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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易字第1339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29 日

法官周盈文林孟皇林海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上易字第1339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黃國峻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易字第442號,中華民國107年4月2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原名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7年度毒偵字第21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依刑事訴訟法第350條、第361條、第362條、第367條規定,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須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其所提出之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或僅曾以言詞陳述上訴理由者,均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第一審法院。第一審法院經形式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倘已提出上訴理由,但所提非屬具體理由者,則由第二審法院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判決駁回。而所謂具體理由,並不以其書狀應引用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審判決不當或違法之事實,亦不以於以新事實或新證據為上訴理由時,應具體記載足以影響判決結果之情形為必要。但上訴之目的,既在請求第二審法院撤銷或變更第一審之判決,所稱「具體」,當係抽象、空泛之反面,若僅泛言原判決認事用法不當、採證違法或判決不公、量刑過重等空詞,而無實際論述內容,即無具體可言。從而,上開法條規定上訴應敘述具體理由,係指須就不服判決之理由為具體之敘述而非空泛之指摘而言(最高法院106年度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又原審法院對上訴書狀有無記載理由,為形式上之審查,認有欠缺,且未據上訴人自行補正者,固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然上訴理由是否具體,依民國96年7月4 日刑事訴訟法第361條修正理由三之說明,屬第二審法院審查範圍,不在命補正之列。

二、原審判決上訴人即被告黃國峻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七月。被告上訴意旨略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公布施行後,因認施用毒品者具「病患性犯人」之特質,除降低施用毒品罪之法定刑外,並採以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方式戒除其身癮、心癮,足認科以重刑並不能戒除毒癮。參諸世界各國之醫療經驗及醫學界之共識,施用毒品成癮者,其心癮甚難戒除,致其再犯率偏高,因此再犯施用毒品罪時,其量刑不宜過重,且新修正之刑法已採一罪一罰,已足制裁被告各次施用毒品之犯行,故原審判決對於被告所科之刑,實屬過重,請給予被告自新之機會云云。

三、經查,原審判決依憑被告黃國峻之自白,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06年8月15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應受尿液採驗人尿液檢體採集送驗紀錄等證據,認定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已詳敘所憑證據與認定之理由,從形式上觀察並無任何憑空推論之情事,所為論斷,亦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均屬無違。而刑之量定,為求個案裁判之妥當性,法律賦予法院裁量之權。量刑輕重,屬為裁判之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苟其量刑已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在法定刑度內,酌量科刑,如無偏執一端,致明顯失出失入情形,上級審法院即不得單就量刑部分遽指為不當或違法。原判決關於科刑之部分,已說明被告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五年內故意再犯上開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論以累犯,並加重其刑,復依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審酌被告曾因施用毒品經觀察、勒戒執行完畢,並經法院多次判處罪刑確定,仍犯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實屬不該,惟念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對於施用毒品之被告改以治療、矯治為目的,非重在處罰,被告違犯本罪實係基於「病患性」行為,其犯罪心態與一般刑事犯罪之本質並不相同,應側重適當之醫學治療及心理矯治為宜,又其行為本質屬自我傷害身體之行為,反社會程度較低,且考量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而為量刑之準據,經核並無量刑輕重相差懸殊等裁量權濫用之情,量刑亦屬妥適。而原審關於科刑之部分,亦已斟酌施用毒品者具「病患性犯人」之特質等情,被告所執上訴理由,純係對原判決就刑之量定已詳予說明審酌之事項,漫為爭執,未舉出原審量刑過重之相關具體事由足為其理由之所憑,不足以認為原判決有何不當或違法之處,其顯非具體指摘判決於認定事實、適用法律或量刑等項有何不當或違法之處,揆諸前開說明,其上訴為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盈文

法 官 林孟皇

法 官 林海祥

書記官 彭秀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易字第1339號於民國 107 年 06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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