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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易字第2452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12 日

法官王敏慧林婷立顧正德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上易字第245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黃志誠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 年度審易字第1925號中華民國107 年10月1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偵字第2729、987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須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倘其上訴書狀已敘述理由,但所敘述者非屬具體理由,仍屬不符上訴之法定程式,由第二審法院以其上訴不合法律上程式,判決駁回,不生定期命補正之問題。此觀刑事訴訟法第350 條第1 項、第361 條、第362 條前段及第367 條前段之規定自明。且自同法第361 條之修法過程以觀,原草案為:「依前項規定提起上訴者,其上訴書狀應敘述理由,並引用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審判決不當或違法之事實。其以新事實或新證據為上訴理由者,應具體記載足以影響判決結果之理由。」嗣經修正通過僅保留「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之文字,其餘則刪除,故所稱「具體理由」,並不以其書狀應引用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審判決不當或違法之事實,亦不以於以新事實或新證據為上訴理由時,應具體記載足以影響判決結果之情形為必要。但上訴之目的,既在請求第二審法院撤銷或變更第一審之判決,所稱「具體」,當係抽象、空泛之反面,須就不服判決之理由為具體之敘述而非空泛之指摘而言,亦即須就其所主張第一審判決有違法或不當之情形,舉出該案相關之具體事由足為其理由之所憑,而非徒托空言或漫事指摘;若僅泛言原判決認事用法不當、採證違法或判決不公、量刑過重等空詞,而無實際論述內容,即無具體可言(最高法院106 年第8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

二、經查,原審依上訴人即被告黃志誠之自白,及卷內各項證據資料,認被告分別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犯意,先於106 年10月3 日中午12時22分許,侵入新北市○○區○○路0 段000 號4 樓「大埔鐵板燒」員工宿舍,竊取李志偉所管領之店內營業收入新臺幣(下同)4 萬9565元;復於107 年6 月6 日上午10時許,侵入魏進福位於臺北市○○區○○路0 巷00號1 樓住處,竊取其現金5 萬元之事實,認均係犯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1 款之侵入住宅竊盜罪,應予分論併罰。又被告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皆為累犯,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並審酌被告有多次竊盜前科,仍不思以正途營生,冀望不勞而獲,再犯本案兩次侵入住宅行竊,不僅使告訴人2 人蒙受財產損失,也危及居住安寧,被告犯後雖坦承犯行,然並未與告訴人2 人達成和解,併參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受之損失、被告之年齡智識、生活經驗等一切情狀,各量處有期徒刑10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6月,並說明未扣案之犯罪所得4 萬9565元、5 萬元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規定宣告沒收及追徵,已詳述所憑證據、認定理由及量刑依據。從形式上觀察,原判決並無認定事實錯誤、量刑瑕疵或違背法令之情形可言。

三、黃志誠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稱:「受刑人亦深明其犯罪行為實屬自食惡果,然其定執行刑竟如此之重,除深切自我反省,上訴人特呈上訴狀於貴院,懇請鈞長秉持至公、至正、悲天憫人之心,恩賜受刑人一個合理、公平、公正之裁定,以鈞長對律法的專業和多年為官法人員之經驗法則為基礎而言,定對其上論瞭然於胸,故懇請鈞長給受刑人(上訴人)一個悔過向上的機會,再叩請鈞長大發悲天憫人之心,賜予受刑人一個重新重輕最有利於被告之裁定」云云,然並未論述何以量刑或定執行刑過重之具體理由,亦未具體指摘原審判決有何違法或不當之情形,依前述說明,無從認定被告上訴有敘述具體理由。揆諸上開規定,自屬不合法律上之程式,爰不經言詞辯論,駁回上訴。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王敏慧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加重竊盜罪)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埠頭、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

法 官 林婷立

法 官 顧正德

書記官 莊佳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易字第2452號於民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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