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205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205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張嘉讌(原名張愛珠)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 年度執聲付字第52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嘉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嘉讌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以105 年度聲字第409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6 月;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6 年度聲字第116 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 月,嗣經本院以106 年度上訴字第2903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上開案件接續執行,並於民國105 年11月3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7 年4 月2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7 年4 月20日法授矯字第10701626761 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蔡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