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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3262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06 日

法官張惠立游士珺廖怡貞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3262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王韓傳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 年度執聲付字第11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韓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韓傳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分別經本院以104年度上訴字第2688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4年度簡字第789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並經本院以105年度聲字第799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 月確定,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上訴字第1782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並經最高法院以106 年度台上字第1684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接續執行,於民國105 年1月1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7年11月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7年11月2日法授矯字第10701856681 號函所附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惠立

法 官 游士珺

法 官 廖怡貞

書記官 劉芷含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3262號於民國 107 年 11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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