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918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918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宋孟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4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宋孟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宋孟庭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原矚訴字第1號判決判處罪刑並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經本院103年度原上訴字第4 號、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814號判決駁回受刑人上訴確定,於民國104年8月1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年3月3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6年3月31日法授矯字第10601023861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