30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楊重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重安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上訴字第2339號處有期徒刑3年,並經最高法院以103年度台上字第846號判決駁回確定。於民國103年6月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年2月2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6年2月24日法授矯字第1060154135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岩灣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裁定楊重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